□文/罗思静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长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农民自愿、自主、互助的经济合作组织,顺应了农业生产由手工走向机械化、农产品由自给自足走向市场化、农业由自然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等重大转变要求生产关系相应变革的客观需要,是当前改善农民所处的弱势地位、减轻农业生产所固有的风险、改变农村所存在的落后状况的重要力量,其持续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为此,我们在湖南省进行了专题调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组织,在20世纪八十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于九十年代中期以前萌芽,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11月底,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10,289个,农民成员154.6万户,带动农户246.8万户,分别为全省农户总数的11.1%和17.8%。湖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五年内增加了3.47倍,年均增长23%,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覆盖领域拓宽。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水稻种植、生猪养殖等湖南农业的支柱产业中继续发展扩大,而且在手工业、农家乐等行业中蓬勃兴起,几乎覆盖到了与农业有关的各个领域。以2011年为例,全省休闲旅游等非主要农产品生产行业的合作社达到了494家,占总数的5%。
(二)创办主体多元。在农民继续保持主力军地位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也在日益多元化,除农业龙头企业、基层农技人员牵头领办外,大学毕业生等人群和组织也加入到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列。截至2011年11月底,这类新型人群和组织创办的合作社共421个,占总额的4%,其中大学毕业生创办的有160多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有1,000多人。
(三)市场份额扩大。全省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为社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为主,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购销中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2011年分别达到了30%和50%。在一些地区的主要农产品销售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更高,如石门县的柑橘,合作社的销售超过了全县总数的9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民与政府、市场、农业科研等部门相互联结的桥梁,通过为农民搭建生产经营、互助合作、对外联系的统一平台,处理好单个农民办不了、政府包不了、部门干不了的事情,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共同致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成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
全面分析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很快,成效明显,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各地区之间很不平衡,差距很大。以2010年底的情况为例,发展较快的长沙市,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8.25%,农民专业合作社个数占全省的23.08%,合作社成员户数占农户数的21.06%;株洲市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5.02%,农民专业合作社个数占全省的6.31%,合作社成员户数占农户数的10.12%。而发展较慢的永州市,同期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8.8%,农民专业合作社个数占全省的3.67%,合作社成员户数占农户数的3.83%;益阳市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7.23%,农民专业合作社个数占全省的5.34%,合作社成员户数仅占农户数的1.21%。
(二)运行不规范。尽管国家颁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但为数不少的合作社没有认真执行,运行不规范。其中最突出最普遍的是:《章程》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民主,利益分配不合规。如2010年的盈余分配中,仅有2,481个(占总数的37%)合作社实行了按交易量返还,其中盈余的60%以上按交易量返还的只有1,764个,即有70%以上的合作社没有按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配利益。
(三)自身实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模偏小缺资金。在现有的合作社中,成员100户以下的高达75%,67%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不足100万元。自有资金少,银行贷款难,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和进一步拓展业务。二是成员文化水平低缺人才。尽管逐步有基层农技人员、大学毕业生等非农人员加入,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人还是以农民为主,高达90%以上,成员主体更加是纯粹的农民。这些人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比较缺乏;熟政策、会管理、善经营的领办人少;有知识、懂科技、能营销的成员少。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四)扶持监管不力。近几年来,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制定了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开展了相关工作,且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实际情况表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存在工作不到位、力度较弱的问题。一是部分县(市)、乡(镇)基层政府的重视不够,没有发挥必要的引领作用;二是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督促不够;三是政府投入规模不大、资金支持较少;四是国家在税费、用地、银行贷款等方面规定的优惠政策很难落实,等等。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实力、政府作用的发挥,以及合格的人才队伍。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社,努力增强内功。农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农民自愿加入是合作社发展的前提。而合作社运行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农民的入社意愿。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要严格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健全“一章”、“三会”、“三制度”,即做到有内容完整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时组建并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所有这些规章制度,都必须认真执行、坚决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管理民主、经营有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达到合作社自身富有凝聚力、不断提升竞争力、实现持续稳步发展。
(二)坚持充当向导、帮手和医生,切实发挥政府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自愿合作组织,其发展壮大、尤其是在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全方位支持和有效的督查指导。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规范运行中,政府始终担当着导向、帮手和医生的职责。
1、着力于加强领导。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把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抓紧抓实。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其次是将工作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责任;第三是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和通报制度。
2、着力于加大扶持。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项目补助和专项贴息等措施,增加政府的无偿投入、带动银行贷款,以帮助合作社解决经营发展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指导机构和有关行业部门、科研单位要加大智力扶持力度,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工作,农业实用科技推广工作;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将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3、着力于加强督查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力戒重数量轻质量、重投入轻监督的思想,改进工作,切实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归口指导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报送制度,对合作社建立和执行“一章”、“三会”、“三制”情况进行检查,以全面掌握合作社运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阻止并纠正有违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财政部门要着重对财政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着力于完善扶持政策。为更有效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资金不足、科技缺乏、管理水平低等实际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扶持政策,如扩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培训、促进农业科技人员和最新科技成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鼓励大学毕业生领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合作社树立产品品牌等。
(三)坚持以人为本,全力夯实发展根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不高的问题、提高政府部门正确引导、有效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都必须短期培训和长期培养相结合。短期培训是更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必要途径,但从长计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开展长期的专业培养。建议涉农院校或位于以农业为主地区的高等院校,开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关的课程,讲解合作知识、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知识,以此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政府有关部门输送合格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等组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实务.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等编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评析.2009.
[3]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兼谈其发展存在的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