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志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厦门离岸金融市场研究
刘远志4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海峡西岸最重要的经济特区,厦门市响应福建省委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正加紧建设两岸金融中心,制定实施意见谋求推动离岸金融业务。这意味着厦门开始了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步伐,其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水到渠成;但面临的包括离岸金融主体法、离岸金融经营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在内的法律建设也迫在眉睫。
离岸金融;海峡西岸经济区;离岸金融市场
2009年8月18日厦门市委审议通过了《厦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积极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为台资企业提供包括离岸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离岸综合授信额度、离岸贸易授信融资业务、离岸贷款业务和银团贷款、债券融资等服务,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其中相关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意味着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厦门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两岸金融中心(分思明、湖里两片区),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可能仅仅定位于台币或者台商,而是标志着厦门开始了迈向离岸金融中心乃至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
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也仅仅断断续续运行十余年,其在我国的诞生地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深圳。1989年,招商银行在这里开始试点离岸金融业务,专门设立了离岸业务部,对离岸业务实行专账专管,单独核算。随后深圳其他银行也先后取得离岸业务牌照。其后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上离岸业务被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叫停。2001年,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通过调研全球各大离岸金融交易市场,建议在厦门本岛设立离岸金融市场,虽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行,但对厦门市来说可谓燃起星星之火。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同时允许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1]2006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9月3日,国际外汇管理局批准了滨海新区的7项外汇改革政策,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2008年8月,天津离岸金融中心方案上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2009年10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要求滨海新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努力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东疆保税港区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并进行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的方案。同年7月,《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计划(2011-2013年)》要求深化金融对外开放,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据悉,天津滨海新区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具体目标是:用10-15年的时间,把天津滨海新区建成重要的离岸基金中心、重要的离岸保险中心和重要的离岸银行业务中心。力争到2020年,天津滨海离岸中心成为全球拥有包括人民币及其各衍生工具的所有交易品种、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离岸市场和规模较大的离岸人民币交易结算中心。
从以上银行的离岸业务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行了离岸与在岸相分离、两头在外的经营管理方针,离岸银行业务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离岸客户分布和地域结构较为简单,客户群主要是境外特别是台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以及国内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对其他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所致。第二,外资银行是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力量。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天津市外资银行离岸业务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天津市共有外资银行14家,有11家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3家银行没有涉及该业务。[2]另据重庆市《关于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情况的报告》,截至2011年10月底,重庆离岸金融中心规模初现,外资金融机构集聚重庆,目前已达39家,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12家,均经营离岸金融业务。[3]第三,离岸银行业务以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等零售业务为主。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业务,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4]近期中间业务和同业短期拆借等有了长足的发展。第四,离岸业务规模和作用有限;截止2011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12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4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4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80亿美元左右。而在2012年6月底,香港离岸人民币存款高达6900亿元,与大陆形成鲜明对比。[5]第五,政府主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积极性还不够高。相关政策均未直接提出离岸金融市场,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政策优惠也显不够。中资银行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时整个外部环境不宽松,在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中也没有足够的政策优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没有优惠的税收制度。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离岸金融业务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很好的发展。
从深圳、上海、天津、重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情况来看,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离岸金融政策定位不明,支持不够,心理上存在畏惧,在体制和法律制度上存在限制和障碍,如准入门槛较高、资本流动限制非常严格等。我们这样一个正在和平崛起的经济大国,需要有一个相适应的离岸金融市场。为此,厦门可以在政策定位、法律制度甚至体制建设等方面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素材。
为适应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和要求,我国除了鼓励企业要到境外离岸金融市场开拓经营外,还要抓住时机建立我们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厦门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很好的经济发展态势可以“先试先行”。
2008年,美国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其“投资天堂”地位一落千丈,随后的欧债危机甚嚣尘上,整个西方经济出现较长时间的滞涨,大量国际“热钱”需要寻求新的出口。今年以来,台湾经济也日益暗淡,投资环境恶化,大量台资急于寻找出路。鉴于 ECFA相关协议的陆续签订,很多台商选择来大陆尤其是到福建投资。而我国经济在当前不利国际形势下,依然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厦门作为最早的经济特区,既有政策优惠,又享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与台湾隔海相望,更具有与台湾相同的乡土人情。这都为厦门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第一,这是提高厦门金融业务知名度并加速实现金融国际化的良策。金融国际化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货币以及金融人才的国际化等。[6]建设离岸市场可以为厦门金融业的国际化创造条件。首先,可以吸引大量具有竞争力的银行前来设点;其次,这些银行又可以带来最新的金融工具和资金业务;再次,可为人民币完成自由兑换和成为世界银行“一揽子”货币提供基地;最后,可以吸引大量优秀的懂金融懂经济懂法律的人才。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还可以提高厦门在全国乃至国际金融业中的地位。离岸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缺少离岸市场的国际金融市场是有缺憾的金融市场。[7]同时,离岸市场作为各种离岸货币的集散地,吸引着流动于世界各地的资本。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无疑是迎接国际金融竞争新趋势对我国金融业挑战的战略性步骤。
第二,建立离岸市场也是厦门优化外资利用的需要。厦门外资对全市工业总产值的贡献比重在80%以上,外贸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巨大,外向型经济是厦门的重要优势,要继续做大,力保外贸份额和外资规模。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会有大量的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离岸市场上设立机构甚至把总部迁入,离岸市场会成为离岸证券发行和离岸贷款的起点,大量游动外资会汇聚厦门,为厦门引进外资提供新的源头和渠道。就贸易来说,由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资金支持,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可以使中外商家就近获得贸易融资的便利,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此外,通过离岸市场取得的国际贸易融资可有效地降低经济成本,使厦门外贸更具有影响力和支配力。例如,英属威尔京群岛拥有最多的离岸公司,总量超过70万家,平均每个居民就拥有近20家企业。[8]
第三,建立离岸市场能够支持厦门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推动企业进行跨国经营。“走出去”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保证,需要大量的外币作为基础。“走出去”以后,对全球金融化服务也会有一系列的要求,如境外融资的需求、资金结算便利的需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需求等。但是,企业在“走出去”的初期,由于尚未在境外建立起充分的信用体系,很难取得当地银行的信赖。同时,国内母公司的信用和影响也难以延展到国外,而国内各商业银行不可能在各国均建立分支机构。这些因素就导致了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不能及时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服务。在目前条件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较好选择。例如,利用我国离岸银行对中国企业的了解,面向“走出去”的这些企业开展全球授信服务,解决全球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供给。在企业需要资本实施境外投资的情况下,离岸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到的离岸存款,对其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刺激厦门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提供一些新的岗位,不但会吸引具备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也不乏面向一般市民的普通岗位;其次,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凭借雇员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外国银行注册费以及证券交易的转账税等方式,为厦门市提供额外的数量可观的外汇收入。
厦门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特区和港口城市,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很大的优势。
第一,从离岸金融的特征看,“离岸”不同于“在岸”,是离岸货币脱离货币发行国所形成的“两头在外①”的新型金融形式,这就决定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方式与经典的国际金融市场不同。在离岸金融市场出现之前,传统的国际金融业务主要是不同国家投资者之间的资本融通,市场所在国必须有丰厚的资本储备进行资本输出。在这种前提下,仅仅金融实力强大的国家的知名城市,如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等,才有可能成为金融中心。而离岸金融因其“两头在外”的特征,市场所在地的经济实力和资本流动状况不是其资本来源和出口的必要条件。世界上任一地区,只要条件适宜、政策得当,均可能成为金融中心。这就打破了国际金融中心必须依附于世界商业中心和取资于国内资本供应的经典模式。因此,国际金融中心迅速且零散地分散到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区,如开罗群岛、巴哈马、阿联酋的迪拜等。综上,厦门可以在资金并不十分丰裕的背景下,通过积极地利用当前政治经济形势而建成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厦门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地理优势。厦门地处海峡西岸,与台湾地区隔海相望,一脉相承;也是东南亚众多华侨的故土,是著名侨乡;是这些国家和地区资源、资金和技术交流的重要承接地和中转中心。目前全球大多数离岸金融市场本身就是自由贸易港区,诸如迪拜、汉堡、纽约、香港、伦敦等。这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进驻,形成资金、技术、物流、商流等集聚,为区域自由贸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样,厦门是我国东南沿海著名的航运中心,且正进一步扩大“厦金航线”功能,是两岸直接“三通”的主渠道;周围还有泉州港、漳州港,三港均隶属厦门海关管辖。迄今为止,厦门港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港口建立了往来关系,承担着海西地区 70%以上的海运货物和 90%以上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具有其他城市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厦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对进行服务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带动海西经济发展,实现与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对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厦门总体上具备了建成离岸市场的条件。纵览世界各国建立离岸市场的方式,建立离岸市场需要具备社会稳定、法制健全、政策有效有力、基础设施较为完备、金融体系完善、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等条件。[9]衡量这些要素,厦门虽然在少许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湖里金融交易中心建设才刚刚起步。但经过30多年的经济特区建设,厦门已初步具备了上述建立离岸市场的条件。如果厦门能够把握住离岸市场的规律和特点,通过优惠的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的法律进行管理,加强建立离岸市场所需要的配套设施,厦门成功地建立起自己的离岸市场是指日可待的。
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离岸市场形成的模式,是自然形成型,还是政策推动型?二是离岸市场经营模式,是内外一体型②、内外分离型③、渗透型④,还是避税型?这些都需要根据厦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很多离岸市场,特别是相当多发达国家的离岸市场,是顺应国际资金流动而自然形成的。金融机构因为避税需要群涌而至。市场所在国政府因此获益,并采取宽容的态度以及激励措施,于是吸引了更多的跨国公司,进而产生金融市场繁荣的境况。这类离岸市场形成模式可称之为自然形成型,该模式形成过程历时较长,需要四五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还有一些国家采取政策手段,促成离岸市场的建立,我国天津的滨海新区就是从2006年才在相关政策推动下构建离岸市场。这类市场可称之为政策推动型,其形成需要时间较短。
厦门的离岸金融市场具体应该采取以上两种类型中的哪一个?从厦门自身条件看,虽然基本具备了建立离岸市场的要素,但距离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比如基础设施尚在建设、金融法制建设仍然落伍。而且从竞争形势来看,我国深圳、上海、天津、大连甚至重庆都早已起步,如果厦门没有自己的特色,必将淹没于所谓品牌的海洋中。在这种情况下,厦门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发挥厦门的特区优势,借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之东风,抓住两岸交流最具活力、资金流动十分活跃之良机,最大限度缩短时间,吸引国际资本前来设点。实际上,自上世纪80年代以降,各国都是在政府推动下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或离岸市场的。
如前所述,离岸金融市场在运行模式上大致可分为内外分离型、内外一体型、渗透性和避税型。从厦门自身条件看,建立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对厦门来说是最优选择。
第一,体现离岸金融市场“两头在外”的特点。城市经济和金融实力是否足够强大,区域资金是否足够雄厚,并非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形成的必备条件。相反,配合可遇不可求的地域及政治优势,厦门只要举措得当,就有可能建成国际知名的离岸市场。
第二,“借东风”发展厦门金融实力。作为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主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可以是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因此,厦门的金融业务水平是否较高,金融人才是否充足,不是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从两岸金融中心实践来看,厦门有足够的吸引力,吸引跨国银行来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离岸业务,从而建成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第三,添加“防护网”应对“狼来了”。厦门地域有限,岛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治形势瞬息万变;金融市场尚无雄厚底蕴,还需要不断运用各种财政杠杆对我市经济的有序运行进行调控。也就是说厦门目前的金融状况还不足以应对建立内外混合型离岸市场所带来的挑战。
厦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法制先行。只有这样才能趋利避害,为此我们需要对厦门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通过对离岸金融法律关系及其调整对象进行研究,可以将离岸金融法分为主体法、经营法和监管法。
主体法是调整离岸金融业务参与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的总称。厦门正处离岸金融市场的初建时期,主要由在岸金融机构取得资格后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主体资格的设定在当前是需优先考虑的因素。主体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离岸金融业务中资金提供者和需求者均为非居民。根据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考虑到目前厦门市尚处离岸金融市场建立初期,对于非居民可作宽泛解释,不仅上述主体可认定为非居民,而且可将在厦门注册的公司视为“非居民”,允许其开立离岸账户。这都需要主体法予以确定。
明确申请离岸金融业务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从申请人的资质、合规经营、风险评定、资本金要求、雇员资格、管理制度和设施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对此,可参照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关于设立外资银行条件的规定:股东须为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具有从事离岸金融活动的经验,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要注意符合《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要求,即总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不低于8%;但是考虑到离岸金融的国际性和风险易传播性,最好能达到10%以上。
厦门尚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初级阶段,为有效防范风险,应采取审批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借鉴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发牌照方式。[10]区分全能型银行、限制性银行、离岸银行。
在建设初期,业务范围以离岸银行业务为主,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证券、保险和其他业务。初期经营的币种以台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主,条件成熟后可探索离岸人民币业务,开办境外人民币存放、拆借、保值、兑换、买卖业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部分银行探索综合经营,不断开发满足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的多种产品和衍生品,逐步形成品牌化、特色化、系列化的品种体系。法律应当允许交易范围的扩大,这样才能够发挥信用和资本的长处。[11]
经营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离岸金融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离岸金融冲突法、统一实体法(目前都是国际惯例)、内国法等。
1.离岸金融冲突法主要涉及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两个问题,也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离岸金融交易受到多个国家、国际组织、自律机构的法律或规则的制约而没有一种法律或规则能够成为主导性规范的现状,使得当事人客观上拥有了选择利己的法律而规避不利的法律的较大空间,而实际上这正是离岸金融交易最初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离岸金融交易中,法律规避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12]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尤其是在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且萎靡不振的情况下,规避一国金融法律给该国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包括加强离岸金融监管法的制定和执行,也包括在离岸金融交易案件中更加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
2.离岸金融统一实体法是直接调整离岸金融经营关系的法律,其更加直接、明确、具体与方便易行。由于当今世界主权林立,货币主权是最重要的经济主权,而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容忽视,这就使得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国际公约的出台困难重重。目前,只有在离岸证券交易领域,才有少量统一实体法发挥一定作用,当然这里的统一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种任意性的国际惯例组成,比如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规则。
3.内国法方面,对离岸金融主体的经营活动,应当根据离岸市场的特点,对厦门的税收、外汇、银行业经营等方面的法规进行修订或另立新法以满足离岸市场的需要。
(1)在税收方面,借鉴境外离岸金融市场的通例,对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对银行从事的离岸业务免征利息预扣税和银团贷款所得税;减征或免征贷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预扣税、营业税;免交因从事离岸业务而使用各种凭证的印花税。
(2)在外汇管理方面,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取消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允许离岸账户内交易货币自由兑换,汇价随行就市;允许离岸账户之间资金自由进出,允许离岸市场资金自由进出国境、自由兑换、自由交易。[13]
(3)在金融交易方面,离岸存贷款利率可由离岸银行与客户按照市场水平自行约定。对离岸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不设存款准备金,每年缴纳一定额度的手续费。离岸存款可以不参加我国正在考虑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⑤。
我国内法应根据国情并参照其他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内外分离,控制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的相互转移。因为目前厦门离岸金融市场尚处于不成熟的初期阶段,建立内外分离型的金融市场是最优选择。只允许离岸资金向国内渗透,不允许国内资金向离岸渗透,以便控制因国内流动过剩导致的离岸市场泡沫。当然,随着市场成熟度的增加和法制配套的完善,可以逐步实行头寸互补,增进离岸在岸金融业务在资金上的互补。
离岸金融中的市场风险,是指因离岸金融市场出现波动而致使离岸金融交易主体蒙受损失的风险。在离岸金融交易中,一旦利率或汇率出现波动,或流动性出现不足,或衍生工具投资失败,都会导致市场风险的出现。依据《巴塞尔协议Ⅲ》,我们必须有效地评估交易主体的市场风险,要求交易主体严格控制市场风险。
银行应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设立一个有关风险计量模型的风险压力测试程序,检测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管理系统的风险承受力;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积极参与风险管理过程;建立常规制度,保证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实施。银行每天应该计算在险价值。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在岸市场监管宽松,风险传播速度更快;而且离岸金融交易资金量比较大,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就很容易导致整个市场的剧烈震荡。
依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建立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而且应建立有效的识别机制,判断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执行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第一,独立评估离岸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资产投资等业务上建立了持续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监管机构应该建立评估资产质量的流程,建立贷款损失储备金制度;第三,制定措施审核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相对人的控制制度,注意离岸金融机构向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贷款时的风险暴露。
注释:
① 所谓“两头在外”是指离岸金融通常是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所从事的金融交易,资金的提供者和资金的需求者都是非居民。
② 内外一体型,即混合型,即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国金融市场是统一体系,享有同样待遇,伦敦和香港即属于此类型。
③ 内外分离型,这种市场把在岸交易与离岸交易严格分开,进入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开设离岸业务专门账户,离岸交易通过此账户进行;以美国的国际银行设施(IBFs)为代表。
④ 渗透型兼有混合型和分离型的特点,但坚持分离型的支配地位,分设离岸和在岸金融账户,将国内外居民金融业务分开,只允许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互相流通。新加坡即属此类型。
⑤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李心平:《银行破产法起草“酝酿”重启 存款保险制度成关键》,载于《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7月14日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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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冰)
F832.5
A
1674-8557(2012)03-0064-08
2012-08-19
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金融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项目编号为10YJA820046)的阶段性成果。
刘远志(1981-),男,山东邹城人,厦门大学2012级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