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清(郑州大学法学院法硕二班)
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建设领域最早引进并推广招投标方式的行业,通过规范化运作,招标投标行为已较为规范,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必须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投标,规范招投标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同时出于各种原因,在标底的编制中,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预先设框框,编套套,致使编制出来的标底无参考价值。
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就是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既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预审完全由招标人或管理机构运作,而资格后审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这个过程并没有严格按规定对一些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有效排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也没有到位。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监督还不够有效,特别是对于无理投标以及有借用资质、串标嫌疑的投标人缺乏相应的制约和惩罚措施。例如,2000年南阳白河橡胶坝工程招标,其中一个标段有五家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在开标时,其中一人无故放弃了本标段的投标,另有两家投标人根本未到,事前也未向招标人说明,致使该标段因达不到法定三家而被迫终止开标。之后只能按程序重新公告,重新招标,工程开工时间被拖后了近40d,主管部门对此无可奈何。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没有配套的法规,监督认定没有充分的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法。目前,水利工程招标使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是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定标的一种方法,在水利工程招标中广泛采用。优点是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投标人漫天报价,缺点是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其一,在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都容易出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泄露标底和贿赂专家;其二,评委会在评标审查时,容易受报价得分计算结果的影响,跟着最高报价得分的感觉走;其三,这样的评标办法,使权力往往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几个专家的打分就可以影响评价结果,甚至某个领导的一句暗示性的话就能改变评标结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招投标的重大事项如投标程序,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评标、定标、定标办法的确定,评标方式的选用等,要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同意。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在招标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管理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对工程项目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调整等情况进行阐述,以便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制定合理的竞标策略,做出适当的承诺。招投标工作要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要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同时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有关招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投标单位的资质内容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企业现状;最近三年的履约情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类似工程业绩;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等。坚决消除地区保护主义和假借资质的问题 。
要严格招投标程序,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项目法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评标办法。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规范与否,取决于与之相关连的各方的规范运作,经过不断探索,才能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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