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时珍
在全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时刻,如何做好农机监管工作。《道交法》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核发及驾驶员考试等工作授权给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那么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与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在作业项目、环境、核发证件要求,收费标准等监管方面有什么区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也没有什么新规定。对此,笔者愿就如何做好不同作业用途的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与农机同仁进行探讨。
沧州市现有大中型拖拉机约40000台,小型拖拉机约250000台(其中应该报废和已近接近报废有近200000台,现仍在超期服役),曾经接受过监管注册的大中型拖拉机8653台,小型拖拉机33623台,拖拉机驾驶人在册累计45157人。由于农机监管手段弱化,参加年检的拖拉机逐年在流失,全市的大、中、小型拖拉机有效牌证(2年以上不参加年检)也不过25000台。上照率低,流失严重的主要原因:
1.1 主动上照注册的拖拉机大部分是城镇、市郊区的有机户,他们土地较少,主要从事郊区、城乡建筑、拆迁运沙石料、水泥等经营运输,经常活动在道路上和市内公共建筑场所,收入水平也相对较高。
1.2 另一部分上照的就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他们在办理购机补贴的同时,由农机监管部门进行了注册,但随后的年检,大部分流失。
1.3 纯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不实行强制性管理是不会主动上照注册。因为主要用于耕作,播种、秸杆还田,以及在“三夏”“三秋”期间投入抢收、抢种。其作业周期短、农民收入低,难以承受登记注册、驾驶员考试领证,以及高昂的保险等费用。
1.4 从近年农机事故发生情况看,每年发生大小道路交通(含省内外)和农田伤亡事故可达十几起,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元甚至近百万元,其中农机因农田作业伤亡事故约占1/6。自2007年至今我市无农田死亡事故,每年大小农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不过2万~5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道交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笔者阅读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道交法》起草的单位共同编写的《道交法》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是指经常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特种作业车、拖拉机、收割机以及军车”。
从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和农田作业事故发生情况,以及《道交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归属,充分说明了它们有着各自作业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在监管措施上也应有所侧重。
2.1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在保证基本满足农机作业常识培训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尤其是驾驶员必须懂得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常识,具备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作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对其车辆要求,必须做到日常检查、保养、定期参加年检。检验不合格的不能上路行驶。
2.2 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驾驶员,首先培训驾驶员熟悉和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基本规定。道路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行人前进、停止和转弯的特定信号。了解掌握这些基本规定,就不会在道路上通行时不知所错,增加交通危险。其次,重点加强对机手的田间作业注意事项,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培训,使其具有娴熟的驾驶操作技能和常见农机故障的判断排除方法。同时,在“三夏”“三秋”作业之前,农机部门要举办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新机具使用技术培训及时发布农机权威部门提供的作业信息。对拖拉机,除机手自己进行作业前的严格检查外,在“三夏”“三秋”农忙季节要接受农机监管部门田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无偿的农机具技术维修服务。
近年来,国务院对农村、农民扶持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免收农业税,农民种地有补贴。在农机方面,仅2010年,中央财政就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出155亿,共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525万台(套),收益农户约400万户。然而,《道交法》实施后《农机监管条例》颁布,对其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在考试项目、年度检验、牌证发放等收费项目也没做出新规定。在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大的今天,农机监理部门对所有从事农田作业的机具、驾驶人监管收费,是否有悖《道交法》特指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规定。《道交法》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照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也就是说,农机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职权时收取工本费用,并全部上缴国库。且按照《道交法》规定发放号牌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并没有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一律实行收费。
甘肃省白银市和宁夏自治区农机监理系统在政府重视和财政部门支持下,进行核发牌证、培训及技术服务费减免优惠政策试点,拖拉机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大幅提高。上海市通过实施保险补助政策,扩大了农机安全的管理范围。沧州市部分县把农民机手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范围,给予培训补助,调动了农机手主动参加驾驶培训考试积极性,减少了无证驾驶的现象。
《道交法》的出台,虽然仅仅规定了上道路的拖拉机如何管理而没有提及非上道路拖拉机以及农机部门执法空间和事故处理,但是确立了农机监理执法的主体地位,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奠定了基础。与农机监理机构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此,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应当积极承担起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地方法规缺失的责任。
4.1 对现行的地方《农机管理条例》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农机监理上乡村道路执法和处理农机事故的条款进行明确,解决拖拉机上照注册后继续脱离监管视线的实际问题。
4.2 通过立法或政府出台文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实行免(减)费注册登记、检验及驾驶资格培训考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工本费及购置交强险的费用,根据地方财力可实行减免政策。
4.3 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认真组织编写适合农机驾驶员考试特点的试题题库。现在使用的考试题库对《道交法》条款有些死搬硬套,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属于《道交法》中所称的“道路”,又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术科考试方面,尽量采用适合农机作业特点的项目。
总之,地方人大和政府要通过立(修)法和出台政策的双重作用,实现农机执法效果与安全生产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