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莹莹(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关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公正若干问题探讨
董莹莹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发展中,社会不公正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这对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正,就需要综合各种因素,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
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公平正义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目标。从古代思想家开始,就对社会公正进行了不断的探讨。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是最完美的德性,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1]苏格拉底认为:“不愿行不义之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2]。苏格拉底在探讨公正时,经常与自制相比较:“对于公正的破坏,来自人的无止境贪欲,或把脚伸到别人的领域中,而自制则意味着健康的灵魂,有秩序的内心,对人对神都会做正当之事”。[3]柏拉图认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的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建立的最糟糕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不到正义。”[4]
公正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和谐地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共同准则。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和正义同是justice)”[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正义观属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体系,构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正义观应当既重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又结合中国实际。既要摒弃中国传统社会对义和利的曲解,又要摒弃西方的自由至上。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内容会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生变化。因为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同时就是社会生活各个层面重新构造社会基本结构和公共政治权利的基础的进程。[6]
公正是一个准则,也是一种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准则的基本价值就是公正。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公正应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经济范畴,二是道德范畴。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公正表现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的竞争条件,另一方面,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时,应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原则,社会成员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公正可以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健康的社会发展应该以人为本,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少部分的社会成员。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应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即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机会平等,一是共享机会,二是差别机会。按贡献分配,以及社会调剂。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成为了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政策的疏漏和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做法,使之出现了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分配不均等扰乱社会稳定的不公平现象。现在,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贫富差距扩大
贫富差距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可以表现为富人更富或者穷人更穷,或者是穷人收入不变或富人的收入在提高。人们通常适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社会贫富差距。在中国,2004年的基尼系数超过了0.45,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有的研究结果认为已经超过了0.5。多数人认为贫富差距是我国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1992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7]可见,当今时代的贫富差距扩大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
2.社会的弱势群体生存环境恶化
黑健以优异的成绩考到重点大学工民建专业,消息在小村里传开,很多人恭喜他的父亲,父亲听到这个消息,急火火的回到家中,拿起皮带就打,黑健自知理亏,拔腿跑到院子里,胡同里,父亲就追到院子里、胡同里,直到黑健跑远了父亲自己才回家生闷气。
社会的弱势群体一般是指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中国社会的一些重要群体比如工人阶层(包括农民工)和农民阶层呈现一种明显的弱势化趋向,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的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的基本取向,还有很多没有改变的因素存在,中国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势在一定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加剧。[8]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恶化表现在: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表达途径,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维护。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及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等因素,弱势群体在就业、居住、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以及子女上学等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和压力,更有甚者,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土地被侵占或被强行征用,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
3.市场经济带来的弊端
就市场经济本身来说,是形成社会公正的一种必要手段。因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资源合理配置、理性选择、民主化等因素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但是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反而造成了一些事实上的不公正。市场经济的有利因素只能在经济层面发挥作用,不能在整个社会层面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社会公正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它无法保证竞争的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于是就产生结果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不公正。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也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并且产生金钱万能,唯利是图的极端思想,导致一些寻租现象的产生。只重视眼前利益,不能用长久的眼光考虑市场需求,也是不公正的根源。因此,必须把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从微观和宏观的运行机制进行调节,基于人人共享,普遍收益的基本理念,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社会公正产生的影响。
4.社会政策的不完善
在当今社会,社会政策相对于经济政策是滞后的。从某种程度来说,经济政策是调节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领域的,也就是初次分配领域,而社会政策是调节再次分配领域。社会政策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其贯彻程度远远不及经济政策的贯彻程度。现在,中国的社会政策存在着种种不当之处。不规范是其典型的特征。一是技术方面的不足,收集相关信息并不充分准确,缺乏政策实施后的评估机制和修改机制。二是制定社会政策时,相关的社会群体没有充分参与及表达真实的意愿。三是没有充分的公开,与某项社会政策息息相关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没有充分地了解这项社会政策的信息,从而使他们的切身需要难以得到有效的诉求。
1.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效率与公平并重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有助于当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这一口号的提出,冲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对平等观,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起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化的进程。但是这一提法在后来的经济建设中逐渐显示出了它的弊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属于一种经济领域短期化的行为,更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造成了很多非赢利部门比如公共管理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片面地追求利润,忽略了这些部门应该发挥的社会效益。所以,应该转变观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为效率与公平并重。因为公平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也包括经济领域,只有完整地遵循公平这一基本规则,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受益,所以,对于公平,应该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不应该放在兼顾的位置。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因此,在这一方面应该加大投入。建设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底线,保证每一个人都有合理的生活水平。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积累的经济基础应该为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一个社会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会导致社会成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有的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生活和发展环境中,陷入了生存危机。对于这样的社会成员,有必要进行社会救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的重要保障。
3.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
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社会公正的状况是可以通过财政税收来调节的,社会调剂的来源也主要是税收。通过财政税收,可以调节过高收入,提高过低收入,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政府在支出方面应该提高医疗卫生教育和社会保障的比例,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我们还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对遗产税进行高比例征收,通过税收这个杠杆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代际公正。从消费的边际效应来看,对于高收入者来说,高税率并不影响其生活质量。并且税收有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即使对于高收入者,给予其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对其生活状态也是有益无害的。
4.深化教育改革
教育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发挥的作用巨大。现代教育已经具有大众化的色彩并且认为是一项有益的投资。在教育方面,第一,要普及义务教育,使大部分社会成员“平等进入”社会。第二,要扩大高等教育的范围,缩小“精英教育”。第三,要重视职业技术教育,合理利用社会中的人力资源,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5.加强社会法制建设
北航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我们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随着发展变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如果不及时修改和废止,法律与现实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不公正的重要原因存在于现实实践范畴,例如执法不严,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形式。在我国,有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计划生育,这个政策确实侵犯了人们的生育权,但是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拥有更好的福利。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情况应该予以改正,让我国的公民实际拥有这项权利。还要重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在法律制定后,会以服从法律为道德公正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道德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当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发生冲突时,在实践上是法律公正具有优先性,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往往认为道德公正应该具有优先性。总体看来,应该用道德的要求不断优化法律的内容,来达到法律公正的目的。
[1]亚里士多德.尼克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5~97.
[2](古希腊)色诺芬著,吴永泉译.回忆苏格拉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64.
[3]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希腊伦理思想史[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6:176.
[4]柏拉图著,郭斌和等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33~138.
[5]袁祖社.公共性的文化建制:中国公民社会公正实践的理论价值诉求[J].文史哲,2010,(5).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8]吴红樱.法典化起步:全国人大启动大规模法律清理[J].21世纪经济报道,2008,(6).
F123.9
A
1006-5342(2012)07-0001-02
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