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历史发展与未来趋向——基于上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大讨论

2012-08-15 00:43丁晶晶
关键词:市民公民国家

丁晶晶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至今,公民社会的理念已经演变了两千多年。古希腊公民社会活动的范围大致等同于城邦政治的范围;古罗马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公民社会的覆盖范围;在中世纪,公民社会一度衰落,但在后期随着商人群体力量的壮大,在一些城市逐渐兴起;在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公民社会不仅带有政治意识,更为突出地带有独立的财富意识,从而促进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分离。到了中世纪,公民社会曾经一度消失,但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在后期的城市中,公民社会又逐步显现。文艺复兴之后,公民社会带有更多的政治范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促成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两分,公民社会带有经济领域的内容,学者们更习惯于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来代替公民社会,但葛兰西将其纳入到上层建筑范畴,突出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

上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学术界大多采用公民社会这一用法来取代市民社会,不同的理论家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目的的驱使下运用公民社会这一理论工具对当时的社会状况进行抨击和批判,这使得公民社会的内涵更加扑朔迷离。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公民社会概念移入我国,学术界针对其是否适合中国土壤,引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在这场争论背后,公民社会的概念逐步厘清,同时也埋下了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的一些误解和误读。随着我国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如今非常有必要对公民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向进行探讨,以明确我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和性质。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

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城邦社会。希腊文中公民权一词的词根是Polis,即城邦的意思,因而公民权和城邦是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城邦是由公民(Politai)组成的。亚里士多德也曾提到:“城邦是一个公民群体”。即公民构成了城邦的主体,成为一个特权阶层,特别是享有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此时,公民社会活动的范围大致等同于城邦政治的范围。古希腊则可以被看成是诸多城邦的集合,每个城邦都具有自我管理的功能。城邦可以被认为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社会。①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亚里士多德有关公民社会的思想源于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所提到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作为一种由平等、自由的公民所构成的共同体,它形成于村落和家庭这两种共同体之后,在这里,公民可以享有各种政治基本权利,但不包括独立权,公民的权利都是由城邦赋予的,但不包括妇女、奴隶、外邦人。在公民之外的其他的阶级,如农民、奴隶、工匠等只是为城邦提供生存资源。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可见,古希腊的公民权只是被赋予少数群体,因而公民社会涉及的范围远不如今天丰富。

古罗马在吸取邻国希腊的公民社会文化后,也进一步发展了公民社会的理念。根据西塞罗的定义,“res publica”就是“res populi”,它们都是指公民群体的事务。因而,古罗马所指的国家(res publica)就是指公民群体,但城市的公民群体,它不仅指城市居民,还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居民。③西塞罗:《论法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可见,其公民的范围较之希腊有所扩大,这与从公元前五世纪开始的平民阶层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的斗争有关,到公元前三世纪,平民阶层亦获得了和贵族阶层一样的政治权利,因而古罗马的公民群体可以包括土地所有者和农民在内。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明确提出了公民社会的含义。他认为,公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可见,西塞罗将公民社会看成是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结合,它明显区别于野蛮社会。首先,它蕴含着城市的文明,这包括城市的文化、市民生活以及工商业活动等;其次,它包含着政治的文明,这是指参与国家事务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崇高职责,而国家必须建立在一套为公民认可的、可以制约其行为的法律体系之上;最后,它是一个共同体概念,这意味着它可以用在公平和正义等道德观念的指导下使人们凝聚、团结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④安东尼·布莱克:《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在中世纪,封建庄园制度的建立取代了城邦制,同样没有自由的庄园农奴取代了农民,公民社会亦随之消失。但是到了中世纪后期商人阶层的兴起与壮大却促进了城市的兴起。由于商人阶层力量的壮大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得他们可以有条件为争取自由和政治权利而斗争。直到十一世纪后,在意大利,一些城市建立了城市自治政体,由此获得自治权,即城市的管理机构为市政委员会,其组成成员来自于城市的公民群体,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或行会参与城市的管理。可见,这个公民社会并不包括农村地区,只是局限在城市范围之内。

在西方的文艺复兴时期,批判专制与集权,反对权威和传统成为时代特色,这为公民社会提供了生长的条件。一些寻求自治的社会力量,例如土地贵族、自治城市、教会和独立农民,慢慢疏离了国王们的权力。因而,此时的公民社会逐渐带有政治范畴,洛克甚至将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但这个政治社会既包括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也包括社会中非政治的领域。因而,他认为应当保护公民权利,主张经济自由。可见,此时的公民社会概念与古典时期的相比,它涉及到了国家之外的私人生活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被用来通过公共领域的建构来保障私人领域的权利。

此时,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迅速发展有着直接联系。随着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增加,公民不仅具备自由的政治意识,还具备独立的财富意识,这就促使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两分。此时公民社会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活跃而又强有力的力量来制衡国家权力,这就形成了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因而,这个阶段,理论家们往往使用国家、社会二分法来规制公民社会,此时的公民社会包括经济领域的内容,与现在公民社会的内涵有些不同。因而,多使用“市民社会”来探讨黑格尔、马克思所论及的公民社会思想。

黑格尔的贡献之一是从欧洲近代史中发现,在国家和家庭之外还存在着第三个领域——市民社会。由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核心是围绕财产权而展开的,其有关市民社会的思想也不例外,因而市民社会也应当属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项社会制度。因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利益的结合,属于私利的领域。市民社会则是为保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为使命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①Hegel,G.W.F,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相对而言,国家则强调保护普遍利益。“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可见,他认为应当由国家来负责社会福利的实施。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家庭和个人而存在的最高权力。市民社会通过个人付出劳动,并相互协作从而满足人们的自然需要。因而,市民社会属于由劳动和分工构成的社会经济领域,而非政治领域。这与我们现在在三分法分类下的公民社会的内涵有着本质的不同,反而更倾向于经济社会的内涵。

黑格尔认为应当认可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财富的不平等,而不应当简单平均地分配财产,即“关于财产的分配,人们可以实施一种平均制度,但这种制度实施以后短期内就要垮台的,因为财产依赖于勤劳。”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在他看来,只要付出辛勤的劳动,虽然由于个人在技能、资本和体质上的差异而由此带来的财富的不平等都应当是合理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则更多地提倡的是公平和平等,公民通过公民社会提供的各种平台和渠道,从而可以弥补一些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平等与不公平。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家庭与个人之间的,其中介性较为接近公民社会的性质。个人通过市民社会可以有序地进行组织,从而避免个人一些非理性的自发的行为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群众部分也应成为有组织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成为力量,成为权力,否则它只是一大堆或一大群分散的原子。合法的权力只有在各种特殊领域的有组织状态中才是存在的。”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因而,黑格尔强调一些类似于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中间组织会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起到中介作用。他认为,通过这些中间组织可以制衡政府行为,进行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有利于形成社会的理性秩序。可见,黑格尔所提到的中介组织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都更加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内涵与功能。

黑格尔认为等级是国家的基础,也是市民社会的原则之一。等级使得个人能够找到自己的社会角色,各司其职,从而保障其基本权利,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更有秩序。具体来说,市民社会可以分为农业、产业、公职人员这三大等级。其中,产业等级由商业、工业与手工业这三个等级构成。可见,他认为应当由国家来维护社会秩序,即公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国家对于公民社会具有绝对的统领权。因而,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特殊意义,并成为一种物化的独立实体。

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和“ 资产阶级社会”在其德语原著中是同一个词①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并且,他侧重于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它们分别代表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与黑格尔二者绝对对立不同的是,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③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直到上世纪30年代,由葛兰西发起,带动了一些左翼理论家再次参与讨论公民社会,仍然沿袭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用法。与马克思不同的是,葛兰西将市民社会纳入到上层建筑范畴,更为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即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霸权已经广泛渗透到从属阶层的社会生活中,这包括宗教、惯习、道德、社会关系等方面。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是意识形态—文化关系的总和,是精神和智力生活的总和,这个社会尽管没有“制裁”与“强制”,但能发挥一种集体性压力,能通过习惯、思想、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取得客观效果。④李少军:《谈市民社会——从黑格尔、马克思到葛兰西》,《求是学刊》1993年第5期。葛兰西认为国家应该由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部分构成。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仅是推翻政治社会,更要取得对于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⑤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伴随着民主化浪潮,以及对于公民主体地位的强调,“市民社会”转换为“公民社会”的使用越来越取得共识,有关公民社会的探讨在全球范围内又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与当时世界各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不断凸显的社会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西方社会,福利国家的危机、凯恩斯主义的失灵、民主政治的蜕变使得人们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其理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反思,并以此作为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一些理论家发现单纯依靠国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反而会带来不断扩张的国家干预以及无限膨胀的国家权力等,这不仅束缚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也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在民主化和市场化思潮的引领下,不同的理论家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目的的驱使下运用公民社会这一理论工具对当时的社会状况进行抨击和批判。例如,自由主义理论家运用公民社会中对于社会自治的强调,从而反抗国家的专制,坚持应当运用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生活自由地进行自我调节;保守主义理论家则提倡重拾公民社会对于传统道德的赞誉,以建立新的社会团结的方式对抗市场所带来的社会失范状况;民主主义理论家则希望通过发动公民社会中的中坚力量——非政府组织,来引导公众进行更多的社会参与。可见,公民社会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中有着差异较大的反映,怎样来把握公民社会的确切内涵,应当将其放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加以具体的考察,力图找寻能够代表其主流意识形态的公民社会定义。在观察特定社会形态时,人们将力求识别那些在建立这种关系中发挥政治作用的社会力量并解释它们出现的原因。①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1期。

这一时期,哈贝马斯有关公民社会的两个阶段论述对公民社会理论的构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第一阶段对应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此时他受到两大公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影响,一为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强调的公民社会的经济意义,二为葛兰西所强调的公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在此基础上,他同样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说,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了开来”。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刘北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这里所说的私人领域指的就是公民社会。但公民社会本身亦即“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③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刘北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此时,哈贝马斯所指涉的公民社会既包括私人的经济领域也包括公共领域,其中,第一个领域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指涉的公民社会的范围相重合。但哈贝马斯更为强调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领域,即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它是按照自愿方式组成的非国家的、非经济的各种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它是由各种开放、松散的弹性交往网络所构成,在其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各种公共意见,从而会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

第二个阶段则对应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此时国家和社会日益一体化,这使得原本产生于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也逐渐政治化,而失去了其批判功能。与第一阶段的观点不同的是,此时哈贝马斯认为社会主要由三大体系——政治、经济、文化构成,其中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趋为一体,而文化体系则独立出来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时,哈贝马斯认为的公民社会并不包括经济领域的内容,反而更加关注生活世界“去殖民化”的问题,即对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生活世界去殖民化的基本途径就是通过重建以语言为媒介的、平等自由交往的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这构成了他后期有关公民社会研究的主题,即如何重建生活世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生活世界中具有公共性、私人性、多元性、法定性、开放性和共识性的部分,具体地表现为形形色色的社团,各种特定的组织形态,以及具有特定目标的各种社会运动。

可见,公民社会的内涵伴随着社会历史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着其概念的范畴,反映了不同时代的不同社会现实需求,同时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历史情况。从以上公民社会内涵的历史发展过程,大致可以看出,公民社会从一开始作为野蛮社会的对应物——文明社会而出现,从大致同义于政治社会而又逐渐与其分离,又从包含着经济领域的内容而慢慢又与其剥离,渐渐更加明晰了公民社会的当代内涵。

二、上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的中国讨论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掀起了公民社会的研究热潮。这与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很大关联,公民社会研究可以被看做从一个视角反思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全能主义,即此时我国也需要借助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重新思考,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因而,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研究主要围绕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价、公民社会概念在中国的移植和发展,以及在中国如何建构公民社会等问题进行探讨,其中既有共鸣,亦有不少争论。其中,更以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掀起的市民社会大讨论为代表,邓正来、景跃进、蒋庆、夏维中、肖功秦、朱英的观点有一些激烈的碰撞。此时的公民社会的内涵还包括经济范畴,因而学者们大多采用市民社会的用法。

对于公民社会是否可以在我国的土壤中生存以及如何处理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较为不同的看法。邓正来首先肯定市民社会可以被视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一种解释模式。他主张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不赞成“造反对立说”和“避风港说”。 自上而下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二元结构的良性互动才能最终实现中国的现代化。①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夏维中则对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持悲观态度,他认为市民社会以及公民概念都来源于欧洲,不是东方社会的原发概念,市民社会是中国近期难圆的梦,构建市民社会的强大障碍是以中央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②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对此,朱英回应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在不同国家都会有其不同的特点,即使在欧洲,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也并非只有一种固定模式。市民社会虽然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独立性社会自治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③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可以说,我国的公民社会的建构必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改进与发展,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和谐共生关系。

对于是否应该从传统文化中找寻市民社会的文化根源,学者们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想法。邓正来、景跃进认为从传统文化中去寻找支撑这种权威的社会和文化资源的新保守主义,并不能解决现代化的基本问题。④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对此,蒋庆则提出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其中的儒家文化中找寻促进力量。因而,他甚至提出儒家式的市民社会即是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中,存在多个独立的利益集团来维护其特殊的利益会反对国家干预,从而会使得社会无法统摄,就会出现无政府的状况,而多元的价值观之间会产生冲突,无法找到统一的价值观。进而,他从发掘儒家大一统的政治智慧来解决这一弊病。即作为公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应当是正义谋利下的市场经济;在公民社会中应当建立一种忠信仁爱下的契约关系;应当以仁、义、礼、智、信、廉、耻、恭、俭、让等儒家道德为基础对富裕的人们进行教化,提高人们对财富腐蚀的抵抗能力;应当参照儒家的礼乐文化对人们在社会中的等级身份进行规范,从而既保证了纵向等级结构的存在,也消除了阶级之间的差别对立。⑤蒋庆:《儒家文化:建构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深厚资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2期。

从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公民社会并不缺少统一的价值观,其社会也不经常会处于无政府状况之下。反之,公民社会建立的根基就在于其具有一个统一的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念——通常可被认为是“人生而平等”、“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从而影响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确立自己的公民地位,并逐步得到政府的认可来出面保护其私有财产。公民社会才会逐步在专制王朝的统治之下找到了其生存的土壤,并逐步形成一支独立的可以与专制国家相抗衡的社会力量,进而促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因此,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熟,公民社会的文化亦必然会随之完善和统一,建立起自身的特色。它既不应完全排斥中国传统文化,也不应只是照搬西方公民社会传统。

对于近代中国是否具备产生市民社会的基础,萧功秦认为近代市民社会是19世纪中期以后才开始出现的,它是在近代的工商业、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产生的。但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却受到了三重阻力:市民社会由于传统专制主义而无法自然发育;在专制王朝崩解之后,又由于社会自主领域的畸形化和国家政权的“软化”而备尝艰辛;在国家资本主义思潮崛起后,其发展又受到严重的干预和限制。①肖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对此,朱英却并不赞成萧功秦的看法,他认为“在中央集权的统治下,拥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活动并非完全不可产生,而是在中央集权统治的鼓励和保护之下才得以产生的”。当时,政府对商业活动并非只是限制,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他们的活动进行支持。②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因此,在中国近代其实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的雏形及其生存与发展的土壤。

公民社会在我国的生成与发展也并非是完全对应于欧洲的发展模式,应该要结合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整体状况而定。夏维中认为希腊时期的自由市民是最早的公民雏形,中世纪的城市运动使得市民从封建领主手中取得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地位,以商人和手工艺人为主构成了内部平等的市民,从而促成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对于市民社会在欧洲的形成时间,朱英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认为欧洲的市民社会应当形成于近代资产阶级产生之后,而并非直接由中世纪诞生的市民阶层建构的。

同样,在其他刊物上,一些学者纷纷认识到了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贾东桥将市民社会解读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③贾东桥:《公民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基础》,《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总第4期。,郭定平将市民社会称之为“政治转型的前提”④郭定平:《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治转型》,《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刘宗棠强调它是“研究和解决我国现在和未来各种社会问题的立足点”⑤刘宗棠:《略论中国的市民社会与老年失业》,《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可见,在20世纪90年代,以邓正来为代表的学者们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公民社会内生于市场经济中,并强调达成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这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政社合一的做法导致社会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存在,此时也就更不可能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而他们大多采用二分法来谈论公民社会,知识界多认可市民社会的译法,他们试图运用civil society这一西方术语对中国的现代化道路进行探讨和摸索。

三、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初步构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化,各种社会团体不断兴起,独立自主的私人活动空间和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这促使我国逐渐出现了公民社会意涵中的公共领域。此时,学者们大多借鉴了柯亨和阿拉托提出的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于是公民社会的领域中就排除了经济领域,主要则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正基于此,公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中间领域,主要由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各种致力于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及其它们所采取的社会行动所构成。这很自然地出现了对于如何建构我国公民社会的一系列思考。早在1993年,俞可平曾指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事实上,这样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在现存的社会政治理论框架中引入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已显得很有必要。”他指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必要性,但还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具体路径和做法。①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相关理论最初可以在约翰·基恩的《民主和公民社会》和《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这两本书中发现。他看到了资本主义官僚化的社会之弊,提出应当建立“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来重构市民社会。他认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主要由一个多元化的非家长制的公共领域构成。这一公共领域包括家庭、社区服务组织、生产单位和志愿性组织,它是公民聚集在一起发表言论、相互交流的独立自主运转的领域。在这里,公民可以通过发起社会运动和社会政策来反对专制和强权,从而增进社会的民主、平等与自由。②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可见,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如何处理国家和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因而,引入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必须首先正确确立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目前,可以对此作出五点概括: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③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如今在中国,公民社会虽一直不断地发育和成长,但远远还未成熟,需要国家威权对其进行引导,因此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公民社会的成长应当依赖于一个稳定而又有效的国家政权,而不是去压制它,反而应该通过国家权威来对多元化的公民社会进行整合和管理,以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因此,在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既不能单纯照搬国家主义,更不能完全参照自由主义,而应该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现状,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有机的结合点。因而,可以从营造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文化体系、发挥国家的引导作用、规制市场经济的正向发展、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桥梁作用、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等方面尝试构建社会主义公民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营造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文化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飞速变化,传统的文化价值体系必须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由党和国家自上而下推广新的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将是一种主导力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观点。因此,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大致可以从日常行为文化、家庭文化、职业文化、社会参与文化这四大方面进行建构。

1.日常行为文化

在日常生活中,要发挥移情的作用,站在他人的立场上进行换位思考,避免仅以自我为中心,而应对待他人能够宽厚包容,能够做到团结友爱、和衷共济。正如孔子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亦常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2.家庭文化

无论在传统社会或者现代社会,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正如孟子所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可见,家庭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因而家庭文化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环境日益变化的今天,家庭文化建设必须结合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把握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吸取传统家庭文化精华的基础上,添加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内容。

关于夫妻相处文化,应在家庭内部做到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忠诚可信。子女教育文化从《弟子规》总叙,即“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中可以得到很好的启发,这是从《论语·学而》篇里摘录的,即“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首先教育子女要孝顺父母,关爱兄弟姐妹,其次在日常生活中行为要谨慎,讲信用,对社会大众应有一颗博爱之心,亲近有仁德的人并向他学习。如果做了这些之后,还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就应该好好学习其它有益的学问。

3.职业文化

在职业活动中,对待服务对象要充分尊重、理解,对从业人员应进行充分的人文关怀,工作不仅应被视为一种谋生手段,更要体现出对从业人员人生价值的尊重和理解。工作的目的也不仅仅为获取经济利益,更应当获得良好的职业声望,这就需要职业文化素质的整体提高。在全社会范围内,应当提倡职业平等、消除职业偏见,建立公正合理的职业流动机制。

(二)发挥国家的引导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培育与建构,必须在国家的引导之下进行自上而下的培育路径,与此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自然形成路径。即国家通过推进改革,逐渐退出经济领域,社会开始逐步独立发育,待发育成熟后,公民社会将会参与国家决策,并与国家达成和谐共生的良性关系。

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非对抗关系,国家必须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因为我国属于后发现代化,现代化的推力不可能来自社会层面,而是直接由国家来发动。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要进行合理分权,以实现和谐共生,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由于我国重大的政治经济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增强政党合法性的基本依据之一就是来源于公民社会的支持,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它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决策,党应当在联合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改进执政的目标、手段和方法,努力向科学、民主执政转化。

(三)规制市场经济的正向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育的内在经济因素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主体、自治精神、公共合作精神、活动范围以及意识形态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主体的扩充有赖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还未完全建立,这阻碍了以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市场运作方式的机制一直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而现阶段,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很少能有实力具有调控支配权、价格决定权,如果它们再无法获取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就会加大生存的风险,面临经济困境。因此,现阶段应当进一步弱化经济领域的行政指导,国家应当鼓励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并给予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以更多的自主权,从而促生更加庞大的公民社会主体。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自治精神的培育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水平的低下会限制自治精神的发育,当公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时,其关心的主要问题则主要集中在基本的生活需求,即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公民则不会有精力去关心自治等精神的追求。尤其是当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时,低收入者所占比重更大时,大多数人也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追求那些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等。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很难有实力、有途径去解决问题。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很重要的精神基础——公共合作精神的建立,有赖于我国经济是否能够冲破小农经济的束缚,从而建立起广泛的合作关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建立社会经济联系的纽带,难以建立共同目标,进而很难进行合作,也就不利于形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公共领域,就很难表达一些公共诉求。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桥梁作用

非政府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桥梁。非政府组织可被看作公民进行民意表达的重要工具,从而能够影响到国家的决策。与此同时,也会形成一个公民之间社会交往的网络,进而有利于形成比较广阔的公共生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公民往往以较为平等的身份,对公共生活进行自愿参与,并能够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建立规范,从而渐渐形成一个自治的公民社会。这一方面可以缓冲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更广泛的公共监督以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从而对国家权力形成一定制约。

现阶段,可以首先发动那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受到国家管控的非政府组织,如工会、妇联、残联、青联等团体曾经直接隶属于国家,也受到政府的扶持与监控,它们更懂得采用何种方式与政府进行对话与合作,可以有效避免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对峙。因而它可以代表公众的利益与政府进行协商、互动,这样就打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隔膜,既有利于解决公众的实际问题,又有利于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控制与约束,进而在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构建良性互动关系。通过“法团主义”的路径,向更具独立自主性的社会中间组织发展,政府在逐渐放松对社会团体的直接控制的条件下,让社团发展出自治性格,使之具有更广泛地代表本利益团体的社会功能,并由此形成对成员的聚合力与活力,从而逐渐具有了自发产生的公民社会或中间组织的整合社会广大个体的功能。①萧功秦:《重建公民社会:走向21世纪中国大转型新阶段》,《南方都市报》2010年1月10日。

(五)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

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有赖于公民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公共精神,并能够在公共领域内民主、自由地表达对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诉求。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可以在充分运用互联网所构建的虚拟世界中寻求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

公民的公共精神可以体现为独立的人格、自律的行为、社会公德意识、人与自然的和谐、自治精神等方面。首先,公民的公共精神可以表现为能够独立自主地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给予行动上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民个人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之间在公共事务领域建立起互信、和谐的良性互动合作关系。其次,公民的公共精神在公共生活领域可以表现为公民之间信任、友爱、合作与相互帮助,这有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膜与偏见,可以更好地融入到集体活动和公共生活中。再次,公民的公共精神在自然环境中还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利于公民参与环保事务,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并监督企业环保,主动选择绿色消费。最后,公民的公共精神在民主治理领域可以表现为公民积极参与公民社会的自治,这有利于协助政府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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