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志恒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小议通胀、民生与立宪主义
郎志恒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通货膨胀、民生与立宪主义,有时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但是通过对一个时期(特别是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经济现象、相关的财政政策等的观察和分析,以及对当下我国倍受关注的民生问题的思考,我们发现上述现象或问题都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抑或不行使甚至是不当行使)有无法回避的关联,因而都可以从立宪主义的层面进行更深刻的分析与回应。
2010年初,大蒜价格在短短几个月之内暴涨了数十倍,调侃这一现象的网络新词“蒜你狠”一时间风靡全国;紧接着,“豆你玩”、“糖高宗”、“棉花掌”、“煤超疯”等一批这样的网络词汇在带给人们眼花缭乱、耳目一新的观感时,也折射出国人面临新一轮“涨价潮”时的无奈甚或抱怨。
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据也同样令人揪心。2010年10月,CPI的涨幅由年初的3%左右增至当期的4.4%,而在新涨价因素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0.1%、居住类价格上涨4.9%,分别为CPI上涨“贡献”了74%和16.6%。2011年上半年,CPI同比上涨5.4%,特别是2011年6月,由于食品价格飚升,CPI同比上涨了6.4%,其中,猪肉价格同比上涨57.1%,创历史新高。
基于一些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透过上述种种迹象,我们很容易读出这样的信息:新一轮通货膨胀的阴影已经把我们牢牢罩住,而且其涨价点主要集中在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特别是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尽管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人员曾一再强调,此次通胀带来的物价上涨的态势不会持续过久、国家有充分的物资储备应对暂时的困难。但是,事态的发展依然不容乐观,相关调查显示,城乡居民的物价波动承受力已经开始下降[1]。民生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热议的焦点问题,其重要性、迫切性日益彰显和突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曾一度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关键词,也成了我国宪法秩序构建与宪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命题。
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通货膨胀是在特定经济主体中的一定时期内、社会一般物价水平以一定幅度持续上扬的状态。用来衡量通货膨胀的指标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和GDP平减指数等三种,其中CPI是最主要的衡量指标。概括起来,通货膨胀因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呈现三种不同的类型化模型:成本推动型、需求拉动型和结构型。通胀的发生,一般都是这三种类型不同程度叠加的结果。学界以通货膨胀率为划分依据,将通货膨胀分为温和型通胀(通货膨胀率在5%以下)、严重通胀(通货膨胀率在5%和10%之间)和恶性通胀(通货膨胀率在两位数以上)。从理论上说,恶性通胀是经济发展的大敌,会给一国的经济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会使人民的财产遭受损失;而温和型通胀则对经济繁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自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呈现出动态的周期性发展,且这一发展机制契合了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转型的历程:其间有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高通货膨胀阶段、有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的严重通胀时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持续的低通胀期,并经历了三阶段结构演化过程,经历了由高核心通货膨胀率至低核心通货膨胀率的历史性演变[2]。
当今世界之所以会频发通货膨胀,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充分就业的实现,要靠总需求来提升;而总需求的提升则有赖于建立在“政府”支出膨胀基础上的“货币量”的增加[3]。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采取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积极的货币政策”其实都闪烁着这一经典理论的影子。但是,凯恩斯主义下的政府干预在将经济发展带向“繁荣之路”的过程中,也让众多经济学家和宪法学家陷入危机和滞涨的两难选择。所以,在探究新一轮通胀产生的原因时,有一种观点是不容忽视的:在反思、回应当下的通胀压力时,财政法治、预算民主等存在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下的关键环节是不能绕开的话题,如何对政府的财政支出加以实质性的宪法约束,不仅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问题,更是关涉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根本问题[4]。所以我们虽无意否定通胀可能对经济发展具有的积极效应,但又不得不承认所谓的积极效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经济发展中的诸多因素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我们不能操控所有能使通胀变得温和、严重亦或恶化的因素。因此,如何有效掌控温和型通胀、严重通胀和恶性通胀之间的转化,着实是超出人们能力范围的一种奢想。那么,在选择财政政策时,单纯从是否能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通胀不能不说是有失偏颇的,最终我们还应从宪法制度的更新中寻找出路。
通货膨胀这一经济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表现,总是物价上涨,而这种表现会影响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所以,通胀的化解也可以看成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通过前述现象的简要整理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把民生问题转换成法律语言,特别是立宪主义的语言时,权利其实可以成为民生问题的重要一极,我们目前所关注的通胀背景下的民生问题也可以说是公民最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财产权利等的实现与保障问题。然而,长期以来,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这一问题却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我们似乎更关注经济理论的创新,而忽视了宪法及宪法学所应担负的使命。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而所谓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已不仅仅是民众的衣食之忧,更是包括了就业、教育、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乃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选择。郑功成教授曾提出,民生问题大体可概括为四个基本方面,即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之网。这四个方面是事关民生的基本问题,这四大问题的解决,关乎民生问题的基本解决[5](P4)。事实上,通胀的化解同样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实现与保障的问题,在应对当下通胀困境时,我们更多地从立宪主义的层面去寻求答案应该是一条坦途。
根据古典立宪主义的基本理念,宪法的核心使命在于人权保障。虽然古典宪法作为政治法主要规范政治生活,较多地关注政治机构成立、存在及运行的合目的性与正当性[6](P74),但是探寻这种合目的性与正当性的出发点与终极归宿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一立宪主义的本质构成要素。而权利谱系本身则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过程,从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出发,当下事关民生的权利问题主要包括了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通常所谓社会权,而社会权的实现则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
那么,解决当前通胀背景下的民生问题,需要代表公权力的国家采取哪些积极的行动呢?
一是以权利保障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力保民生,而在处理通胀难题时,亦应将民众迫切关注的民生问题的化解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通胀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现象,所以面对通胀我们无需过于恐慌,但也不能把通胀(主要是温和型通胀)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过于放大,或者说不能总是单纯地从经济发展的立场上来认识和解决通胀。经济的立场应该首先符合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为最高原则。而这种思路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也是相契合的。近年来,“民生”作为我国社会的“流行语”存在,“十七大”报告也明确地提出了民生概念。有学者同样指出,“我国已经从重视经济增长转向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7]。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方面的变化。温家宝总理所说的“我们必须在经济增长、就业和通货膨胀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可以说是一枚绚丽的信号弹,我们要做的只是将上述思路延长,找到它和治理新一轮通胀的交合点。
二是推进预算民主改革,将“预算监督”作为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利器。积极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其实是以扩大政府的财政支出为通道的,所以,加强预算监督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适时修改相关的宪法条款和《预算法》,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确保政府的财政支出一直处于人民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之中,这是财政宪法学的应有之义,也是目前学者们所关注的“财政立宪”的重要问题。同时,继续增加政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完善政府财政信息的公开机制、确保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氛围。
三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建立应对通胀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通胀补贴制度,对某些特殊的社会困难群体,如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可以适时进行临时的价格补贴。同时还应建立物价上涨因素与社会保障标准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总之,“重视民生的精义在于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8]这应该是我们解决当前通胀和民生问题的基本立场,也是立宪主义的精义所在。
[1]赵义.物价上涨:长痛,还是短痛?[J].南风窗,2010,(25).
[2]郑超愚,胡乃武.中国通货膨胀的历史趋势与结构因素[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
[3]夏明.哈耶克对凯恩斯有关通货膨胀理论的批判及其启示[J].经济评论,2010,(3).
[4]韦森.从限制征税权开始[J].财经,2010,(2).
[5]郑功成.科学发展与共享和谐:民生视角下的和谐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郑功成.中国民生的两大主题: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J].理论与探索,2004,(5).
[8]徐光春.解决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政治[J].人民论坛,2007,(6).
(责任编辑:宋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