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共同话语下界定宏观调控

2012-08-15 00:43王新红
关键词:经济法学宏观调控经济法

王新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经济学与经济管理

在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共同话语下界定宏观调控

王新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就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形成共同话语,宏观调控的含义在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上应是相同的。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概念,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与宏观经济学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不同的,它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

宏观调控 经济学 经济法学

“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宏观调控”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概念,其含义应当是明确的。但是,宏观调控一词尽管使用频率极高,其含义却是众说纷纭的,不仅经济法学学者与经济学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经济法学学者之间、经济学学者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很大。由此带来两大问题:(1)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否一致;(2)宏观调控应当如何界定?在《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对这两个问题正确回答意义重大。

一、共同话语是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基础

(一)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不一致?

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在这些经济法学者中,也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大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有的则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小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分述如下:

(1)郑少华、吴晓晖在《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一文(以下简称“郑、吴文”)中指出:“由于‘宏观调控’一词的本源是经济学,而经济法是对经济现象的法律规制,因此,法学对经济学概念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法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体系,如果保持完全一致,势必打破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路径,因此,在构建一个子部门法体系时,不必拘泥于经济学的严格界定。比如: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体系只应当包含利用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的金融政策法和通过财政政策调控的财税政策法。但法学出于研究行为的学术传统,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整个流程来考虑,将规划法也纳入其体系之中。从经济学上讲,‘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根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其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①吴超林:《宏观调控的制度基础与政策边界分析——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1第4期。,它并不是宏观政策工具或宏观调控针对的直接对象。但是,调控主体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将‘产业政策法’或‘产业调节法’纳入其中。”②郑少华、吴晓晖:《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东方法学》2008年第2期。

(2)漆思剑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以下简称“漆文”)一文中虽然也同样认为经济法学上宏观调控的含义不同于经济学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对“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有着与“郑、吴文”完全不同的理解,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明显不同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经济学的宏观政策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前提是自由经济。因此,大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宏观经济政策。对应经济法领域,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包括市场规制法。如果把经济学概念照搬到经济法学领域,那经济法也应更名为宏观调控法了。这一点,经济法学界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经济法学界看来,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再者,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着眼于提高经济总量,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仅要提高经济总量,还要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包括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立足于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融入了价值判断,引入了社会经济公平,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总体公平。这些差异非常显著。”③漆思剑:《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以上两种来自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的解释虽然迥然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共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含义是不同的。对此,笔者有以下疑问:

首先,法律对宏观调控的规制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为对象的,如依“郑、吴文”所言,规划、产业政策不属于宏观调控,那有什么必要把调整规划、产业政策的法律称为宏观调控法呢?这样不是徒增纷争吗?直接叫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更好吗?况且,它们既然不属于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区别于宏观调控的特殊规定性,对法律调整也应当有特殊的诉求,由宏观调控法调整也不合适。如依“漆文”所言,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等于国家干预,那么相应地,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就是经济法,两者等同,经济法学界为什么不接受呢?又有什么理由不接受呢?

其次,“郑、吴文”指出法学要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保持一致,当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概念扩展到超出经济学上宏观调控概念的外延时,两者如何能保持一致?

最后,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既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那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究竟是指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还是指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呢?如果指后者,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变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指前者,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以上疑问表明:即使不能就此判断“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两篇论文对此观点的论证是不充分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析还需另辟蹊径。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

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122页。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8页。

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

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

(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参见许小年:《什么是宏观调控?如何进行宏观调控?》,http://bbs.cnfol.com/thread-1483563-1-1.html,2008年10月19日访问。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樊纲、张曙光、王利民:《双轨过渡与“双轨调控”(上)——改革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波动特点研究》,《经济研究》1993年第10期。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74页。

(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耿利航等:《“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4”综述》,《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292页;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20页。

(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漆思剑:《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漆思剑:《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

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

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转引自钱颖一:《宏观调控不是市场监管》,http://www.china.com.cn/zhuanti/115/hgtk/txt/2005-04/14/content_5837842.htm,2008年10月19日访问。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

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主权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魏加宁:《对宏观调控的反思与探讨》,《经济界》2005年第4期。,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

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1)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影响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既可能是总量不平衡,也可能是结构不合理;既可能是全局性问题,也可能是局部性问题。因此,宏观调控既调控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

(2)宏观调控必须依法进行。实施宏观调控,必须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不能超越法律进行非法调控;宏观调控的方式、程序也都必须依法进行。

(3)宏观调控是通过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来影响微观经济行为,主要是一种间接干预。但在转型时期,由于宏观调控的环境和基础方面的欠缺,有时单靠间接手段难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不得不采取一些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这些基于宏观目的的直接干预也是宏观调控措施,是间接干预措施的必要补充。例如,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中央政府采取了许多宏观调控措施,均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2010年4月17日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采取了较以往的宏观调控措施更为直接的手段,该通知规定:“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这种限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的做法,较之调整基准利率、税收制度等在转型时期能够产生比较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国家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这种直接干预措施将逐渐减少。

Define the Macro-Control under the Consensus Formed by Economics and Science of Economic Law

WANG Xinhong

The concept of macro-control with various opinions is a specific concept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our country’s economic system reform,and it is different from the macro economic policies of macro-economics.Macro-control means a policy process that,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the government adjusts and uses some economic variables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affect the micro-economic behavior through influencing the variables of market economy.

macro-control economics,science of economic law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宏观调控法的自我实现路径研究——政府信誉机制的建构与运用”(项目编号:2011B073)的阶段性成果。

王新红(1967-),男,湖南邵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F20;D922.29

A

1008-7672(2012)02-0039-07

余风)

猜你喜欢
经济法学宏观调控经济法
新时代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意识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
我国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
土地利用规划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探讨
探寻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
宏观调控“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