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诣晨
(南京林业大学 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南京 210037)
论道德生态视域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
崔诣晨
(南京林业大学 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南京 210037)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关键。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还存在诸多不足。为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条件,便于学校开展管理工作,并为青少年进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必须逐步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本文从道德生态角度阐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探索实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道德生态;青少年;法制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不再是“象牙塔”,它与社会的关系愈来愈密切,相伴而生的法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几年,青少年刑事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1]。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迫在眉睫。研究和实践表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
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人工生态系统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个体,并以此为中介与其他生态系统实现良性互动[2]。然而,由于这一生态系统存在内部矛盾,因此培养出来的个体存在各式各样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学生有了法律意识后就不容易管理了。这是一种传统教育理念的体现,是不足取的。其实,学生接受法制教育,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后,不但不会影响学校日常管理,而且更能主动约束自身行为。
有些教师因为对学生了解不够,法律教学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性。一方面学生难以学以致用,学习兴趣不高;另一方面由于是非专业课,学生抱着应付的态度学习,又反过来影响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
就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本法律常识,他们中的一些人既不能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国家机构的设置,自然难以重视法制教育。因此,学校加强对有关学生基本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普及,任重而道远。
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授的主要渠道是法律基础课,教学形式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很少开展具有学生特质和时代气息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忽视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这样一来,学生不能把法律知识活学活用,在出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法仍然是感性的,法制教育从而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作用。
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现象时刻影响着青少年的思想行为,如金钱与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贪污腐败、权钱交易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上屡有助人为乐反而被讹诈等等。这些不良社会现象导致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甚至使他们不能辨明是非,更何谈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此外,新一代独生子女,尤其是90后的青少年在家庭教育中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在成长过程中,很少自己体验困难和挫折,这不但不利于个体的成长,而且有悖于社会发展规律,影响社会发展环境。
道德生态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价值观念的存在与分布状况。在一些学者看来,我国道德生态的现状不容乐观[3]。比如,经济领域中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欺诈;政治领域中部分官员行贿受贿、买官卖官、贪污腐败;文化领域中一些学者抄袭剽窃、粗制滥造等[4]。社会的道德生态对个体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荀子·劝学》)即说明了这个道理。总之,社会中的不良道德现象给青少年法制教育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不良的道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大学生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使其思想上发生混乱,造成价值观与人生观的蜕化、道德知行的分离。
其次,不良的道德现象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使大学生怀疑这些教学内容的真理性。
再次,不良的道德现象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不但可能直接影响大学生自身的生活与学习,而且很容易使大学生对社会产生片面的、偏激的认识,致使其信念缺失、道德滑坡。
在新形势下,法制教育的载体、方法、途径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应从教育环境-教育载体-教育对象环境入手,即以生态学为基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使青少年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养成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5]。
之所以要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采取生态学的视角,主要是因为当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传统的灌输接受方式已经不再适用外界环境的变迁。我们可以将这种外界环境的变迁归结为如下几类:
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在给青少年法制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6]。首先,经济全球化使中西文化价值在国际交流中相互冲突。其次,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经济总量增速很快,但人均GDP、以及各种社会福利仍然未能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也会使一些人在认识上出现误区,只谈经济利益,不谈社会价值。第三,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复杂多样,一些人将西方意识形态伪装成所谓的“普世价值”,影响了学生对高扬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的信念。第四,少数人持有严重的崇洋媚外观点,将一些社会问题恶意归结为社会制度上的不同,影响了青少年甚至教师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2.社会多样化
社会多样化给青少年法制教育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首先,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伴随着经济独立性的增强而增强,但社会主义集体观的作用却随之减弱。其次,人们生活的自主性给意识形态教育的主导性带来冲击,加之思想活动的多样化与动态性,给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三,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的加剧,使人们思想活动的差异性加剧,良莠不齐的伦理观念与思想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
3.文化多元化
经济全球化与社会多样化造成了文化多元化。文化多元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可能造成大学生信仰危机,怀疑甚至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丧失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其次,可能造成道德失范,表现为社会责任感淡薄、缺乏集体主义精神、奉行一切向“钱”看的原则等。第三,可能影响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使其产生迷茫感与挫败感,丧失对良好生活方式的向往与追求。
此外,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在转型期间,作为社会构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发生质或量的改变,同时也必然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使上文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剧。
长期以来,青少年法制教育都采取灌输接受的模式,这一模式之所以有效,根源于如社会结构相对固定、计划经济体制、单一文化环境等特定背景。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多样化、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转型的发展,这一模式越来越无法产生良好的教育结果。因此,我们要转变视角,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考察这些问题,探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生态优化问题,以提出更好的对策。
通过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生态学归因,不难发现,从道德生态出发实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条创新途径,既要进行系统内优化,也要进行系统外优化。
采取生态学视角的可行性可以从两个侧面分析:
第一,学校教育
学校是一种社会组织。一方面,它的组织机构、制度规范与群体构成相对稳定,形成了类型化的校园文化;另一方面,它与外部环境构成持续不断的输入与输出关系,外部环境向学校输入各种物质(资金、设备、图书等)、能量(政策、价值、情感等)与信息(知识、技能等),而学校也向外部环境输出人才以及学术成果[7]。在这个意义上,一所学校就构成了一个微观的生态系统。
另外,作为一种人工系统,学校具有目的性、开放性、社会性与脆弱性。这几个特征是紧密相关的。首先,目的性是指这个系统的运行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特定需要。其次,学校需要依赖外界提供的各种物质、能量与信息,因而具有开放性。再次,正因为学校具有开放性,要依赖于外界,也就会受到外界的各种干预与影响,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这也导致了它的脆弱性,即自我调节能力在外界强力影响面前显得非常微弱。
第二,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指对客体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其法律修养,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它通常是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来分析讨论的,面向的受教育者主要是更广泛的人群。
法制教育作为实现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8]。加强法制建设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法制教育前加上青少年这一个定语,就将其限定了范围。青少年阶段是儿童至成年的中间阶段。它是个体人格养成的重要时期。各国对青少年的年龄阶段划分不尽相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将青少年界定为14-28岁。青少年法制教育,就是指对青少年进行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即普法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
总之,正是由于法制教育具有如此广泛与深刻的影响,受过法制教育的主体最终才能影响社会中的其他领域的生态系统。而学校与法制教育分别构成了组织机构意义上的生态系统与活动领域上的生态系统,这样才能运用生态学的视角考察青少年法制教育。据此,这种考察实际上有两种路径:一种是以学校生态系统为参照基准,来考察法制教育;另一种是以法制教育生态系统为参照基准,来考察学校。这两条路径在考察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问题与对策时,都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1]康树华.大学生犯罪的智能性与大学法制教育的改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3):39.
[2]夏旭阳.生命教育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33-34.
[3]陈贵玲.当前我国道德生态及道德资源涵养[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1):33-37.
[4]彭小凤,付增光.实施大学生法制教育有效途径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1):223-224.
[5]蒋常香.论生态学视野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3):77-80.
[6]王宏彬.经济全球化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走向[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2,(1):6-8.
[7]范国睿.教育生态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198.
[8]罗南石.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融合:思政课改革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征[M]//王国炎,等,主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改与探索.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162-166.
On legal education for teenager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ral ecology
Cui Yichen
Juvenile leg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chool education,so improving teenagers'legal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quality is the ke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whole nation.At present,Juvenile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still has many deficiencies.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young people,to create a good study and living conditions,to facilitate the school management work,and for adolescents to lay agood foundation of society,juvenile legal education must realize the standardized and scientific.From the angle of ecology to study human development and education is not only a new viewpoint of the contemporary research,but also one of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methods in sociology.This article elaborated the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 of juvenile legal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ral ecology,in order to explore effective ways to implement legal education for teenagers.
moral ecology;teenagers;leg aleducation
G631
A
1673-1794(2012)06-0064-03
崔诣晨(1979- ),女,山西临猗人,讲师,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
江苏省教育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课题(09SJB880101);江苏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项目(SGSY2009YBO42);南京林业大学2009年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金课题重点资助项目
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