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丽娜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出口退税之所以未被WTO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各国税制不同使货物含税成本相差很大,为使各国货物能够公平竞争,因此出口货物应该实行零税率制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转嫁税,实际上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征收,而出口货物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进口国会根据本国税法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与汇率的频繁浮动不同,税制应是中性或是基本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也应如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具有短期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度的弹性相当大,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制度,调整过于频繁。
1994年的出口退税政策才实行了一年多,1995年、1996年就两次大幅度调低出口退税率,而1998年、1999年又相继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2005至2007年12次调低出口退税率,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又开始连续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而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次数更为频繁。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那么企业的经营预期就更加难以确定。既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提高产品出口价格,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会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因为政策每调整一次都需要税务人员重新学习和掌握新规定,可能因此要修正某些工作程序,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
征税与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辖,涉及外经、海关、税务、外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征、退税脱节,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有一定的漏洞,退税不合理。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而且互相独立运作,退税机关不参与征税机关的工作,征税机关也不愿意超范围去过问退税机关的情况,双方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比如退税机关通过税票,只能了解到企业出口产品最后一道环节纳税的情况,无法知悉以前各道环节是否己经纳税,并且由于一些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无法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导致出口骗税现象严重,使应退出口退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首先,出口退税办法不统一。我国目前在不同地区、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造成出口企业实际税负不平等。如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税负总是重于外贸企业。其次,出口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我国出口退税时必须备齐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即三票两单。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首先通过出口收汇收集退税所需凭证;其次出口企业再申请退税从而取得退税款。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出口退税负担体制是指出口退税是由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来承担。现行的出口退税负担体制导致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过去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体制不断变化,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及“分税制”等。我国退税负担体制也在变化,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就会导致外贸出口增加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中央财政就会拖欠企业出口退税,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早在1995年就开始出现欠退税现象。政府想通过降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来减低对中央财政的巨大压力,但受出口形势的制约,过低的出口退税率会对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不得不提高出口退税率。如果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又可能出现地方欠企业出口退税的问题。
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出口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出口形势虽然已经有所好转,但国家如果一味下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会使还没有完全缓过劲来的出口企业再次走向发展低谷。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这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和税务机关应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
同时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档次太多,很多相近商品有着截然不同的退税率,这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容易导致一些企业产生投机的行为。本着“适度、稳定、可行”的原则,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合理地制定相关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采用“少征多退”的方式;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与电子信息化手段。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料的共享体系,充分运用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的有效信息来对出口货物退税进行综合监控,有效防止使用虚假出口退税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骗汇、骗税行为,同时各部门之间应该实行网络化协作与专业化分工。
首先,对同为报关出口的产品实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有失公平原则,而对同为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管理则更为不公。除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企业和货物外,所有企业可以对所有货物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无论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都应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以解决征退税分离问题,有效防范出口骗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将征退税过程统一,操作起来较为简便,运作上也比较严密和科学,既能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出口产品间实施公平税负,又能减少出口退税资金流量,防止出口骗税。
其次,简化出口退税资料和稽查手续,对出口企业退税过程实行分类管理,为分类级别高的出口企业开通快速通道。广泛推行网上退付业务,进一步优化、升级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方便纳税人,提高出口退税申报效率。对于出口退税业务的审批和处理,加快审批进度,简化手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退税资金到账速度,为企业资金周转与出口提供有力支持。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实行“先退税,后分成”的模式,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应该根据实际经济形势的需要改为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才是最公平的。分担比例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的规模来确定。这样利益与责任统一就可以保证出口退税有了可靠的税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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