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霞
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陈玉霞
分析了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农民缺乏话语权、补偿标准不合理、失地农民转移安置不到位以及以权谋私、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等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土地征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失地农民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资源相当稀缺。土地对于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种尤为重要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因此土地也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农民的命根子。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国外的经验教训表明,这个时期是用地量不断增加、大量土地被占用的时期,这是城市化必然导致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一种国家行为,具体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征用,使土地性质发生变化,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用是宪法授予政府的一项权利,是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有偿征购和使用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征地是为了搞建设,促进城市的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是件好事,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正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下:
土地征用工作的持续时间,为政府发出征地公告到征地工作结束这一段时间。据调查,一般的征地工作都有发出征地通告、签署征地协议、冻结人口、公示征地协议和冻结人口的名单、落实各类补偿等五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都依赖于双方的参与,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不赞同,工作就难以展开。当然,政府可以采取强制行为,但那实在是有伤官民和气,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对村民采取强制性措施。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无疑会造成征地持续时间长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长时间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大大降低征地工作的效率,提高征地工作的成本。
征地文件是死的,可人是活的,征地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在很多环节又缺少一定的透明度,缺少一定的公平公开性。一些村民为了得到相对较高的补偿,往往不惜重金贿赂上级,拉拢上级。而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往往抵制不住诱惑,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有些上级征地工作者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为被拆迁户虚增室内装饰材料及设施,虚增室外构筑物面积和虚增其它设施数量、面积,帮助假离婚的被征地拆迁农户骗取安置房套数,帮助被征地农户骗取征地补偿款,从中收受贿赂,从而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流失。利用村民对政策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蒙混过关,把集体收入据为己有的情况也有发生。除此之外,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也较为常见,所谓的业务费开支与真正开展的业务不相符,假借业务之名大肆滥用公款。
征地补偿一般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准,再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水平进行调整。这看似合理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却伤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因为征地补偿没有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土地的增量价值在此完全没有得到体现。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土地增量利益的分配中,大部分的增量利益为地方政府所获得,而作为土地真正主人的农民所获得的利益却非常的少。农民的积蓄本来就少,在获取安置房的时候还要补付给建筑公司一笔数量不小的钱,这对许多农民来说都是有困难的。国家征地搞建设,不应该牺牲农民的利益,农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都应该得到维护。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不管是哪一个环节,农民的处境都很被动。政府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对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有偿征购和使用,不管农民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征地行为都会发生。这个过程中即使有农民小组协助政府工作,也往往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农民虽说是土地真正的主人,但却不能真正为自己做主,没能真正参与到征地工作的过程中,自己表达意愿的自由受到限制,缺乏话语权。
据调查,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一般是这样:属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这种 “一次性的买断式给付”,在简化了政府工作的同时,政府也就推掉了作为公共管理者对于农民利益的保障。由于农民本身的投资理财能力有限,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谋职业对农民实属困难。农民的土地在被征用过后,他们没有得到相应合理的发展机会。如今大部分失地农民是靠安置费过日子,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由于对失地农民转移安置的不到位,就出现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新型“三无”农民,他们将成为社会上新的弱势群体,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当中,各级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造成了彼此的关系协调程度不佳。政府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征地工作,村级组织协助其工作,而失地农民在此相对孤立无援,没有谈判地位,没有话语权,有点像是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自然觉得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不满情绪也随之产生,不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甚至导致上下级关系恶化,严重影响征地工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类地方土地征用法规,都是征地工作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它们发挥的实际效果却让人担忧,因为它们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赋予了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工作人员也是普通人,自然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难免会出现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政府既是征地工作的执行者,也是征地工作的监督者,同时扮演两种角色,有关监督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虽属于全体农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质上是村民小组所拥有的。在征地工作中,村民小组又是协同政府工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小组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不能真正代表群体农民的利益。除此之外,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素质有限,势单力薄,往往难以用合理、有效的手段来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进行征地补偿时,采用的是市场价格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同时,征地行为对邻近土地所有者的经营造成影响的时候,政府也会给予他们相应的损失补偿。但是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是以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倍数为标准进行计算的,这样的计算标准会使补偿费用普遍偏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也应遵循市场原则,引入市场机制。
失地农民不但永久地失去了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还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政治、文化、教育等权利。不能仅仅以经济补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这样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是十分不合理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与失地导致的困难相距甚远。所以,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的,如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对失地农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
鉴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研究解决土地征用问题的对策。
失地农民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和保护。征地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持工作的透明性,加强失地农民对征地工作的信服认可度,尽可能地补偿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好政府、村级组织与失地农民的利益,从而缩短征地工作的持续时间,减少征地工作的资源浪费,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土地征用应以一系列完善的可行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缺乏完善的专门的土地征用法规,会导致征地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得不到规范,征地工作的随意性增大。应加快研究出台土地征用专门法规的步伐,同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水平和法律保护意识。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力度,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来监督规范征地的过程。政府不能同时充当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角色。
现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属村民小组,农民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成立能够代表绝对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农民代表组织。这样就可以把势单力薄的农民联合起来,增强其在征地过程中的谈判地位,扩大农民的话语权,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是以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倍数为标准进行计算的,结果往往不能弥补农民失去土地的实际损失。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在征地补偿方面应遵循市场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来为土地定价。在进行征地补偿时,要使农民享受土地的增量价值,得到应有的可持续发展机会。
失地农民的处境尴尬,社会地位低下,能够享受到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也显然不如城市居民。他们农转非之后,也属于城市里的边缘人,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提高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对失地农民及其子女的教育。通过政府和失地农民的共同努力,消除人们对失地农民的歧视,使失地农民能真正适应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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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
A
1673-1999(2012)07-0023-03
陈玉霞(1988-),女,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5)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发展与管理。
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