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飞
浅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和对策
王若飞
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在科研经费、科研人才迅速增长的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依然双低的原因,提出了加强管理规划、加速完善立法、培养相关科技人才等对策。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法规
2010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科院院士王志珍指出,目前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其中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和发达国家80%的转化率相比,差距悬殊。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的比例仅占2%,也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25%-30%。可是近年来我国科研经费和科研人才的增长都是迅速的,尤其是科研经费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年投入额约达到4600多亿元,每年取得的科研成果多达3万多项,而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双低的情况依然严重。由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数量、质量、规模、速度、效率均低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制约因素。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科研人员则是第一生产力的载体和支配者,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成果的转化者。因此,实现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内在因素和动力,就是带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缺乏人才激励措施,也没有具体的绩效薪酬体系,而传统的各种激励政策已经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了,这样的状况对激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动更多的人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是很不利的。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手段和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现实的工作中往往难以落实,制约和影响了一大批科研成果的有效推广和转化。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科技产品。
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产品有效的推广到行业中去,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系统的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市场机制和管理机制还不健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奖评机制和全国性的信息机制,大部分的成果转化是靠自发联络和解决的。技术中介也因为没有可用的信息互联网和专业化的工作人员而显得作用不大,远不能对成果的市场性、长远性、经济性做出科学的评估和咨询。而现有的成果奖励办法,也没有一套明确的、可行的评审标准和尺度,对成果的奖励在政策上也只是奖励前几名。这样做的结果是,某一成果一旦获奖,则前景一片大好,若不能获奖,则不被看重和认可。可见,相关部门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远景规划是远远不够的。而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美国,从政府各部门到高校,再到工业企业及基金会,任何一个部门和环节都能够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有无,关键时刻要统一支配和调遣。每年,有关机构都要对项目和市场进行调查和统计,整理出数据上报全国科学院,全国科学院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要状况做出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后,写出调查报告并列出不同种类和项目之后对其进行系统分类,再把不同的科研项目下发到不同的科研部门,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转化。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是科学的、系统的,而我国相关部门公布的科研成果,既有空虚也有重复,这说明我国在此方面的管理还做得还不够好,更不科学。
再如,美国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企业间都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科学技术研究的最高管理中心来进行宏观指挥和管理,这个中心就是全国科学院,它可以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科研项目、人才、市场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和分析,以便统一规划和管理。美国联邦政府、高等院校、工业企业三大科研系统都参与了基础研究、发展研究和应用研究。每个系统对这三个方面的研究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从1980年到目前大致是:政府部门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等17个部门中,发展研究占55%,应用研究占32%,基础研究占15%。高等院校中,发展研究仅占13%,应用研究占26%,基础研究占61%。工业企业中。发展研究占85%,应用研究占60%,基础研究占16%。由此可见,美国的发展研究和应用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工业企业,而绝大部分的基础研究则集中在高等院校。
完善而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科学技术发展和转化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措施、具体落实措施尚不健全。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方面、信贷保险、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僵硬,缺乏弹性,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可控性,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虽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可是没有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中根本就没有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自己的权益和专利权被侵犯时,大都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其原因是诉讼费高、耗费时间长、过程繁琐等等,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进程。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也曾出现过科研优势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当时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只能归联邦政府。所以其他部门根本没有接受转化的动力和意义,致使到1980年,整个美国联邦政府才拥有2.8万个专利,用于生产的仅占5%,高等院校每年获得的专利也不过25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从1980年到1987年出台了多项法案来促进和规范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其中的核心方案是 《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大学所有,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这一法案的出台,扭转了整个局面。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着一半是不可以转化的虚假成果和无用成果,而这其中的一部分属于基础研究,是不需要转化的,但还有一部分则是应用技术的成果,并且在开始立项的时候就脱离了实际。这说明我国在技术评价上做得远远不够。美国也曾经出现过类似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于1972年通过了《技术评价法》,1974年又通过了《预算法》,紧接着,各部门立即设立了相应的技术评价办公室和预算办公室。从此,美国的研究与发展经费半数以上可以在3年内得到回报,而剩余的半数则可以在4-5年内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是个了不起的成就。这说明,我国加速完善科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只有具有高素质、结构合理的优秀人才队伍,才能做好科技成果的正常转化。目前,我国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缺少复合型和专业型的专业经纪人队伍,缺少既懂技术又会经营管理的科研开发型人才。企业界缺乏复合型的科技管理人员和市场开拓者。一些基层推广网络还存在明显网破、线断、人散的不良现象,非专业化的人才体系、身兼数职的非专业的科技推广工作者以及一些成果特有者又缺乏市场意识。
在实际科技操作型人才培养方面,我国的高等教育与欧美国家相距甚远。我国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欧美国家包括日本在内的科技型国家,其对科技人才的培养是连续式的、终身式的教育方式,学校教育和社会相结合,学生在学习期间要花大部分时间到工厂企业实验室去实际操作学习。在人才培养层次方面,欧美、日本的高等院校一般是培养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而中等技术学校则是培养技术人员的。而后者的实际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进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两者的共同点都是注重实际操作的教学,理论性的学习反倒不多。学生在毕业之前要参加很多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实践过程和论文以作毕业参考。
在科技竞争的大环境下,除了公益性强和国防技术成果外,科技成果商品化早已经是一种趋势。科技成果不仅是劳动成果,更是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结晶,它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还具有一般商品的价值。早在1985年,我国制定了《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 “技术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只是形式的商品,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技术市场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开发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要实现这一过程的转化,必须要有良好的科技人才和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有效的管理。如果这三个基本方面不能跟进,是不可能取得很大进步的,更不可能赶得上发达的欧美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认识自然和认识社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和提高,更好地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显著提高,这才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最终目的。
从古到今,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发展和进步,无不依赖于科学的重大发现和技术的重大突破,无不依赖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巨大贡献。所以,我们要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提高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要实现生产力的提高,就必须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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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4.3
A
1673-1999(2012)02-0097-02
王若飞(1982-),男,漳州师范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2010级硕士研究生。
20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