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2-08-15 00:49卢茜
关键词:安全法调整事故

卢茜

论安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卢茜

安全发展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只要社会在发展,安全问题就会一直存在。安全不仅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安全问题影响人类行为和决策。虽然我国关于安全方面的立法也不少,但至今尚无统一的安全法。

安全;安全发展;安全法;调整对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自然灾害以及各种安全事故在威胁人类的生命与健康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从2008年5月的汶川大地震,2009年9月河南的平顶山矿难,到2010年7月的大连原油泄漏入海、

月的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再到2011年7月22日京珠高速客车自燃和同月23日的温州线动车追尾事故,以及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用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等不断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表明了我国安全形势的严峻性。

一、安全的概念

安全是与人类生产活动相伴而生的,人类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来自自然界、社会环境等带来的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安全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安全发展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谈到安全法,首先应讨论安全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概念。

(一)安全的定义

在汉语构字法上,“安”是屋檐下之女,意即受到保护的意思,或者说保护弱小女子,或者说安稳是人之生存之母、生存之基。“全”是人字下一个王字,意即人之最大、最高、最基本、最完全的需求[1]。安全始终以人为本,以人的生存发展为依归。人是安全的主体,安全是人基本的需求。《左传》里提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不忘危,预防为主”。孔子说过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这些都体现了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早期的安全宿命观就是听天由命,安全的本质主要在于人的安全,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安全第一”的说法。

安全的英文意思通常为safety或者security,两者都有平安、安全的意思,虽然两者在意义上没有多大的区别,相对而言,safety所针对的安全通常是在过失或非故意的情况下对安全状态的一种破坏,强调自然性的安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英文译本的名称为Law on Work Safety,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官方对“安全生产”的理解,认为“安全生产”就是指“工作安全”[2]。safety多指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等。而security所指的安全更侧重于故意情况下对安全状态的一种破坏,更具有保障、保安的意思,侧重于人文性、社会性的安全保障。例如,我们通常将“社会保障法”翻译成social security law,而不是social safety law。

韦氏大词典把安全解释为“人和物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没有侵害、不受损伤或免除威胁的状况”。安全科学技术界对安全的定义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即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和死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损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性是安全的隶属性。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3]。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阶段的一种状态的描述。

(二)风险与事故

1.“风险”往往指可能存在或难以预测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当预期可能存在的风险能被人所感知,这时候,它就成为“危险”,而当风险被化解后我们就会变得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主体对安全的危险性的主观感受是不同的,安全性越强,危险性就越小;安全性弱,则危险性就越大。

2.《辞海》中把事故定义为意外的变故或者灾祸。

一般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者集体)在为实现某一意图而进行活动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行动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4]。事故是相互联系的各种原因的结果,所以事故具有因果性,但事故的发生也包含着偶然性,比如,我们走在居民楼下被突然爆裂的玻璃砸中,这具有偶然性,说明偶然因素是客观存在的。生活中的危险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事故虽有偶然性,但也存在必然性。现在的科学技术可以预测事故,但事故的发生有概率的大小,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积累,尽可能地保证自己的安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安全是人们对风险的一种容忍度,风险在可容忍、可控制的范围内就是安全的。

二、安全法的概念

(一)国内学者对安全法的定义

安全法学是安全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虽然学界对安全法尚未形成统一的说法,但是不少学者已对安全法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吴荣俊认为,安全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调整各类主体在保障人类生产、生活及生存不受伤害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石少华认为,安全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安全法律规范的总称[6]。赵耀江认为,安全立法的起源就是指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安全生产法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应享受的的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总称[7]。

(二)安全问题的分类

要想给安全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并非易事,首先,我们要把安全所包含的内容搞清楚。中国安全学界从大安全角度把安全问题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含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8],包括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从字面上看,突发事故多指地震、火山、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安全事故的涵盖面就更广了,比如火灾、矿难、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等。

国内一些学者从风险角度对安全问题又作了如下分类:(1)自然风险,主要源于自然因素的突变,涉及自然灾害、减灾防灾。(2)技术风险,涉及安全生产、安全事故。(3)社会安全,涉及刑事案件、社会治安。(4)综合风险,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事件[9]。

我国现实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笔者认为上述有些安全问题是不属于安全法所调整的范围。

(三)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国家安全可以排除在安全法的范围之外。国家安全是一种无形的软安全,涉及领土和主权问题、军事打击与威胁、国防外交、国家机密等较复杂的问题,是无形的安全。安全法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对安全问题进行法律的规制,而跟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很复杂,不便通过法律直接规定,而且,国家颁布了法律就会有机关去执行,而国家安全问题都由国家安全部门、国防部、外交部、军事机构等专门机构来负责,所以,国家安全由安全法来调整不合适,可以排除在外。

其次,经济安全也应该排除在安全法的范围之外。经济安全同国家安全一样也是一种无形的软安全,涉及金融股市、经济运行安全、粮食安全、货币流通等方面,经济问题本来就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要根据国内及国际市场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调整。许多问题的应对都具有临时性,牵涉的问题也较多,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涉及的部门太广,即使有法律制定出来,执行起来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经济安全同样也应排除在安全法范围之外。

再次,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也不属于安全法所调整的范围。虽然安全是以人为中心,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国家有专门立法,有相关的刑事法律来调整,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以及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是由我国刑法来调整的。安全的本质在于人的安全,但是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和人有关的安全问题全都纳入到安全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

将生产安全或者说是职业安全放在安全法里是毋庸置疑的,安全条件下的生产生活能够保障人的生命不受意外的伤害和危害。职业安全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劳动过程中保证人的安全,当然也包括物的安全。安全始终以人为本,人是安全的主体,安全法可以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通过法律的规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关于自然灾害的问题,许多自然灾害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针对自然灾害的发生进行预防建设。自然灾害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大规模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所以灾害的事后重建以及一些事后保障制度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规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有些制度和设备设施都已经滞后或老化,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此部分加以规制。

另外,食品安全也可以纳入到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近年来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多不胜数,有毒有害食品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人的安全问题也密切相连,稍有不慎就会伴有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把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纳入到安全法所调整的范围内。

关于公共安全问题,比如交通安全、公共场所的安全等,笔者认为也可以纳入到安全法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安全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公共安全中涉及人、财、物安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部门是法学上对一国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法规安全其所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或其他标准所作的基本分类。各类部门法都在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各类社会关系又相互联系,所以部门法之间才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安全法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也会直接影响到安全法调整对象的确定。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前面我们在阐释安全法概念的时候提到了哪些属于安全法所调整的范围,人类在生产、生活、生存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发展,安全法自然调整这些安全关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是头等大事,安全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但是有很多的生产经营单位把利益放在首位,无视安全生产条件,无视职工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也会不同程度受损,我们可以通过立法为职工提供保障,为企业设立各种规范,使企业在客观上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更好地保证安全生产,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关系当然也是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另外,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安全关系也是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问题具有社会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公共安全等安全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随着安全观的不断改变,从早期听天由命的安全宿命观到安全知命观,人们开始根据自己积累的经验把握安全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1)安全系统观。人们开始按照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事故进行预测,解析结果。(2)大安全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法也显示了它的重要作用和不可替代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一五规划建议也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将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情节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安全是人们生产、生活和生存活动中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及生存过程中,不断地探索保护自身的各种技术方法,来保障自己不受到各种伤害。安全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和生产的发展。期望国家可以尽快出台安全法,创新安全发展能力,规范有关安全的问题,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1]颜烨.安全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2.

[2]刘超捷.煤矿安全卫生法律问题研究[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0:2.

[3]安全科学技术词典[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

[4]田水承,景国勋.安全管理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21.

[5]吴荣俊,等.安全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安全法学初探之一[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2(1).

[6]石少华.安全法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21.

[7]赵耀江.安全法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40.

[8]王显政.我国安全生产形势、问题和对策[J].紫光阁,2004(21).

[9]颜烨.安全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0.

X931

A

1673-1999(2012)02-0046-03

卢茜(1988-),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000)文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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