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锋,范 刚
(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甘肃兰州730700)
GKT不同于CQT等其他测试方法,测试标准化很难,或者无需十分严格的标准化。这就涉及心理测试的心理实验与心理测量之争。也许是因为CQT测验的影响过大,或者是受心理测试名字的影响,很多研究者都试图对不同的测试方法进行标准化。这是心理测试当中编题原则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实际是矛盾的。心理测试本来就具有心理实验和心理测量的双重属性,而不同的测试方法令这种双重属性各自的权重也存在差异。因而标准化也应该是根据不同的测试方法的差异性而有差别化地对待。如果这些编题原则没有体现这种差别化,原则的适用性就必然会降低,有时甚至可能在同一次测试中出现编题原则之间的冲突。
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在实验室和实测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推导出了一些一般意义上的原则,但是对于这些原则在原则之外情况的变化却鲜有系统阐述。而原则之外的情况,在测试中或多或少会存在。一方面现有的心理测试基本上是基于综合理论的综合法编题,处在综合法编题背景中的GKT测试项目可能会受到基于其他方法测试项目的影响。由于并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理论,不同的研究者在编题方法上对各种理论和方法的不同借鉴、对编题项目的不同安排以及研究方向、方法和实践范围的差异等,均会导致一般原则本身存在差异性,适用于研究者A的编题原则,并不一定就适用于研究者B。另一方面,心理测试技术不完善的理论必然会相对限制原则的一般性。再者,任何原则都存在适应范围。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理论应用领域的扩大和深入,任何一般原则的一般性都可能相对被削弱。正因为这些局限因素的存在,故有必要研究这些一般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运用。
GKT测试包括三类刺激,刺激比值随研究和应用目的而变化。刺激包括:(1)探测刺激:这种刺激与隐藏信息有关,只有涉案者或者办案者(警察)才知道。(2)无关刺激:这类刺激与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所有的被试(包括涉案者和无辜者)都不能识别这些信息。(3)目标刺激:这类刺激基本上也可以说是无关刺激,只是要求被试在看到这类刺激时做出特定的反应,其主要是为维持被试的注意。GKT测试的基本假定认为涉案者在探测刺激上的情绪体验会强于无关刺激和目标刺激,而无辜者却在这三者之间无显著的差异。当然GKT测试还存在相应的变式,如有些只有探测刺激和无关刺激,有些是针对被试与事件关系属性的,有些是针对被试具体心理内容的等。另外,由于测试和刺激背景的存在,无关刺激的无关联属性对被试,特别是涉案者来说,并不绝对。再者,在测试中,被试的情绪往往为复合型,而GKT测试也可能只是同一次测试的某个解释侧面,如GKT测试和POT测试或GKT测试和SKY测试在同一组题上的重叠 。正因为GKT测试的可变性和解释意义的多可能,决定了其测试原则的某种可变性。
GKT的测试原则总体为两类:一类是在综合法编题测试中通用,另一类是一般只适用GKT。当然,这种分类并不绝对,因为编题原则本来就可能存在双重属性,有些分类项只是更多地倾向于分类某一极。编题原则的作用也分为两种:一是为了保证测验效度,这是心理测验的基本属性;二是为具体测验项目的编制提供方法和技术指导,如在不同的案件中目标问题和参考问题的筛选、不同编题方法编题项目顺序的安排等。这些作用也可能具有双重属性,只是解释侧重点不同。原则大致有:客观性原则、通俗易懂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宜粗不宜细原则、顺时性原则、过渡性原则、50道题原则、同一性原则、测试完整性原则[1]……但并不是所有原则都有较大可变性。下面将从心理测试项目属性出发说明这两类GKT中所具有的可变性以及常用的原则。
1.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指GKT测试的编题点必须是涉案人客观存在的记忆,这是GKT测试的原理和方法决定的。但这种客观性是以编题人员对涉案人记忆的客观性程度的分析为前提的,即这种客观性是个双向决定量,且必然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GKT测试明显地缩小了记忆概念的范围。GKT测试全称犯罪情节测试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进行时的情景记忆(episodic memory),是人们根据时空关系对某个事件来记忆的。情景记忆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的存储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不够稳定,也不够确定。这使得有些情况下,对进行时下的情景记忆是无法做到客观的,必须从记忆的多个侧面选取编题点才行。具体表现为:(1)犯罪心理的演变是一个过程,其经历着从无到有再到无的过程。犯罪心理的产生也一定是有原因的,虽然涉案人并不一定能够意识到,发展和消退亦是如此。这些都会成为涉案人记忆的一部分。(2)记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很多种,如情绪记忆、情景记忆、描述性记忆、程序性记忆、短时记忆、工作记忆、长时记忆、元记忆等。这些记忆有些直接与案件相关,有些是间接的。从行为描述的角度来看,这些原因和记忆种类的分析对刻画嫌疑人都很重要,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嫌疑人。因此,GKT测试并不能只局限于进行时下的情景记忆。这一点在一些性质不确定的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案件性质的不确定,案件情景从编题者的角度来看也是不确定的,此时一般要以关于内心体验上的记忆作为编题点。如笔者在青海经办了一起只有尸体,无确定现场,也无法确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更无证据的案件,而且又是在案发10年后才进行的测试。这样的案件情景记忆几乎是无法出题的,而且必须从多个侧面进行验证才行,因为存在太多的可能。再如甘肃某镇发生的一起复杂的系列纵火案,从现场看,明显不止一伙人,这些不同的团伙可能存在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并且有不同的作案现场,有些现场甚至是交叉的。此时用进行时下的情景记忆是很难覆盖所有可能的,而且也很难选取有效的情景记忆编题点,很容易漏掉嫌疑人。(3)情景记忆不稳定性的特点,直接关系到错误记忆。错误记忆不自知的特点,可能会使测试员错误地认定或否定被试的某种可能[3][4]。因此这也要求从记忆的多个侧面和来源来编题,从整体上来排除这种因素的影响。(4)同样的情景记忆可能存在多种描述,这样可能导致两可判断而难下结论。如把钱放在自己的口袋里,这个过程具有旁观和参与双重属性,需从记忆的多个侧面和种类进一步甄别。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把所有被试当成无辜者,编题不能有针对性、暗示性。其有利于对案件分析的发散,因为对某个被试涉案的否定假设会引入新的可能性分析,也可以减少无辜者的情绪对抗和心理压力对测试的影响。这些在在押人员和案件性质不明的测试中体现明显。如对在押人员的测试,SKY题一般靠后,以减少心理压力和对抗情绪。但无罪推定原则并不贯穿整个测试,科学的测试需做出是否鉴定。如果N个出题点就能区分无辜和涉案,那么第N组题之后的题主要是针对涉案者,其完全可以是对案件的聚合,且此时已不存在无辜者的对抗情绪和心理压力问题,因为这时无罪推定已不再成立,除非否定测试的科学性。这种情况直接体现在只有涉案者的测试中,即在确定被试与案件关系属性的条件下,测试被试的心理内容,如抢劫案犯却找不到赃款的情况。另外,在确定被试涉案属性时,有罪推定的编题思路,有助于引导涉案人对自身涉案角色的认同,为后续审讯铺垫较好的心理基础。如笔者曾经在内蒙古某市的一起谋杀案的测试末问涉案人:“现在是觉得该说清楚这一切了吗?”其直接回答:“是。”这种反应就是建立在确定其涉案人关系属性后的有罪推定测试项目基础上。
3.通俗易懂原则
通俗易懂原则指编题尽量口语化,意思简单明了,以保证被试快速正确地认知题目刺激。(1)测试评图存在选时区间,快速认知是必要的,被试认知对刺激认知所需的时间越长,其认知加工越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偏离测试本来的方向。(2)项目有时间限制,而短时记忆存在容量和时间上的限制,且易受干扰,这直接要求题目必须简单[5]。(3)项目难度分布会影响项目区分度,从而影响测试效度。在心理测试中,过难的影响远大于过易,这是由日常言语生活的通俗性决定的。(4)一些内心体验上的记忆根本无法通俗化,特别是在方言特征明显的农村地区,情绪词汇本来就少,如“难受”即可能是对多种负面情绪的表达。通俗易懂原则对通俗程度与测试效果之间的具体关系并无阐述。事实上通俗度是相对的。具有不同文化水平、受教育背景、语言环境的被试,通俗度不同,如对于一些受教育水平较高的被试,由于他们某些情绪体验深刻而具体,情绪记忆题可具体化和文学化。笔者在内蒙经历的一起杀人焚尸案测试中,分别问死者的妻子:“你是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吗?”“你是觉得有些内疚吗?”“你是有些后悔做这件事吗?”“内疚”反应最明显,因为内疚兼有对不起和后悔,可见被试体验的是复合情绪内疚。而一般测试,“内疚”不用。此时删去“内疚”题,“对不起”和“后悔”题上反应的解释就会相对独立和单一。此外心理测试整体上的焦虑情绪情境,会使被试能更多地注意到刺激的细节部分[6][7],特别是涉案者,从而相对地降低题目难度对测试的影响。
4.项目长度
效度与项目长度存在某种程度的正比利关系。首先每组题都能在某种程度上确定被试的关系属性,项目越长,统计概率上就越肯定。另外,不同的题针对不同测试内容,项目越长,测试越全面。项目过长,会使被试厌倦、疲劳等,从而削弱项目长度对效度的贡献。有学者以常态下成人注意保持时间大约为30分钟,按照每题的测试时间以及题与题之间的间隔时间推算出了50道题左右的编题原则。但心理测试是非常态条件,被试注意力的保持时间会明显超出50道题所要求的时间,特别是涉案者。非常态下的注意保持时间在很多心理和教育测量中都有运用,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司法考试等。心理测试对绝大多数被试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焦虑,而一定程度的焦虑会使被试有更多的认知资源用于对刺激的认知,并更容易知觉到刺激的细节。虽然没有专门的研究阐述心理测试条件下无辜者和涉案者在注意力上保持时间的差异,以及这两者与常态下注意保持时间的差异,但在实测中,对涉案者的测试,虽然在原则上是按照50道题原则编排项目,但测试者也往往会根据被试在测试项目上的表现临时加题,而在基本确定被试涉案人属性时,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也会加题,总计能上70道,这样做也并没有影响被试的反应,且疲劳效应易从测试指标上反映出来。所以,一方面50道题左右的编题原则本身不太科学,另一方面完全可以根据被试在测试指标上的反应临时决定测试的长度和测试图谱的取舍。
5.宜粗不宜细原则
宜粗不宜细原则要求GKT测试编题选取整体性的描述性记忆,而非细节类记忆。一方面记忆会随时间增加而在量上减少,在质上记忆的内容也趋于简略和概括,不重要的细节有逐渐趋于消失的可能。另一方面,分析“发生了什么”比“如何发生”要容易和有把握,这也是体现客观性原则的一个方面。再者,作案人也并不一定会记住某些作案的细节,特别是在兴奋情绪状态下。但这种原则更多地偏重于理论而非方法和目的,且更多地适合于无辜者与涉案者未明的情况,因为这样可以降低漏掉涉案者的概率。在一套测试题中,就算是在被试与案件关系属性未明的情况下,也可有控制地加一些细节记忆题,当作额外收益因子单独处理。就像花了几块钱买彩票一样,不要期望它一定能击中,一旦中了就是意外收获,反正不会有实质性损失。但与彩票不同的是,其击中概率要高很多,且从以前对项目长度的分析来看,这样处理的条件也是存在的。另外,在确定被试涉案属性时,完全可以加入一些细节题,因为此时已不存在漏报涉案人的情况,就算细节题没产生作用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在保底基础上的额外收益。另外测试是一个帮助被试回忆的过程,并且此时测试能有的放矢,细节分析也没有被试关系属性未明时难。
6.测试完整性
心理测试的完整性原则是指运用GKT技术的测试员介入的案件,对案件有分析就必有测试。因为一般心理测试介入的案件都比较缺乏证据,仅有心理分析并不能解决问题。但“缺乏证据”是个相对的概念,特别是对于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有些侦查人员缺乏心理分析的相关知识和意识,导致一些在从心理分析技术角度看来很明显的线索被忽视、弯曲,形成“人为疑难案件”。笔者和一些心理测试的同行在讨论交流中也确实感觉到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GKT测试依赖的心理分析,只停留在发散阶段,聚合是由测试来完成的,但心理分析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体系,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锁定和排除嫌疑人。如果GKT测试在心理分析阶段就有条件聚合锁定和排除嫌疑人,并且把握没有明显小于测试,此时就没有必要一定要进行测试。首先在心理分析和测试分离时,都可能错,检测次数越多,错误发生的可能性在统计概率上就越大。而GKT测试的成功与心理分析的成功紧密相关,如果心理分析在把握相当大的情况下,发生了错误,那么GKT测试也可能错了。但测试避开心理分析,在把握很大的情况下也存在错误的可能,那么测试一旦出错,到底是心理分析的错误还是测试本身的错误呢?而测试员此时一般对心理分析和测试结果的正确性深信不疑,很难再纠错,而心理分析和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就更难取舍,因为两种紧密相关且把握都很大。所以在心理分析把握很大的情况下,最好把验证的工作留给心理分析指导下的侦查取证,以避免测试带入新的错误,也可在GKT测试中适当控制心理分析的聚合度,降低其把握。
其他一些原则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可变性,但通常无必要。不管是原则的非可变性还是可变性,它们都对提高心理测试的效度和信度很重要。原则的提出和非可变性程度说明了心理测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的可变性拓展了心理测试运用的领域和范围,提高了心理测试的方法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同时,对原则的非绝对性的认识,有利于测试员在运用这些编题原则的时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完善这些原则,而不是试图通过对客观的改变来适应不完善的原则。另外,编题原则可变性,也使心理测试的研究者,在提出某项编题原则的时候必须以大量的实验室研究和实践研究为基础,并充分借鉴其他编题理论和方法,而不能局限在自己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中。
[1][5]武伯欣.中国心理测试技术——实践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375-376.
[2]jeroen G.W.Raaijmakers.Evaluating the evidence for nonconscious processes in producing false memories.Consciousness and cognition.2004,13.
[3]郭秀艳,周楚,周红梅.错误记忆影响因素的实验研究[J].应用心理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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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pies K,Hesse F w,&Hummitzsch C.Mood and capacity inbaddeley's model of human memory.Zeitschrift fur Psychologie,1996,204:367-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