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臣庚
(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浙江 温州 325000)
温州鹿城区“在地统计”的实践与思考
李臣庚
(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浙江 温州 325000)
“在地统计”能够全面反映各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回顾“在地统计”基本做法,及分析其存在的增加统计成本、基层统计力量不足、统计数据质量受质疑等问题的基础上,温州鹿城区统计局通过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基层人员配备、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推进下一阶段“在地统计”工作改革。
在地统计;改革;方法
所谓“在地统计”就是按现行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统计。即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如何,均由所在地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施在地统计,能够全面地反映各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是经济体制、政府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也是经济指标配比的需要。
温州市鹿城区在全面了解实施 “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与专业范围,明确市、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职责的基础上,鉴于其作为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先行专业”的方式,即对基础比较扎实的专业如工业、批零贸易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等作为先行专业推出,待时机成熟后全面推行“在地统计”改革。
1.统计管理的地域原则。凡行政区域内经济单位,原则上都由所在地统计机构进行统计管理。
2.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健全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全面规范统一的统计单位名录库,保障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
3.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逐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4.统计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展统计制度研究和统计方法创新,努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5.工作稳健性原则。改革预期和改革效果的统一需要人财物保障和可操作的措施,要稳健有序推进,避免被动与盲目。
1.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
对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包括部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铁路、航空、邮政局、通信公司,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和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以及中央省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拟保留由市统计局统计管理,不列入实施范围。
2.实施“在地统计”的专业统计范围: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农业、工业、能源、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工业品价格、外向型经济、服务业等统计业务。区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统计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1.市统计局:市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各项统计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单位和不宜分割而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等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数据的监控系统。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有关指标的相关性和比例关系,建立健全宏观制约和评估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2.区统计局:区统计局综合协调全区各项统计工作,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分析。牵头建立健全统一和动态管理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及时理顺和确定本地区统计渠道、统计方法。会同市统计局和乡镇(街道)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直接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统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统计调查。定期开展对统计管理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在实施“在地统计”进程中,区统计局建立相应的工作质量控制、评估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全过程跟踪和总结“在地统计”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街道、乡镇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统计局的领导。一要按区统计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各类统计调查任务,负责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二要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市、区统计局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三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台账,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四要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提供统计信息、分析和咨询意见,为乡镇(街道)领导提供服务;五要动态维护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1.方案制订阶段:开展前期调研、评估“在地统计”后统计数据和统计任务的变化,起草工作方案,分别报区政府和市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2.准备实施阶段:区政府切实加强政府统计部门的人员力量与经费支持,保障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两级有能力承接中央、省、市属单位的在地统计工作。区统计局根据“在地统计”实施方案,修订、完善统计管理制度。
3.实施试运行阶段:该阶段称为“过渡期”。区统计局根据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统计制度等条件具备情况,分批承接中央、省、市属单位的“在地统计”工作。市、区统计局同时组织对相关专业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共同做好统计监督工作。
4.正式实施阶段:除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继续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外,凡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正式向区统计局报送月度统计资料与统计年报。
5.工作巩固阶段:该阶段称为“后过渡期”。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市属统计单位的“在地统计”工作,市统计局帮助做好统计监督工作。
“在地统计”的最大优点在于能根据需要逐级汇总出所在地区的各种总量指标,供各级政府部门宏观管理之用,但是实施“在地统计”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1.增加统计成本。“在地统计”后街道、乡镇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统计,由于区域内企业数量、规模、类型的限制,有些街道、乡镇开展科学的抽样调查有一定难度,这样势必走全面统计道路,形成片面求全而收集、提供过多的数据。
2.基层人力物力及技术含量上不足。实施“在地统计”后,区、镇两级统计机构的统计范围将大幅扩大到辖区内全部中央属、省属、市属、区属以及私营、个体等单位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下单位的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资料汇总、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登记、业务培训、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同时还要指导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开展。而目前各县区统计局在人力、物力和技术含量方面普遍存在不足。
3.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在地统计”实施后,原有的统计链延长了,环节和层次增多。由于街道、乡镇统计基础较为薄弱,加之为政府部门服务,难免会产生统计数据可信度降低的可能,甚至出现人为干预的现象,统计源头数据的质量受影响。
建议鹿城区下一阶段的“在地统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
1.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进一步树立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和统计法制意识。在上级领导下,建议区政府成立“在地统计”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吸收统计、发改、经信、商务、财政、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分析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商讨存在的问题与工作措施。区各部门积极争取市对口部门的支持,按“在地”原则使用和公布统计资料。
2.加强街道、乡镇统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配备。从鹿城区现有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力量看,区、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力量、统计基础都很薄弱。要保证“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街道、乡镇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倾斜”,切实稳定区、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和队伍,在工作条件、人员待遇和业务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3.加快街道、乡镇统计机构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保存电子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明确每个街道统计办公室应配备2台以上统计专用计算机及上网、传输、打印等设备,计算机的配置应符合统计信息自动化处理和网络传输的要求。统计人员应熟练掌握数据处理、传输、保管等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逐步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4.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制度与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维护制度。工商、税务(国地税)、质监、编制、民政等部门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保送辖区内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保持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统一管理。增加对统计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的投入,扩大网上搜集、修订统计资料的范围。
5.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领导和干部,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6.切实做好统计经费保障工作。把经费保障作为“在地统计”的重要环节来抓。区级财政增加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按分级负责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必需的工作条件。
10.3969/j.issn.1674-8905.2012.03.021
施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