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 林贤郁
发展文化产业要立足国情力戒浮躁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 林贤郁
目前,各地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正在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目标,以前所未有的政策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但目前存在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并予以正确引导。
“文化产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严格统一的统计标准。由于国情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文化产业的统计口径和分类层次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内各种媒体中,有关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举不胜举。在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中,甚至在正式出版的重要学习辅导书籍中,也可以发现概念不清、互相矛盾的相关数据。比如,与美国“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相关的数据就有6%、10%、13%、15%、18%、25%、30%以上等不同版本。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研究人员为了强调国外文化产业的发展程度,强调我国与国外的差距,在不甚了解国外统计口径、指标概念的情况下,利用手头有限的相关信息,按照个人的理解进行大致测算,并不加区别地与GDP进行直接比较。二是一些使用者人云亦云、随意引用,有的甚至添枝加叶。我们应看到,缺乏科学依据的相关信息难以帮助人们客观判断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真实状况。一些数据人为夸大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实际差距,在某种程度上也误导了媒体舆论,影响了公众的正确判断。
众所周知,虽然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GDP水平却处于世界第100多位。目前美国的第三产业和居民消费均已超过GDP的70%,而我国第三产业只占GDP的43%,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也远低于美国。文化产业主要包含在第三产业中,一国的第三产业发达程度直接影响文化产业的规模和结构,而居民消费率尤其是居民文化消费水平以及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着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拉动程度。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只占GDP的2.75%,客观反映了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实现《决定》中提出的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的奋斗目标,需要付出较长时期的扎实、艰苦的努力。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目前一些地区在制定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并没有客观分析本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三产结构、居民消费能力以及文化资源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差距,不顾现状,盲目攀比,竞相提出在较短时期内使文化产业成为本地区支柱性产业,尽快建成“文化强省”、“文化强市”、“文化强县”等不切实际的过高目标,并下达一刀切的发展指标。一些地区在缺乏长远规划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陆续筹建各种名目的“文化产业园区”,有的甚至借建设文化园区的名义搞房地产投资。动漫中心、创意中心等建设项目也出现了重复、雷同的现象,造成有的文化产品因缺乏创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而负债运行。这些现象提醒我们,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客观地分析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条件,脚踏实地地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而绝不能用 “大跃进”的思维模式影响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和统计制度,着重提高各地文化产业统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比性。进一步加强对国外文化产业统计标准、发展状况的研究和测算,加强国际比较,向社会公众客观、准确地介绍和宣传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正确引导舆论。
二是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事求是地宣传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分阶段基本要求、现实条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纠正和克服一些地区脱离实际盲目提倡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倾向和苗头。进一步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力戒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尊重文化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避免“大跃进”式的大起大落。
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决定》强调要“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这一要求使得“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成为了干部政绩考核的热门指标。毋庸置疑,这是考察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它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文化产业是否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因此,我们考核各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不应将“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作为唯一标准,把文化产业考核GDP化。我们不仅要看文化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还要看文化产业的结构、质量和效益,考察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覆盖程度及其服务水平。尤其要客观评价文化产业是否在弘扬先进文化,提高人民文化生活质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0.3969/j.issn.1674-8905.2012.03.002
(摘自2012年3月4日《中国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