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晋
(成都理工大学)
由康德看“爱仇敌”
◆邵 晋
(成都理工大学)
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里,提到了《圣经》中的“爱仇敌”,他认为“爱仇敌”是道德上的命令,具有强制性,这种爱不受情感影响,是意志对自然嗜欲的克服,是出自实践理性的“爱”。
爱 爱仇敌 康德
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里,提到了《圣经》中“爱仇敌”(Love for Enemies)中的一段,大意是:“你们听见有这样的说法:‘爱你的邻居,恨你的仇敌’。但是我要告诉你们,要去爱你们的仇敌,去为迫害你们的人祷告。这样你们可以成为天父之子。天父让太阳照好人,也照恶人,送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你们若是只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果报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事的吗?你们若只对兄弟姐妹问安,比其他人又多作了些什么呢?就是异教徒不也是这样的吗?因而你们要完满,正如你们的天父是完满的一样。”
乍一看,这个“爱仇敌”的说法让人难以从感情上接受,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中国人。从小习惯的就是爱亲人,爱朋友,爱那些亲近的人和“爱我们的人”,从小都是在“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这样一种“推己及人”的氛围中长大,而“敌人”必然是我们在情感上憎恶的人,如何能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爱?面对当下敌人的胁迫,这种爱又有现实的可能吗?
作为天主教徒的康德是这样解释这个诫条的合理性的:
“爱作为爱好是不能告诫的,然而出于责任自身的爱,尽管不是爱好的对象,甚至自然的,不可抑制的被嫌弃,却是实践的而不是情感上的爱,这种爱坐落在意志之中,不依感受为转移,坐落在行为的基本原则中,不受不断变化着的同情影响;只有这种爱是可以被告诫的。”
那么,我们要问,对仇敌的爱和爱好的爱有什么区别,两者的根源何在以使得其在强制性上完全不同,并且两者有怎样的关系以及凭什么来判定道德行为的价值。
首先,“love your enemies”从句法上看为祈使句,意为命令,诫命,命令式。康德认为,“自然界中的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者能按照对规律的观念(即原则)而行动。”善即是出自于这种意志对客观规律的符合的行为。而这种对客观规律的原则,“就其对意志而言的强制性来说,称之为理性命令。”命令式就是对理性命令的形式表述。康德进一步把命令式分为假言命式和定言命式两类。认为只有定言命式才是道德命令。
“爱仇敌”是哪种命令呢?康德认为,一切作为分析命题的假言命式,或者是技艺性的,或者是实用的,都是“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从而这一行为是人之所愿的目的为依据的,目的中就包涵着这个作为手段的行为,行为的价值完全由其目的决定。很显然,既要冒着危险又要违背自己的自然感情,“爱敌人”的行为能得到什么好处呢?是能得到幸福吗?感性的爱好在这一点上明显比理性更在行,只要顺从自然的精巧的安排,“趋乐避苦”的后果远较“爱敌人”的下场来得安稳平顺。可见,就后果而言,“爱敌人”决非是指向意图的假言命令。
知性世界作为感性世界的依据,实践理性对行为的决定作用必定要表现为意志对感性欲望的克服,这种克服就其强制性而言,可以说是“命令”。而对于完善的理性者而言,他没有感性的影响,其行为必然的就是客观规律。
但“爱仇敌”是否是认敌为友,或是善恶不分呢?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将现象世界的“敌友”与本体界中自在的绝对的善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友”不是绝对的应该善,“敌”不是必定的应然恶,可以说现象界中的“敌友”,“善恶”都是相对的,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真正的自在的善是不掺杂经验的,是纯粹理性的善,恶只是人的意志因背离客观规律而顺从欲望所产生的。所以对人而言,“爱仇敌”之“爱”恰恰是植根于纯粹的善,而排除了一切感性冲动,主观动机和行为意图的爱;是出于对自由位格的无上尊重,而克服了自然嗜欲的摆布的爱。这种爱相信,人能够通过理性的实践作用,在道德上完善自我以至趋于至善。
就此看来,康德的解释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
其一,理性主义的传统与二元论体系的架构。
康德在《圣经》中找寻理性原则,将伦理学建构在其认识论模式的体系上,直接从知性的概念出发,经过缜密的逻辑推演进而试图穷尽理性的界限——德性。同时,这是一种二元论的模式,将感性和理性断然二分,以此将目的和自然对置起来。在肯定理性的至上性同时又认定人是有限的理性者,从而将超越问题交给信仰,设立上帝存在,灵魂不死以追求德,福统一的至善。
其二,虔敬派教理与人本主义的思想。
康德高扬人性的大旗,在实践理性范围也掀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即认定善不假外求,根源于人性之中。他还认为信仰由道德决定,道德的纯粹性之实现需要宗教而不是信仰决定道德,从而上帝作为公设,也被看作为实现有限理性者的超越性理想的一个手段。
对仇敌的“爱”,首先,是非爱好的。这种爱克服了自然的冲动,体现出了实践理性的力量。其次,这种“爱”不是基于道德上的优越感。上帝照着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而人却忘记了上帝的告诫,擅自偷吃知识树上的果实而降罪到凡间。就人是生下来即有罪而言,每个人都同样是卑微的,从而不存在道德优越性的差别。再次,这种“爱”在主观上是不求现世回报的,具有一种抛弃一切舍身行善的意味。
康德曾说,“人为自然立法”,《圣经》上也说自然是为了人而创造出来的。即只有在尘世中,作为有罪(sin)的人才能心向上帝,行一个基督徒的义务而得救赎。虽然世界瞬息流转,即起即灭而无一刹那可容驻留,“善”“恶”也只是相对的,但匍匐于凡尘的人能在道德上不断的自我完善以至得到救赎,这就保证了尘世的存在意义,同时也保证了上帝的完满性。
由此不难发现,虽然东西方在文化上有很大差异,基督教与佛教在超越问题上仍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
上帝作为完满的理性者,他的爱是纯粹的理性的爱而超越了时间和空间。上帝的爱是大智慧,如阳光普照,如雨露遍润,是“一思即得”,一直觉即实现,因而能救赎众生。佛的般若智慧,按牟宗三先生的说法是“智的直觉”,和上帝的爱一样是个创造的能力而能渡众生出苦海。
可见,不论是在基督教,佛教抑或是康德那里,都凸现着超越性。即使是在今天的文明社会中,纵然有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丰富多元的文化生活,我们仍然迷惘于生和死之间,摇摆在欲望与理性的边缘,困惑于几千年前的关于人的问题。作为被抛性的存在,我们背负起生命的幽暗之谜,一边自问“人是什么”,一边在炎凉悲欢中朝着自认为是天地尽头缓缓前行。这对至善的不倦追求到底是人性的伟大,还是徒劳的悲哀呢?也许永远没有答案。那么,最终我们又会走向哪里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
[1]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陈伟,沈新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逻辑结构.求索,2009,(09).
[3]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4]王一帆.浅论康德表象问题之意义.文教资料,2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