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挤压困境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2012-08-15 00:42曾圆圆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性别比生育人口

杨 佶,曾圆圆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有686852572人,占 51.27%;女性有 652872280 人,占 48.73%。因此,男性比女性多了33980292人,在性别严重失衡的今天,大量男性在婚姻奋斗历程中,还未来得及就业就已经面临失业的危险了。3300余万的单身男青年游荡在社会之中,会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谁也无法确知,但如果不闻不问,任其蔓延下去,势必会造成国家和社会的动荡不安。针对这一现状,笔者以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社会实践探究。

一、我国婚姻挤压困境概述

(一 )婚姻挤压概述

1.定义:婚姻挤压是指由于不正常的人为性别选择等原因,使到达适婚年龄阶段的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在同期群中相差较大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男性相对不足或者女性相对不足。简言之,就是处于婚龄时期的男女数量相差太大,致使较大一部分同种性别的人无法找到婚配对象的现象。根据我国目前的男女比例情况,男性数量异常多于女性数量,显现为男性婚姻挤压困境。①参见倪晓锋的《中国大陆婚姻状况变迁及婚姻挤压问题分析》,载《南方人口》2008年第23卷第1期。

2.原因:

①传统文化影响。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

②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以前只注重经济的片面发展,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因此,现在我国养老等保障体制还不够健全,人们的许多“后顾之忧”尚未解决,导致了“养儿防老”观念一直存在。

③男女平等政策未得到有效实施。虽然我国倡导男女平等,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方面都没有真正贯彻实施男女平等,特别是女性在就业方面遭到严重歧视。

④社会经济发展失衡。现在我国东西地区、城乡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使得占据优势资源的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男性比西部地区和乡村地区的男性,在婚姻竞争市场上更加具有竞争力,甚至还出现“多吃多占”的现象。从而,使得女性资源更加短缺,男性婚姻挤压困境进一步加剧。

(二 )我国婚姻挤压的严重危害性

1.导致许多青年陷入“婚荒”、“被单身”困境

女性资源的匮乏加剧了婚姻市场的竞争,使得那些在金钱、学历等方面占优势的男性可以找到对象,而相对处于劣势的男性则被迫难以找到结婚的对象。

2.滋生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婚姻挤压造成了许多单身汉,这些性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青年,有可能会通过性犯罪、性侵犯等违法犯罪方式满足自己的性需求,威胁着女性的安全。同时,他们也有可能联合起来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3.加大社会保障负担

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主要以依靠儿女赡养方式为主,如果社会上存在大量终身未婚未育的人,无疑会增加我国养老保障负担。

4.不利于人口结构合理化

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极大地影响着我国的人口再生产,进而对人口结构的合理化造成负面影响。

二、我国婚姻挤压中法律规范现状与不足

(一 )我国规范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立法现状

现今,我国通过了一些关于禁止“两非”现象的法律法规,如《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不少地方制定了一些针对当地具体情况的规定,如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河南省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但是,因为这些立法措施仅围绕控制出生人口方面,且法的位阶较低,其单一性和效力低的缺陷使得其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立法不足

1.立法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法律不足之处尚未完善

目前的立法措施大多是针对“两非”、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方面的,对于男女婚育的观念、年龄等方面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已有之法的位阶较低,在高位阶法的领域,譬如刑法,未有明确的规定。

2.法律未给予女性地位足够的重视,女性地位亟待提高

女性地位的忽视,使得女性的价值远远低于男性的价值,人们在选择生育时,自然剥夺了女性的出生权,选择了男性,造成了男性婚姻挤压。因此,在法律中重视提高女性地位,比如保护女性的出生权和参政权,消除女性在工作和收入方面的歧视,也有利于维护男性的法律权益。

三、我国婚姻挤压困境的法律对策

(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方面

1.树立正确的生育文化观。在中国传统的生育文化中,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时至今日,这种思想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心中,也是今天我国严峻婚姻挤压形势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引导人们重塑正确的“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生育文化观不仅是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也是法律保护男性权益的体现。

2.调整与完善我国现行的人口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实行计划生育(birth control)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单个生育指标要求与人们生育选择的性别偏好在无形之中也促成了今天男性婚姻挤压的严峻局面。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适当地放开计划生育的指标限度,可以参考韩国成功的family planning的人口生育政策,即国家不强行要求少生,而是少生者会得到国家政策的相关优惠,多生者却享受不到这些优惠,引导公民自发地少生,从而引导社会男女价值观的正确取向,逐渐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化。

3.制定一些严打“两非”的具体惩罚措施。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十六规定了一些警告、罚款等措施。笔者认为,现今的惩罚机制过于笼统,应将其微观化,具体到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加大惩罚力度,不应只是行政与经济的惩罚,从而制止这些“两非”现象的泛滥。

4.出台关于购买涉及胎儿性别鉴定相关仪器的规定。有学者提出了购买和使用这些仪器的三个条件:第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第三、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诊断专业和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笔者认为这三个是非常值得可取的,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私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立法者可以将其规定在法律条文中。

5.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禁止对三个月以上的胎儿进行人工引产,一方面是因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具备了生命的各种条件,基于人权对其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是因为三个多月的胎儿已经能鉴定性别了,防止人为选择婴儿性别的引产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为选择性别引产的同时,借鉴此经验,禁止对三个月以上的大龄胎儿进行人工引产,当然医学需要的人工引产不在此列。

(二 )刑法方面

1.限制职场女性的生育权入刑

如笔者在前文所述,虽然目前法律存在一些关于保障女性避免歧视的条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明显不足。因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大法律保障力度,在充分尊重民意和考虑国情的前提下,将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划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未必不可。

2.调整性犯罪、性侵犯以及其他与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男性过多的社会更容易引发安全问题。在目前我国男性异常多于女性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许多的性犯罪、性侵犯事件和其他有关性的犯罪活动,法律具有前瞻性,为了防止这些犯罪的发生,我们的刑法应当适当扩宽这些犯罪的主体,提高这些犯罪的法定刑,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保障和巩固社会的稳定。

(三 )社会保障法方面

1.完善国家养老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够完整,覆盖面也不广,在占全国总人口大半数以上的农民中,还未建立起相关的养老保障机制。笔者建议,应该完善社会保障法对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相对贫困地区农民的“养儿防老”问题,让人们放心地生育女孩,才能根本改变农民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

2.制定保障生育女孩家庭福利的法律法规

笔者建议政府应加大对有独生女和只生女儿的家庭的社会保障力度,譬如,可以建立保障这些家庭的父母的养老金补助机制,或者对这些家庭的生活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

概言之,笔者希望以上从法律角度对处于我国婚姻挤压困境对策所做的一些思考,能够有助于立法者更好地解决当今国家和人民所面临的严重婚姻挤压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人口发展的动态平衡,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1]陈德祥.民族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J].西北人口,2007.(5).

[2]马建雄.性别比、婚姻挤压与妇女迁移——以拉祜族和佤族之例看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移问题[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4).

[3]申鹏,杨军昌.基于人口生态视野的贵州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研究[J].人口学刊,2010,(2).

[4]曾天雄,何少华.关于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5]陈友华,米勒·乌尔里希.中国婚姻挤压研究与前景展望[J].人口研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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