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 云南 丽江 674100)
“评委”一词,从词义上看,“评”就是评价、评比、评审、评选的意思,“委”就是委员的意思。“评”和“委”连起来就是评选委员会委员的意思。评委指专门从事某一方面评价、评审、评比、评选工作的人。
“公正”一词,从词义上看,“公”就是公道、公平、公心的意思,“正”就是正确、正道、正派的意思。“公正”就是公道、正派的意思。“公正”是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它是调解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一种观念和准则。公正以权利义务的统一为要求,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评委公正指评委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处于均衡状态,不偏不倚,遵照公众、社会、行业等认可的准则,按照相同标准同等地对待人和事,使被评对象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与人类文明发展相伴的追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注重社会建设,推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温家宝总理曾经在记者招待会上深情地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充分表现了他对公平正义的热切向往和建立公平社会的决心。
为人做事公正是人的一种美德。评委坚持评审规则,在评审工作中保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正直做人、公允办事是评委有美德的体现。在人的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满的德性,它不是笼统一般,而是相关他人的。”正因为如此,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正如谚语所说:“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它之所以是完满的德性,是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评审公正需要评委的公正来实现。只有个体评委具有公正的美德,在评审活动中执行公正、体现公正,评审活动才能实现公正,从而推动社会公正。
评委公正是评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的体现。评委是一种权利,是机构或社会组织赋予人的权利,也是人的社会存在形式,通过这一形式,体现出人的意义和价值。评委也是一种义务,是社会组织赋予人的一种责任,也是人对特定的社会、组织、他人应承担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因此,评委在享有评委权利的同时,也对他人、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人只有完成其应履行的义务,才能保障其权利。人也是在实施权利的过程中履行其义务的。评委公正,是评委保证每一被评对象在评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获得其应有的东西,是评委实施权利的体现,也是评委履行其义务的体现。假若评委在评价活动中有营私舞弊等不公正的行为,则说明评委只是利用其权利,但没有履行其义务,评委把其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分离开了。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是社会的组成体。只有人的公正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特别是专门从事评委工作的人,由于其工作是评审、评价,他们的公正对体现并推动社会公正有引领和带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评委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部分。评委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也应该成为评委个体的道德要求。如果评委在工作中都能恪尽职责,自觉遵守各种评审规定,公正对待他人和社会,那么评委就会得到他人、社会的认可和肯定,人们也会追求公正,在生活、工作中体现公正,从而推进公正社会的建设。反之,如果评委不公正,在评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然造成社会不公正的结果,给人们留下从事评审工作的评委都不公正的印象,人们会对公正社会无望,社会公正将成为空谈。
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条件是有限的,有人获得了较多的利益,其他人就很可能失去一些利益。可是人们都想拥有获得更多资源的机会,利益冲突就必然出现。为了合理分配社会成员需要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处于健康、良好的状态,这就需要机构、组织公正地进行利益分配。评委是被机构赋予这样使命的人,评委公正是评委的职责和使命所在,是社会公正中的重要环节。因此,评委要合理地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被评对象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分配,做到条件、能力和贡献与所得对等是评委的责任义务。评委不论从事什么方面的评审工作,都要明确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在评审工作中贯彻公正原则,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结果,使被评对象乃至被评的行业处于公平的竞争状态。如果整个社会的评委都是公正评委,评审工作都有公正结果,那么评审工作就能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处于良性竞争状态,形成良好的互动,有效地促进社会健康向上发展。
人是公正的主体,要实现社会公正,必须首先从人抓起。为促进社会公正,应在社会中倡导公正理念,宣扬公民平等思想,开展公正教育,促使社会成员学习公正道德,把他人看成和自己具有同样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看成是和自己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的人格,恪守自己的权利又尊重他人的权利。通过教育,使公正理念内化为个体的观念,并在行为实践中表现出来,在社会中减少甚至杜绝特殊权利的出现,防止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出现,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公正水平。如果整个社会都呼唤公正,各个领域都倡导公正,有要求公正的社会舆论,形成公正的社会环境,那么每个人、每个行业,当然包括评委都会产生体现公正、追求公正的向上要求;同时也会给评委施加一种体现公正的道德压力,被迫遵从公正的命令,这样评委公正以及其他公正就会在社会中得以实现。
评审工作的公正、准确、高质量取决于高素质的评委。要有高素质的评委就要重视评委队伍的建设。组建评委队伍要从评委的遴选、设置、学习、教育、管理抓起,评委的选取是评委公正中重要的一环,对评委的任职资格、思想道德、学术水平、评价能力等各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严格的标准,将评审领域中的学科带头人和拔尖专家选入评委库中,并建立评委库的定期调整和更换机制。例如,在任职资格方面,要认真考察其是否具备担任评委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否是本专业、本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或拔尖人才;在思想品德方面,要认真考察其为人做事是否坚持原则、做到公道正派,做事是否实事求是、做到认真负责;在评价能力方面,要认真考察其能不能对被评对象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是否敢于发表评价意见,能做出既全面又抓住要点的评议。
评审工作实际上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活动,评审工作自始至终就是评委进行分析、理解、比较、判断的主观思维过程。因此,评委的水平与责任心对结果的公平影响重大,评委公平决定着评审工作乃至结果的公平。一般来说,评委的产生要从基层部门、主管部门等层层推选,推选人数一般要多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选出的评委是大家信赖的名副其实的专家、行家,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有社会正义感,坚持原则,抛弃私情,能保持自己独立人格,敢于说实话,有为正义付出勇气的人,而不是八面玲珑、投机取巧的人。例如,霍姆斯被美国总统罗斯福推荐当上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后来,在一次反对托拉斯案件的诉讼中,霍姆斯成了罗斯福的反对面,为此,罗斯福很愤怒,但霍姆斯公开表示:“你需要的是偏袒,而不是正义,但在我的职责中,我才不管你罗斯福想要什么呢!”
为促进评委公平、评审公平,有关组织机构要对评委进行科学的组建和管理。在评委设置上,机构要进行科学的、有针对性的、能适应需要的设置。对评委的管理要进行全面地、动态地管理,才能促进和保障评委、评审公平。例如,美国的司法评审规定就值得借鉴。美国司法评审团的产生,实行电脑抽签,在年龄18岁以上且不违法、不酗酒、身体健康的公民中抽取。一次共抽取30人,对抽取的人要通过法院及双方律师的提问等考核,然后确定12人或6人组成刑事或民事评审团。评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实行绝对多数制,会议时评审团成员不得离开,案件判后评审团即解散。
评委组建后,要举办专门的评委学习规章制度活动,使评委明确自己的职责,增强其责任感。通过学习,促进评委本着对被评对象负责、对自己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对国家政府负责的态度来做评委工作;促使评委掌握评价工作的要点、重点和注意的问题,领会统一的评价尺度,保证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用法规把评委的思想统一起来,使评委明确自己是正义、公正的体现,评审工作中坚决杜绝不负责任、敷衍塞责、违反标准及规定或凭个人好恶投票的做法,否则将会受到推选主管部门严厉的行政处罚。
评审制度是规范约束评委、评审活动,促使评委、评审公正,促进评审工作顺利完成的保证。当然仅仅有制度,没有保障制度实施的措施是不够的,只有把好的制度和严格的执行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使任何违反评审要求的不公正行为无法实现,才能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也才能促使评委的公正。
1.严格执行评委规定。用制度明确规定评委在评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评委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制度手段,促使评委真正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认真负责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评委使自身的权利义务统一,给被评对象应有的东西,是评委的职责。评委除了靠个体的德行自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外,还要靠制度。公正只有落实到制度层面,才具有普遍性和共同遵守的必然性。只有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使制度发挥其约束机制和作用。不论是谁,只要是制度规定中的一员,都得在履行过程中无条件服从制度,否则就面临被处罚、失去评委的资格,甚至更严重的后果。评委制度不仅对评委,还对被评对象及涉及到的人都具有束缚制约的作用,同时也有导向激励的作用,从而促进评委、评审及社会的公平。
2.严格执行评审项目保密制度。评审工作是由评委完成的,评委是有思想情感的人,如何使评审过程不受到外界人际、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评委公正及评审公正是评审中关键的一环。现在有的评审中实施的“双盲评审”制度就值得肯定和推广。“双盲评审”中的“双盲”指评委与被评项目负责人都是保密的,项目负责人与评委是互不知情的,评委只是全心评审项目,不知道自己在评审谁的项目,项目人也不清楚自己的项目被谁评审。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评委不公正情况出现,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
3.严格执行评审规定。评审活动,要求评委必须遵守规范,促进评委公正。第一要有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一般来说,评审标准的自由度太大,评审规定不严谨,为一些评委徇私舞弊提供了可能,也使评委难以做到公正。因此,评审活动要有科学的量化标准,要将评价对象科学合理地细化为若干评分标准进行评价。评价有等级,每一等级有严格的规定,明确的界限及数量标准。要求评委把评价对象评审为哪个等级,打多少分值,都要填写评分依据,并签名认可。通过这样的评审规定,避免了评委对评价对象进行笼统、模糊地评价,出现不公正的情况。第二要建立评委档案,把评委的每一次评审活动都记录下来,对评委的评审结论进行分析,判断是否有恶意或严重不公正行为,建立其评委信誉档案。
4.做到评审过程公开。评审过程公开,是评审结果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促使评委公正不可或缺的条件。评审过程公开不是说评审活动全部公开,而是指评委们熟悉评审对象后,评委对评审对象进行集体的、面对面的评价活动。这一环节是评审活动的关键环节,被评对象是否能评上取决于这一环节。这样的评审规定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内容上对评委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使评委的言行受到公开的监督,使徇私舞弊无法下手,使人情关系因素受到一定的限制,使走后门的无路可走,从而使评审更具说服力、可比性、公正性,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也保证评委的公正。
1.对评选评委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要审核评选出的评委是否符合思想道德、业务能力、评价水平等条件,保证选出的评委合格,防止滥竽充数现象发生。凡符合入选条件的评选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可在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对其个人资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增强选举评委的公开度、透明度。通过公示,真正把熟悉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且品行良好的人选进评委专家库。
2.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为了减少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行为,对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整个评审活动中实施严格的监督。例如实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终审时学科评审组通过举行辩论会,让入围者和评审组外的专家学者们去旁听,将评审过程放在大众的监督视野中;或者是将评审活动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鼓励人们参与到整个评审活动中去。这样有利于大家互相监督,避免评审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专家保证评审公正的压力,也是专家追求评审公正的动力。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亨利·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