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可国
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辩证
涂可国
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制度文明同精神文明具有许多交叉地带。从本质上说,制度文化并非简单化的规则,而是人类精神文化的外在表征,蕴含着精神文化的成分。从结构上说,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社会制度是一个由多层次、多方面和多要素组成的有机体系,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具有同一性。同时,精神文化不是空洞抽象的,而是具体历史的,它必然要在思想道德和文学艺术等方面反映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制度问题,这表明精神文化内在地蕴含着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渗关系。
文化哲学;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相互渗透;辩证关系
当代文化哲学一般把文化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三大类型。目前关于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之间的关系为学人关注。本文将从文化哲学角度对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反思。
由于立足点和标准不同,使得关于文化的类型的分析变得歧见丛生,许多人不满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分类,在此框架之外提出了许多新的文化类别。英国著名人类学家、文化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依据文化功用的不同,把文化分为物质设备、精神文化、语言和社会组织。奥本格将文化分成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指的是工具、机器、房屋之类具体的人工的产物,非物质文化指两个方面,即,一是学问、艺术、宗教之类所反映的不可见的精神方面——精神文化;二是制度、习惯之类抽象的、但作为一种方式给予人的行为以一定方向的具有适应性的文化。国内有的学者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之外提出了与之有别的第三种文化,即行为文化。有的则认为文化不妨分为两大类四亚类:第一类是指人类在认识、改造、适应和控制自然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这类文化进一步区分为智能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等)和物质文化(房屋、器皿、机械等)两个亚类;第二类文化是指认识、改造、适应、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这类文化进一步区分为规范文化(社会组织、制度、政治和法律形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和精神文化(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两个亚类。有的论者则把文化分成三种形态:第一是软文化形态,即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观念形态的文化模式如各门科学等;第二是硬文化形态,即精神文化对象化、物化于物质载体之中的产物,如建筑、艺术、雕塑、文化环境等,是时代、民族、社会文化精神的物质见证;第三是次文化形态,主要指人们的心理文化结构和行为方式。同这种认知恰好相反,国内许多学者不承认有物质文化,断定文化专属于精神,惟有精神文化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在西方文化理论界,对文化概念的理解也出现这种共同的趋势,例如英国著名历史哲学家汤因比在其文明形态理论中提出人类社会表现为各种文明形态,而文明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经济、政治和文化;美国学者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也把文化与经济、政治并列。
在我看来,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分野不在于是否含有人类精神因素,而在于载体不同:物质文化附着于一定的物质实体,或者说物质是其承载本体,而精神文化则主要仰赖于人的语言、观念及其他非实体符号;材料不同:物质文化的材质一般是客观物质,而精神文化的内在构成则主要是人的思想观念;价值不同:物质文化是指能满足人物质需要的客体,而精神文化则是指满足精神需要的产品。任何形态的文化,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人意识外化的结果,物质文化也不过是人类对内外物质进行改造的晶化物;社会文化无非是人类精神的自我确证、自我显现,它凝聚着人的价值观念、道德祈求,体现了人的审美趣味、社会理想,展现了人类的知识力量和智慧水平。
制度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在学术界并未达到一致。制度属于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对制度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公共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它是一种维护交易正常进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共同需要。新经济制度学派代表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他把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相应的执行机制。社会学认为,公正的制度是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制度。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则认为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产物。综合众多对制度的界定,所谓制度就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围绕一定目标、依据一定程序,由社会性正式组织制定、颁布、实施并受到社会权力机构强力保障,具有普遍约束意义、比较稳定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类。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策、条例,各种组织的章程、协议等。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它是具有持久生命力、世代传承的诸如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属于意识形态类的表现形式。这表明,制度文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制度文化包括社会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范和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规范。由于社会规范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它甚至包括风俗习惯、礼节礼仪、道德规范、法德规范等,因此当我们从广泛意义上理解制度文化时,它就纳入了风俗、习惯、礼节、法律规范等内容。不论是广义制度文化概念还是狭义制度文化范畴,各有其利弊。前者有利于扩展制度文化的涵盖面和普遍性,但外延过宽也会使之内涵模糊;后者有利于限定制度文化的合理界域,但解释力也受到一定削弱。我倾向于同意严格使用制度文化概念,而将它规定为合法化、正式化的规则或规范。其理由正如鲁鹏在《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中所言:“(1)作为一种理论抽象,外延过宽就会使内涵模糊不清,不利于人们理解把握,也影响概念自身的明晰性。(2)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制度建设的要旨恰恰在于打破分散的、各异的习俗和惯例,建立统一的社会行动体系。它要求服从社会认可的规则,而不是个人或团体自以为是的准则;它要求形式化、明确化,而不是约定俗成、心照不宣;它立足于抑制人的恶行,而不是立足于人的道德良心,尽管它的目的也是扬善。(3)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的素材,可以把它们看做准制度,却不可以把它们等同于制度,如同不可以把潜意识等同于意识、把心理等同于理论一样。”[1]
制度文化是指合法化、正式化的行为规则、惯例。它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文化。社会关系是制度文化产生的基础、动因,制度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构建和完善,人们处理和认识社会关系的活动方式及其成果反映在制度文化之中;而制度文化是社会关系的模式化、固定化,人们往往要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选取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规范化活动将之固定下来,成为较稳定、可重复、能预期的关系模式。制度文化一经生成,就可以确立某种社会关系,调节社会关系。其次,制度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文化。我不同意日本社会学家横山宁夫在《社会学概论》一书中对制度性文化与社会规范两者之间关系的解说。他认为,在限制个人行为的客观存在中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的,管它叫作狭义的制度;而未必带有赏罚性的强制性法规,但为多数集团成员共同承认和期望的行为标准,统称为社会规范,制度性的文化就包含这两种含义。[2]很显然,横山宁夫把制度看成比规范范围更广的范畴。实际上,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横山宁夫所理解的规范实为狭隘意义上的,广义的规范是指一切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性质的文化指令,它包括各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章、准则、条例等。而制度则是指具有强制性、合法性的文化规则和惯例。由此可见,制度文化从属于规范文化。
制度文化大致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制度文化决定着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收益或分配关系,决定着人的社会角色、地位,决定着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交往范围,等等。社会制度一旦形成,就要求人们去遵守,否则就会遭到惩罚。二是普适性。一种社会制度经常是为一群人、一个地区所制订和执行,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具有超个人甚至超群体的特征。三是稳定性。制度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凝结、提炼成的相对定型化的行为方式、规范,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促使社会制度保持一定的持续期。此外,制度还具有合目的性(满足主体的生活欲求)、系统性(由不同制度要素组合成制度体系)和象征性(为明确起见,常带有一定的象征符号)。
尽管制度还有其他多种层次的分类,但它们的功能却基本相同。一是具有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的能力。制度通过规范行为,以减少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预期,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二是具有刚性规范和约束的功能。它以一定的公共权力为依托,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强制性,从而约束人们的非理性行为,减少和降低社会行为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不确定性,有效保证行为效率和合作可能。三是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它依靠人们对事物属性及其规律的认识,对各方面关系做出合理的协调,并对人们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鼓励人们做该做的事,规定不该做的事,从而提高效率。四是制度对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力量具有协调和整合功能。制度具有的约束和激励功能,说到底是为了调节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整合社会的力量资源。
以上我们主要立足于静态角度阐释了精神文化同制度文化的交互关系,如果站在动态角度去看待这两种文化类型的关系,就会发现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
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制度文明同精神文明具有许多交叉地带。首先,从本质上说,制度文化并非简单化的规则,而是人类精神文化的外在表征。文化通常具有四个维度:一是历史的指向,文化标志着前人所创造的人工产物的积淀,亦即社会遗存;二是精神的指向,文化侧重于描述人类的心理特质如人格、价值观、生活态度、观念等;三是非自然的指向,这意味着文化主要用来说明人对自然的加工改造及其历史性成果——人文化成;四是地域性指向,它表明文化的语用特征乃是标明世界不同民族、部落、国家等社会区域的不同生存方式、生活样法、风俗习惯等。制度是人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某种思想观念、物质文化所创造出来的社会构制,它具有历史传承性、人文性、主体性和民族性,质言之,它具有文化性。当我们谈论制度文化时,显然不仅仅说它是一种社会规则,而同时表明它乃是人类精神外在的投射物。故此,从广义上说,制度文化蕴含着精神文化的成分。其次,从结构上说,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社会制度是一个由多层次、多方面和多要素组成的有机体系,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具有同一性。同时,精神文化不是空洞抽象的,而是具体历史的,它必然要在思想道德和文学艺术等方面反映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制度问题,这表明精神文化内在地蕴含着制度文化。由上可见,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渗关系。
一是精神文化要对制度文化进行主观诠释、反映。按照以往将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做法,加上制度文化是由人按照一定目的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因而制度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似应归入社会意识之列。但是,我们知道所谓社会存在不过是标志着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化存在物,制度一旦被人创设出来,就成为一种客观自在之物,它不论是以语言文字等外在符号化形式为载体,还是内在地以人们的思想观念形式而存在,都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力量和对象性存在之物,因而可以看成社会存在之物。至于社会意识,它是社会精神生活现象的总称,包括人们的政治法律观点、风俗习惯、社会心理,以及哲学、道德、艺术、科学、宗教等意识形式。社会意识的这些内含和特征表明,它正是社会的精神文化——尽管精神文化的外延似乎更宽泛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要反映社会存在。类似地,我们也可以说制度文化决定着精神文化,精神文化要反映制度文化。首先,精神文化的特性决定了它必定反映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不论是个人内在的主观思想观念,还是外在的科技、文艺、教育等,它们都具有概括、总结和表达制度文化的功能,并由此形成了制度观念、制度心理、制度情感、制度道德等。尤其是有关制度的各种思想观念,不仅表现为对制度的期待、理想和构思,还表现为有关制度的理论和学说。其次,制度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必然进入人类的精神文化系统之中。社会制度具有调节、激励、信息、凝聚、导向等功能,它不仅形塑人的行为模式,还调控社会矛盾和冲突,引导社会发展方向,决定社会政策的制定,因而极其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作为对社会存在反映的精神文化不可能对极为重要的制度文化“无动于衷”,而必定将制度文化纳入视野之中。再次,制度文化要发挥实际作用就必须借助于精神文化作为中介,这一点也就决定了精神文化要反映制度文化。制度文化属于结构化、形式化、固定化之类的静态东西,它的功能的现实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参与,需要被社会成员“唤醒”、认知和理解,需要反映到精神文化系统中来,由人内在主观精神与外在客观精神发出指令,传达调控行为的信息。
二是精神文化为制度文化的创立、运行与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任何文化都是人创造的,都由人的精神文化输送动力。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指导下创立的。自从汉代“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就一直成为历代统治者制订制度、政策的理论依据,像“重农抑商”方面的制度即是受到儒家重义轻利的影响。资本主义制度的发育,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同新教伦理分不开。任何制度的设置与运转,无一不受人的需要所支配。许多文化制度,更是直接为了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制度文化的创立与发展,同样离不开思想观念的支撑。在我国传统社会,关于“大同”、“小康”等方面的观念,是长期以来左右人们追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力量。思想解放往往成为社会制度变革的先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
三是精神文化为制度文化提供批判或辩护。人类的精神文化无疑会展开自身的批判,这是文化重构的重要前提,也是文化进步的动力之一。但是,精神文化还将目光投向现实的制度文化以进行批判。在这里,我所说的“批判”固然包含对制度文化表示质疑、不满、破坏等否定性环节,但也蕴含着带有中性性质的评判、分析,亦就是对制度文化进行是非、善恶、优劣等进行鉴别比较。“不可否认,作为一种文化行为,作为具有明确价值取向的主体,人们所进行的批判或者文化批判,毫无疑义地具有强烈的价值倾向,带有鲜明的主体意识。但这并不等于批判是纯粹的否定,是纯粹的主观行为。”[3]精神文化对制度文化的批判,并不全是破坏性的,有时也是建构性的。可以这样说,人类社会制度正是在精神文化的不断反思、质疑乃至否定中而走向更新和完善的。况且,精神文化不光会对制度文化表示否定,同时它也对制度文化进行辩护。
制度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它通过限制个人的外在行为、规定社会关系、作用于精神文化等方式和途径,决定着精神文化的内容、形貌、发展、变革和类型,为精神文化创设一个制度硬环境。
制度文化成为影响精神文化内容和形式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制度文化作为特殊的社会存在制约着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精神文化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辐射、调节、激励等作用。由于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源如何配置、分配,关系到个人获得利益的大小,关系到社会关系结构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关系到每个人的一言一行,这就使得它引起人们思想的高度关注,并决定着人们情感和心理的相应变化。另一方面,制度文化特别是文化制度较为直接地决定着精神文化所反映的社会历史内含及其表达方式,制度文化往往为精神文化生产的内容和形式提供社会背景。
制度文化往往决定着精神文化的性质、目的和走向。人类的精神文化是其精神活动和精神生产的产物,而制度文化通常决定着精神生产的性质、目的。社会制度是社会关系模式化、结构化、固定化的正式规范体系,是人行为合理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社会的基本制度,更是国家的基础和意识形态的根基。社会制度是推动精神文明形成和发展的中介和前提,它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首先,不同的社会制度体系会产生不同的精神文明。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使着当家做主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然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目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主义精神文化成为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现代化文化。而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金钱政治、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相适应,资本主义思想文化的基本特征则是:为少数人服务;充满着种种文化矛盾和冲突;以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为导向,等等。而在封建社会,建立在专制政治、宗法社会、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精神文化,必定是以“三纲五常”、“重农轻商”、“安贫乐道”等为基本特质的旧文化。其次,制度文化对精神文化的发展产生促进和促退的双重作用。尽管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治、法律制度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属于思想关系范畴,但它一旦形成,就会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反作用,不仅可以促进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对思想上层建筑及其他社会精神文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观念上层建筑同制度文化之间的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内部的关系,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既反映经济基础,又反映政治制度。反过来,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作为一种外在的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点、道德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一般说来,自由的、民主的、宽松的制度环境有利于促进精神文化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精神文化前进的步伐。再次,不同的制度文化会不断强化与自身相适应的精神文化。这主要是指国家的统治者和统治阶级会将奉行的思想文化或意识形态上升为国家意志,上升为主流精神文化,并将其推广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中国汉代以后的统治者通常把符合自己统治需要、维护封建秩序的儒学作为治国方略和理论,并加以认同和强化。而当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则将个人主义、实用主义、霸权主义等符合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精神文化加以推广宣传及向国外强行输出。
制度本身借助于特殊的符号形式而存在,它具有文化意蕴,因此它才构成为制度文化。然而制度文化不是自在自为的,是不会自我培植的。制度是人化的产物,它的文化象征意义是由人的精神文化外化所输入的。制度文化一经生成,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保守性,反过来对社会的精神文化产生重大的直接反作用。这里我们将循着社会理想、价值观念、社会道德等核心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双向互动思路,来探讨当代中国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建设问题。
从制度文化的起源和特质来说,当人们彼此发生交互作用的社会性活动经常性、重复性发生时,就会出现模式化、程序化和固定化,社会关系正是由这些互相作用秩序的组合和模式构成的;为了使程序化活动沉淀下来,在人们之间建立稳定的互动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交往实践的正常进行,社会往往会制订某种制度性规范加以确认和规定,从而赋予社会关系以合法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可见,制度及其文化不过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结构安排。社会关系的结构优化和完善,更为合理地利用各种社会价值资源,保证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恰好是社会理想的根本内容。不同的制度文化是根据不同的社会理想而设计出来,在某种意义上它承担着工具理性的职能,借以达到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社会制度一经建立,它的存在和发展往往会不断强化人们相关的理想。
根据理想和制度文化的相互作用,在进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充分认识共产主义理想的科学性。共产主义理想吸收了古代思想家提出来的“大同理想”的精华,又扬弃了“大同理想”的糟粕。共产主义理想不是乌托邦,它尽管表现了某种合目的性特点,但同时它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因而具有合规律性特点。一句话,共产主义理想并不渺茫。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并不是线性的,而是多元的,虽然市场经济不可超越,但这并不表明某些国家和地区不可以绕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在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指引下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仅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
二是避免走向理想主义误区。虽然共产主义理想真实可信,但由于“左”倾幼稚病、看问题过于简单、教条主义等原因,使共产主义运动不时犯空想社会主义的毛病。在我国,几次都产生了急躁冒进的举动,一些人过于浪漫和理想,把本适合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些制度安排在社会主义还不成熟的历史阶段,诸如“一大二公”、非市场化、平均分配等制度基本上脱离了中国国情,脱离了人们的思想实际和人性定势。殊不知,达致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境界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根据该理想设计的各项制度必须切合当前社会现实。对共产主义理想不要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更不能据此去制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制度谱系,我们必须从国际国内现实状况出发去设计我们的制度蓝图。
三是不断强化和优化社会主义体制意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理想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可是社会主义体制却可以千差万别,它是由各种具体制度所构成的系统。我国各种各样的体制无疑要反映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性质上异于西方社会而属于社会主义范式,我国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社会体制层面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决不是背离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决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或所谓的第三条道路。
人的思想规定制度,制度因思想而生,因思想而异。反之,制度强化人们的思想,制约人们的思想。这一点不仅体现在社会理想与制度文化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上,也展现在价值观念同制度文化的双向运动上。一方面,制度及其文化受价值观念的制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共产主义社会理想不过是由平等(均平)、公有、共同富裕等所构成的价值观体系,而我国现行社会制度除了受到共产主义价值观制导外,还受到其他价值观系统及较为具象的价值观的影响。具体说,我国社会基本制度主要依据平等、公有、民主等价值观念而建构起来;资本主义制度在理论上是基于对民主、平等、实效(功利)、人权、自由、财产、安全等价值的追求,但是正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所批判的那样,资本主义制度的实际运行机制却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它所标榜的自由也不是全体公民的普遍自由。另一方面,制度文化也会对价值观念产生重大而又复杂的影响。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巨大发展,它所显示出来的巨大生命力和优越性,不断强化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有公享观念。制度以种种方式和手段将自己依据的观念推广渗透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力图使之内化为每个人的心理;制度还将自己依据的观念确定为社会的意识形态,从而使它由众多观念之一上升成为占统治的思想。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制度给予价值观念的积极作用尽管是主要的,但也不可忽视其负面效应。市场经济能直接促使人们重视经济利益,却难以直接保证人们也重视那些与市场经济没有必然联系的精神文化、理想信念的价值;市场经济能直接促使人们重视实利的价值,却难以直接保证人们也重视市场经济之外的道德、人情、仁义的价值;市场经济能直接促使人们重视竞争和重视效率,却难以直接保证人们同时兼顾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社会公平;市场经济容易导致主体的本位意识、社会主体的分层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这对强化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观念,增加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往往由此而冲击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淡化全局观念、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会削弱民族凝聚力,导致社会规范和社会心理失衡。
通过以上对制度文化与价值观念之间的分析,我们弄清了精神文化建设不能脱离开中国的制度环境,应该结合我国现行制度的特点及其变迁,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建设。
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效率公平价值观念。整个人类所追求的价值等级中,自由、公平、效率乃是处于核心层面。从另一个角度看,整个世界文化的价值观无非是在两大类价值及其实现手段之间进行选择和构思的。其一是富裕、殷实、生存等物质生活价值。其二是公平、自足、宁静、娱乐等精神生活价值。这两类生活价值又趋向于一个终极价值目标,即快乐和幸福。为了行文方便,我们把求生存、求温饱的价值取向称为外在超越型,而把求平等、求和谐的价值取向称为内在超越型。在我国传统文化系统中,尽管儒释道在具体治国方针上有所不同乃至冲突,如墨家主张兼爱,儒家则倡导有差等的爱,但在价值取向上都呈现出惊人的一致,这就是重精神、重秩序、重公平。应两大类价值取向能够统一起来,高度重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和塑造,特别是要教育大家树立合理的公平观、效率观,据此制订出产生最好社会效果的制度,以极大地促进历史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值观。一是建立市场经济本位价值观。这就是树立和塑造适合于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健康运行和发展的各种价值观。这里,既要反对那种认为市场经济仅仅是实利经济和唯金经济的消极悲观价值评价,又要反对那种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义兼得、互惠互利且能从根本上提升人的价值理想的盲目乐观价值估量,还要反对那种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价值观只能任其自然生长的自然无为价值观念,而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结构、功能、特点、规律等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价值观念体系。二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价值观相配合的社会价值观。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构建起合理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系统,应在全社会倡导、重塑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体系。这一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念框架至少应纳入如下核心要素:信用体系和契约观念;集体导向与个性充分发展相统一;科学的公正观、公平观;革命的功利主义;合理的代价意识,等。三是要防止市场经济价值观的无节制扩散。市场经济价值观主要应在市场经济领域起作用,它所倡导的某些价值观念如求利、功利、个人能力本位等不能扩广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不能起普遍的规范指导作用,在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时,一定要树立起边界意识,警惕市场经济价值观对社会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
在国内,由于受西方制度学派的撞击,不少学人对伦理与制度关系问题倾注了大量精力,特别是关于制度的伦理效应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一般地讲,伦理与制度展现为相互作用的关系状态,但特殊地看,两者关系又是纷繁复杂的。就伦理对于制度及其文化的作用而言,我们分析认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为合理的道德促进合理的制度向前发展。二为不合理的道德导致不合理制度的产生与成长。三为道德脱离制度的生存与发展态势。有时,道德过于理想化,会超前于现有制度,这会束缚制度文化的发展;有时,伦理落后于时代,这也会阻碍制度及其文化的良性发展。关于社会制度以及由此生成的制度文化对社会道德产生的影响,大体说来包含以下两方面。其一是从正面上对伦理进行濡化、渗透和教育。环境塑造人。由于人具有个人、群体和类三种存在形态,由于制度构成了环境的组成部分,因此,制度环境不仅决定个体道德,也决定群体道德、类道德。其二是从负面腐蚀社会伦理。在社会制度系统中,有的制度本就是“恶”的,如人们常说的“不义之法”,恶的制度客观上必定致恶;就特定制度而言,有的制度天生带有“恶”的属性,如雇佣剥削制度,有的则既含恶又含善,具有双重的道德属性,这些带有“恶”的制度通常会冲击人们的道德良知和正义之感。
根据制度文化与社会伦理的既对立又统一关系,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做到以下三点。
(1)道德建设要注意适应制度文化发展的要求。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发展的、较为完善的伦理体系,既要铲除封建伦理观念,又要杜绝太过理想化的道德规约,还要大力加强体现时代特色、促进制度文化健康生长的伦理观念的培育。
(2)建构起体现合理伦理的社会制度。制度的“善”是更大范围的“善”,它可以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去陶铸人的道德情操;制度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以及怎样做,这也就为人们的道德修养提供实践途径;制度可操作性强,它可以弥补道德规范的不足;制度一经生成,往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就为人们的道德养成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此,我们以后在进行道德教育时要多注意利用法律法规、社会制度,制定符合道德的社会制度体系,以约束人的行为,指导人的实践活动。
(3)注重道德规范建设。要实现制度文化与文化建设之间的良性发展,可以从社会规范建设角度入手。要建立和发展社会规范体系,改变规范真空、脱节、简单、含糊、冲突等问题,使人的行为规范化、合理化,在完善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善于继承和发展传统的道德规范文化,摒弃其中糟粕性的、过时的成分,吸收其中反映和调节人类一般社会关系的普遍性内容,如传统中国社会的五伦、礼俗等;要根据现实社会生活概括总结出一些新的道德规范,根据公共生活和公共关系的特点,提出并逐步完善人们在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公众行为中的社会规范;要强化人们的道德规范意识,通过社会教育和自我修养使社会认可和共享的各种规范内化,转变成社会主体的自律意志,促进社会文明、制度文明的发展,消解由道德规范对立所产生的各种负面作用。
[1]鲁鹏.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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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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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可国,山东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邮政编码 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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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2)04-00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