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视角下的法治建设

2012-08-15 00:44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民生公民利益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民生视角下的法治建设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人们的利益矛盾和纠纷亦不断增多,并以各种不断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式集中爆发,以民生为代表的利益问题日益引人关注。法是人类社会利益矛盾纠纷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治能够为民生问题提供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有效解决途径,因此,解决民生问题,要走法治的道路。当前,中国法治还不能有效应对民生发展的需求。只有加强建设,才能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证。

利益;民生;法治;完善;着力点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的需要的多样化和无限性与客观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人的利益关系产生复杂多变的矛盾和冲突。如果缺乏有效手段进行调整,人类社会就有可能因利益矛盾和冲突而陷入混乱之中,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人类社会就需要一种有效的控制手段,对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可靠调整和有效规范。通过社会发展实践的总结,法便成为这样一种可靠的手段,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对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权威的、公正合理的、规范化的调整,以满足人们正当合理的需要,同时又防止人们因私欲膨胀而导致的行为失范。因此,可以这样讲,法律就是利益的产物,没有利益矛盾和斗争,也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法律往往表现为是维护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和可靠工具,有效地解决利益矛盾和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一、只有以民生为基本内容的法治,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社会的实践力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人们的利益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并以各种不断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式集中爆发,以民生为代表的利益问题日益引人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保障公民能够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财产的权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遭遇其他风险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或补偿。法治保障和改善民生,是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劳动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的。法治能够为民生问题提供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和有效的解决途径。因此,解决民生问题,要走法治的道路。

1、民生问题,是广大公民最基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活着首先要解决衣、食、住、行等生存问题,这种生存的基本需要主要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老百姓的生活来源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所讲的民生,就是指公民的生计、生存、生活,它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的满足为根本要求,以教育、就业、分配、社保、安全等为构成要件。通常,人们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安全是民生之盾。民生既是指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也包括公民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可见,民生既是公民最基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具体反映形式和具体表达渠道。重视、关注并积极解决民生,是平衡和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形式。

2、当代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行政关系来表达和实现不同利益关系的基本格局,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是在承认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推进各项改革并取得成功的。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实施财政包干分税制改革,逐渐承认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使得越来越多的利益需求被释放,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明晰化、利益实现手段多样化的社会关系逐渐形成。②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关系日渐凸显,广大公民日益增长的利益需求与现行制度安排不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突出地反映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关系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构成了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对改革和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当前,我们既要在承认广大公民利益的基础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发展,又要在承认利益差别的前提下,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3、法律只有以民生为基础和主要内容,才有生命力,并获得社会的自觉遵守和有力执行。民生问题关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决定人心向背、事业兴衰。法律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上升为法律,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必然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与难点问题,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解决好中国社会最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抓住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抓住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民生热点就是法治建设的重点,民生关切就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民心所向就是法治建设的方向。要把法治建设的立足点定位在广大公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始终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这是当前中国国情对法治建设的要求,是社会历史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抉择。

二、民生视角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

实践证明:只有用法律规范调整和实现涉及公民的最根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用法律维护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将宪法已经确认的公民权利付诸实际运作,以充分的公民权利来监督权力、制约权力,让权力不敢懈怠和滥用,国家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并自觉遵守,法律正义才能得到社会的拥护和有效实现。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只有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己任,解决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公民有尊严地生存下去,社会的利益纷争才有可能减少,社会矛盾才有可能化解,社会和谐才有可能实现,而法治的生命力和实践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民生的视角下,中国法治建设将呈现出更为鲜明的民生特点。

1、法意表达方面:在强化国家意志的前提下,应更加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表达和维护,体现现代民主政体的本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更加注重人民主权,更加严格国家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法律责任,也更加注重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平等关系的实现,注重国家与公民的平等对话和意志的沟通。

2、利益维护方面:不仅要加强国家利益的维护,注重代表国家利益的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同时,要更加注重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和实现公民利益。要通过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来实现对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护和保障,让公民能够真正实现其财产权、教育权、就业权、分配权、社保权和生存安全权等关系民生的基本权益,让公民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自由,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权益,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3、公权和私权关系方面:在强调加强国家公权行使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对国家公权的监督与制约,充分保障公民私权。通过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国家公权对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等方面的私权的保护和实现,强化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维护,推行公权力的透明和公开,实现公权力的高效运行,依法加强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公民权的实现。

4、法律构架方面:在强化国家公权力的维护和运行的前提下,加强国家公法的制定及贯彻实施,更加注重以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为代表的私法和社会法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加强私法和社会法的建设,更加明确和丰富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依法规范有关民生的法律关系,依法促进和规范公民的自我管理,体现和维护公民的社会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5、法律救济方面:必须十分重视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高效规范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建设,同时,注重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社会公众走法治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之路,依法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和正义,使社会矛盾能够得到及时化解,社会稳定得到有效地维护。

三、完善中国法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

1、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利。”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要深刻认识到,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二是要坚持做到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民生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三是要将维护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点,更好地解决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问题。

2、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民生相关的法律。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一些直接关系民生的法律已经制定和实施,如《食品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也已提上立法日程。在制定和完善与民生相关的立法中,需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依法推进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分配正义。要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保障和改善民生获得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要依法促进和保障对民生建设的投入。要建立面向民生的财政体制,严格规范财政支出,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财政对民生的投入。三是要依法推进立法民主,坚决纠正立法行政化、权力部门化的错误倾向,以保障法律规则本身的公平正义。

3、切实有效地加强有关民生的法律实施。要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切实有效地加强有关民生的法律实施。一是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府是主要的执法主体,有关民生的法律绝大多数是由政府来实施的。因此,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状况,也直接关系到民生状况。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利,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切实做到公正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让关系民生的法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生,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和方式的改革,让执法更有力、更文明、更科学,让执法成为公民利益的可靠保障。三是要强化行政监管,严格执法监督。要重点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实施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滥用执法权等严重损害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着力解决政府权力利益化的问题。

4、完善民生法律救济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经济状况、法律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公民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其利益诉求往往不能通过法律的正常途径得以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源。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救济制度,拓展法律救济方式,使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在民生问题上能够得到公正、公平和及时的法律救济。一是要完善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保证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有序、充分地依法表达,努力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利益矛盾和纠纷,把公民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要完善程序制度,完善针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用普通公民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用得了的法律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三是要依法保障多层次利益诉求通道的畅通。要通过信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来吸收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要充分利用网络、传媒等中介,反映民生诉求。多层次民生诉求的解决,要以法治为标本,以司法审判为最权威的方式,积极引导公民用合法的方式而不是非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四是严厉打击有关民生的犯罪。要严厉打击有关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招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犯罪,坚决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重点领域的犯罪案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注释:

①单大圣:《社会建设重在承认利益差别》,《学习时报》,2010年8月2日。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8页。

DF02

A

1671-2994(2012)05-0140-03

2012-08-19

黄晓群(1965- ),男,广西玉林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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