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岩
(北京市消防总队,北京 100037)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马 龙)
本文所指的亡人火灾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或火灾案件。人命关天,亡人火灾涉及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切身权益,也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规范准确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确定火灾性质,是妥善处理火灾事故、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及时侦破火灾案件、打击涉火犯罪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具体体现。相对于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来说,亡人火灾的调查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公安部新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对亡人火灾的调查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提高了亡人火灾调查的管辖权限,规定了亡人火灾要与刑侦部门协作调查等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安消防部门火灾调查力量的相对薄弱、火灾调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制约,亡人火灾的调查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细致,甚至违反办案程序的问题。因对调查认定结论不服而引发的争议和信访案件时有发生,分散了各级领导的精力,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形象和声誉。本文重点针对在亡人火灾调查工作中容易忽视的重要环节,提出规范做好亡人火灾调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亡人火灾是指在火灾现场中发生人员死亡,或发生人员因火灾受伤在统计时间内医治无效死亡的火灾,包括放火案件(指因放火导致人员死亡,而非杀人后的放火焚尸、灭迹)。按照现行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因此,上述原因导致的人员死亡均应列入亡人火灾的统计范围,也包括因放火导致人员死亡的火灾。目前,普遍存在着许多想方设法来规避火灾亡人统计的情形,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统计数据的不真实,更重要的是会因此在亡人火灾的调查中,出现主责不清、部门推脱的情形,直接影响到亡人火灾的调查和处理。
亡人火灾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所调查的火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的基础上,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接、处警环节是整个调查工作的开始,认真做好亡人火灾的接、处警工作,也是做好整个亡人火灾调查工作的基础。首先,接警人员在接警时一定要考虑到调查工作的需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和保留下相关的信息。一是要准确记录报警时间、询问报警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二是简要询问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并尽可能要求报警人不要离开现场。对路过现场的报警人,一定要记录清楚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或地址,以便调查人员访问取证。其次,要及时进行部警,组织警力迅速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工作,避免出警不及时而延误调查。
一般要求是,指挥中心接警后,在调派力量灭火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向属地支(大)队和有关业务部门发出出警指令,对现场已发现有人员死亡的,要同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的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出现场;属地支(大)队接警后,支(大)队领导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初期处置工作,并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出所接警后,所领导应立即带员赶赴现场采取现场保护、布置警戒、抢救人命、排除险情、初步访问等措施。
火灾现场与刑事案件的现场有很大不同,刑事案件的现场基本上都是事后发现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就客观摆在那里,不会再有进一步的扩大;而火灾现场则不然,公安消防部门接警时,火灾刚刚发生,当调查人员赶到现场的时候,往往灾害还没有结束,还有进一步蔓延扩大的可能。现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尽快灭火,以防止灾害损失的进一步加重。因此,调查工作只能是在外围展开,要兼顾好灭火的主要任务,这时,现场的指挥就非常重要,既要组织力量尽快把火扑灭,又要组织人员做好现场的保护,及早展开调查工作。在火灾扑救时,现场调查的指挥工作应由到场的公安消防部门的最高领导负责,主要任务是在指挥扑救火灾的同时,协调好消防、刑侦、派出所等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现场保护、人员询问和现场勘验等工作。
亡人火灾的调查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火灾扑灭后,整个调查工作的组织应根据管辖,由公安消防部门的主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统一组织开展各项调查工作。要协调包括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特别要与刑侦部门协调沟通好人员的走访和现场勘验取证工作。
火灾现场的保护十分重要。火灾现场不同于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除去火灾中物质本身燃烧的作用,灭火抢险作业对现场的破坏很大,物证的完整保留十分困难。因此,火灾现场的保护从灭火时就应该有意识的进行,特别是火势被控制后,灭火指挥员要及时调整扑救方法,避免不必要的破拆和翻动,尽可能多的保留现场原状。在灭火过程中,对现场发现确认死亡的尸体,要告知灭火的消防员尽量不要随意搬动,不得不移动的,要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好尸体的位置、姿态和身边的物品。火灾扑灭后,属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封闭现场,划定警戒区,避免受灾户盲目抢救财产和闲杂人员进入。可以通过张贴封闭现场通告、设置警告标志、圈拉警戒线、设置围挡或专人看护等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
调查询问是火灾调查的重要环节,对询问的人员和要了解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要求。在实际调查中,要根据火灾发生的场所和特点来确定人员询问的范围和重点,要明确被询问人的身份、火灾发生时所处的地点和位置、与火灾及火灾场所的关系。调查询问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细致。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开展调查询问,查找相关人员,收集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和调查重点,避免时间一长,当事人的记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偏差,给调查工作带来误导。
在亡人火灾的调查中,特别是不能排除人为起火因素时,询问中要重点问清以下问题:(1)最后一次看到死者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近期活动情况;(2)火灾前听到的可疑声音,有无可疑情况或可疑人员;(3)最先发现尸体的人、时间,以及当时现场状况、现场变动的原因和变动情况;(4)死者生前工作性质、经济状况、生活作风、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以及近期的行为表现、情绪、有无异常及原因等;(5)死者的家属、亲友和周围群众对案件的反映,提供的可疑人员、情况及其依据;(6)其他需要询问的相关情况。
亡人火灾现场勘验的目的是:(1)分析火灾的性质,是意外事故,还是放火、自杀等;(2)发现、提取与认定火灾原因有关的各类痕迹物证;(3)对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灾害成因进行分析;(4)对放火嫌疑案件,从火灾调查角度提供侦查破案的方向、范围、线索和证据等。
现场勘验必须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效力。要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公消[2009]279号)、《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等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取证、鉴定、实验、分析和认定工作。
亡人火灾的调查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总队或支队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现场的勘验、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属地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对人员的走访和线索的排查工作。在亡人火灾的调查工作中,属地公安消防部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最早到场,可以及时搜集获取第一手资料和信息线索,这是做好调查认定工作的重要基础;二是作为属地部门,与辖区内的各个单位联系密切,方便协调相关部门,对妥善处理火灾事故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属地公安消防部门在亡人火灾的调查中,要积极配合调查管辖部门做好工作。
亡人火灾的现场勘验应确定主勘人(勘验负责人),一般火灾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主勘人,较大以上的火灾现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主勘人,其他勘验人员根据需要由主勘人确定,现场勘验应明确专门负责照相、录像、记录和现场图制作的人员。
现场分析是火灾调查勘验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主勘人根据工作情况,要在适当的时候召集现场勘验人员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汇总,结合调查询问情况,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提出对火灾性质的分析意见、对搜集的各种痕迹物证进行甄别等,决定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现场分析的过程要进行客观记录。对现场痕迹、特征不明确的,要组织人员进行复勘。现场复勘主要是对现场无法确定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勘验和取证,以统一认识。
许多调查人员没有养成及时制作现场材料的习惯,现场勘验完后,各种材料放在了一边,往往是到最后交档案时才整理制作,这期间就有可能出现证据材料丢失、记录不全的情况,既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又使得证据材料的效力和证明力大打折扣。因此,负责现场勘验材料制作的人员,要在勘验结束后及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编辑现场照片和录像等,以形成证据材料。一般来讲,材料的制作应在现场勘验工作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
检验尸体、确定死亡原因是调查认定火灾性质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火灾现场中的尸体应由刑侦的法医部门进行尸检,通常应当包括伤情检验、血液中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酒精及毒物(麻醉物)的检验等。需要强调的是,在对死亡人员进行调查时要做到:(1)调查人员要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外表及周边检查,观察其在现场的位置、姿态、被烧情况及周围有无可疑物品;(2)要求法医给出明确的死亡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法医通常是以“符合烧死”作为人员的死亡鉴定结论,这种说法既不科学,也不明确,相当于对病人死亡的原因诊断为病死一样。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与法医鉴定部门进行沟通,使其给出更明确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对火灾原因和定性存有争议的火灾;(3)对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人员,要由医院出具诊断和死亡证明。
按照《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发生亡人火灾,消防部门要及时通知刑侦部门到场参与调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等。由于火灾现场处置的特殊性、起火原因的复杂性、对检验鉴定结论的认知度不同以及火灾调查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消防和刑侦部门在协作办案上存在着诸多冲突,特别是在涉及放火嫌疑案件的原因认同和案件移交上,常常出现分歧和争议。一是对消防部门移送的放火嫌疑案件,刑侦部门往往不接收,也不出具任何调查材料;二是对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的火灾,材料不全部移交,只提供复印件;三是法医的检验结果有时不明确;四是消防部门的调查工作不规范、质量不高,特别是在证据的提取和保全等方面不符合刑事办案的要求等。
要避免互相间的推诿扯皮和隔阂,有必要对双方的协作配合进行规范,要本着:(1)要杜绝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思想,一切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按照部令执行。部令的要求十分清晰和明确,出现问题还是在于各自对工作的负责态度。(2)双方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进行工作,开诚布公,互相配合。工作职能的不同决定了各自的优势和特长,消防和刑侦部门之间要增强互信、互解,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优势,配合对方做好调查工作。(3)要增加沟通,增强主动意识,对工作分歧要加强协调,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在工作中应当做到:一是在放火嫌疑案件的移交上,消防部门应提供所掌握的具体证据和调查材料,刑侦部门对于消防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当予以接收并进行调查;二是对经调查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亡人火灾,刑侦部门要给消防部门出具工作结论,并将调查的原始材料全部移交给消防部门;三是对有争议的案件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工作方向,确定处理办法。
相当一部分亡人火灾,是由于老弱病残或酒后卧床吸烟引发的,火灾事实清楚,原因明了,当事人家属往往对原因不存异议,而是急于处理后事。对于这种情况,从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和实际处理的效果来讲,消防部门没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在取得相应的材料、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作为非正常死亡案件及时结案,协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为当事人家属尽快处理后事提供方便,以避免不必要的情绪激化,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派出所对辖区内的人员情况非常熟悉,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它的一些工作方法和手段是消防部门不具备的,而且群众对派出所的熟知和信任度也比较高。发挥好派出所的作用,对做好亡人火灾的调查处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发生亡人火灾,要协调派出所组织开展好现场保护、人员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或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配合做好其他相关的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消防部门在调查亡人火灾的过程中,与公安机关的其他警种或多或少都有协作关系,在工作中加强相互间的配合,规范工作的标准,也是做好亡人火灾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亡人火灾的调查是一项系统工程,规范做好亡人火灾的调查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公安消防部门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检验,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各级领导和全体火灾调查人员的共同努力。
[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
[2]GA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