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峰 林 翎 付 允 王秀腾 黄 进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 10008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也付出了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的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废弃产品数量增长加快。以电子电器行业为例,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2009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主要家电产量近5亿台,出口量达2.4亿台。同时,我国已开始进入家用电器报废的高峰期,每年的理论报废量超过5000万台,报废量年均增长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铅、汞、铬、镉、溴化阻燃剂等有害、难处理的物质,如果通过简单工艺进行拆解,不进行无害化处理,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此外,受经济利益驱动,大量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废旧家电直接或经过简单清洗、维修后销售到二手市场,不仅能耗高,而且安全质量无保障,损害消费者利益。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是千家万户中使用量大面广的产品,现阶段无偿回收难度较大,而且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短期内难以实现完全市场化运营。同时,废旧家电中稀贵金属的分离、回收、再生利用等技术难度较大,需要大量的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含铅玻璃、荧光粉、氟利昂等废物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蕴藏大量的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等资源,规范的拆解处理和回收利用,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还将有利于减少原生资源开采和消耗,缓解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保障人体健康。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投资大、回报期长、经济效益差,需要政策予以扶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个体、民营和合资兴办的企业进入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由于大多数企业都处于粗放型经营状态,规模偏小,包括家庭小作坊式的生产企业仍然存在;大多数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集约化程度低,整个产业处于小、乱、散的状态;产业生产方式整体比较粗放,对环境保护、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也不利于再生资源的有效综合利用。
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与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回收处理企业提出了整体或某个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指导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其中明确提出了针对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要求。其中:第四条提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十七条提出“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年第551号)已获得国务院通过,并于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条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进行了明确阐述,并对具体的回收处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提出“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提出“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条提出“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出“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在“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提到: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在第二十六条提出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在第二十七条提出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
在第三十条提出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 〔2011〕49号)在重点任务中提出:
(1)提高分拣水平。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提升废旧商品分拣处理能力。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不断完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的分拣和集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能力,促进产需有效衔接,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2)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逐步培育形成一批组织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3)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在保障措施中提到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快废旧商品回收法规建设,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完善促进和规范废旧商品回收的相关制度,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加强考核和评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 8号)对回收处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提出“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提出“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在强化监督管理中提出:督促拆解处理企业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0〕1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总则第四条提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许可条件部分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了配套《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促进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亟须针对回收处理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价,促使回收处理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降低环境负荷、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企业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绩效水平,以适应国家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为参与环境绩效评价的回收处理企业设置一个导向性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总体要求,就不能参与评价。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10)),设置总体要求内容:
(1)应采取当前最佳可行的处理技术及必要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2)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应对所有进出企业的废弃产品及其产生物分类,建立台账,并对其重量和/或数量进行登记;
(4)应建立废弃产品处理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
(5)禁止将废弃产品直接填埋;
(6)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7)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考虑技术先进性、环境友好性、健康安全和管理指标,参照相关标准内容,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以通过指标符合性评级方式促进回收处理企业环境绩效的整体性改进。
3.2.1 技术先进性指标
技术先进性指标应考虑工艺和技术设备、设施在行业内的水平,不能采用限制、淘汰类技术,鼓励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
应满足废弃产品经回收后得到安全合适的处理,即使一家企业没有能力处理所有的废弃产品,也应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继续处理处置,即处理处置率之和达到100%。
在此基础上,废弃产品在一家企业内的处理率的提升是值得鼓励的(与处理设施技术成比例),避免低层次的重复处理。
3.2.2 环境友好性指标
应具备相应的硬件设备、设施,保障废弃产品得以适宜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避免溢散、泄漏、渗漏、掉落、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
应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以保证处理过程污染物达标排放。
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并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将收集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产品或其他需要特殊经营资质要求的废弃产品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及处置。
鼓励企业对废弃产品处理中产生的本企业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
更高层次上,鼓励企业对废气、废液处理后产生的粉尘、残渣及污泥,按相关标准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为了促进企业与周边社区居民的和谐相处,应尽量避免发生多次群众投诉。
3.2.3 健康安全指标
应配备与职业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的设施,并应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鼓励企业配套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鼓励采取职业健康监护。
更高层次上,设备、工具、用具及实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2.4 管理指标
首先应实行“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规定程序,落实安全、质量和环保机构、人员、制度,并对排放的废气、废水及周边环境定期进行监测。
在此基础上鼓励建立用能、用水计量体系。
更高层次上,鼓励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实行清洁生产,鼓励建立EHS应急预案。
根据本评价指标,还可以将环境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几级,以区分回收处理企业环境绩效水平,满足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管理需求。
[1] GB/T 23685-2009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2] HJ/T 181-2005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HJ 527—20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4] HJ 617-2011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5]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鉴.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
[6] http://www.gov.cn/flfg/2008-08/29/content_1084355.htm.
[7] http://www.gov.cn/zwgk/2009-03/04/content_1250419.htm.
[8] http://www.gov.cn/zwgk/2011-09/07/content_1941731.htm.
[9] http://www.gov.cn/zwgk/2011-11/04/content_1986158.htm.
[10] http://www.gov.cn/flfg/2007-03/30/content_566242.htm.
[11] http://www.gov.cn/gzdt/2009-07/04/content_1356927.htm.
[12] http://www.gov.cn/flfg/2010-12/20/content_17694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