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
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需通过种子质量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的合法性,决定检验结论是否具有证明作用。笔者利用一起伪劣种子案件,探讨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
案情简介:博丰公司利用2009年购买的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包装种子,于2010年春天销售给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又将包装种子销售给良种站。买卖双方都对种子进行了共同的取样封样并分别保存。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以该种子涉嫌伪劣种子为由,将自良种站提取的4袋种子,委托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的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依据《GB/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侦查机关送交的4袋KWS9103种子进行检验,发芽率检测值分别为55%、52%、13%和77%,均低于标注值。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KWS9103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公诉机关以检验机构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为主要证据,对博丰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值得商榷。
由于检验机构的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已超过有效期,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予以注销。检验机构已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停止使用CMA印章,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作为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明知自己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而故意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并把检验结论制作成检验报告。这种检验主体不合法。
《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3.3列明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糖用甜菜种子生产、经营、检验,都必须执行《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既然引用《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种子不合格,就证明该机构明知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和判定必须执行《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不执行《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故意依据未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方法作出规定的《GB/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依此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并制作检验报告。这种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除纯度之外应在调入种子到达后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24天。众和公司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委托检验。
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中已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不能证明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众和公司以及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质量状况。如果侦查机关送检的种子样品是自众和公司或者博丰公司销售的种子批中扦取的,该样品经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得出的结论是该批种子质量不合格,就应考虑进行“仲裁检验”。
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并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以及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发芽试验的目的是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种子发芽率与出苗率有关,但不是出苗率的决定因素。遇到出苗率低的情况,可以通过补种、补苗等方式达到苗全。
出苗率的高低受种子发芽率、土壤质地、土壤温度、土壤湿度、播种深度、整地质量、播种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确定发芽率与减产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GB 15671—1995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规定,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4个月。博丰公司于2010年初加工包装的包衣种子,在常温下最多能贮存到2010年夏季。由于贮藏条件等多种因素都对种子的发芽率有影响,因此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于2011年4月8日送检的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商的种子发芽率低。
假设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众和公司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众和公司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12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已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已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良种站才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对甜菜品种的纯度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事实,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众和公司、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之间没有关系。
《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和《GB/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发芽试验都规定了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检验机构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依据的允许误差值也是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4份检验报告得出的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4个检验结果与标注值之间的差距都远远超过了允许误差的范围,因此依据《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 b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但是依据“不同送验样品间发芽试验的容许差距”,4份检验报告得出的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平均发芽率为49%,差距为64,远远超过最大容许差距,证明4份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由于博丰公司向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向良种站仅供应一批种子,所以,送检的4个种子样本不能代表博丰公司或众和公司的种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