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开伟
在我国,地形多样,森林覆盖面积整体较低,且分布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南,全国131个森林工业局中将近2/3分布于东北林区,枯竭其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70%以上,但是就森林质量而言,其中幼林比重较大,加之长期的乱砍滥伐和无计划的毁林开荒,82个林区中31个面临可利用森林资源枯竭,19个濒临枯竭的危险。另外,在我国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其国土面积占据全国的1/2,但是就森林覆盖率而言,尚不足1%,全国范围内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匀,许多地区无林可言。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气象灾害例如酸雨,泥石流等等给森林资源的生存环境带来了极大挑战,酸雨带来的酸沉降正导致大片森林衰退消失,森林火灾的发生对于森林资源的危害也是极其巨大的,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烧毁林木蓄积3960万立方米,几年内原地区不存在可用森林资源。最让人痛心的是,在对森林资源利用的同时,只注重经济利益,采伐以皆伐为主,致使我国森林资源采育失调、森林覆盖率下降,森林的生态功能下降,涵养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损害。
在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一度被放在对立面,有的认为在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当下,对待森林资源的正确态度应当以封山育林为主,这样一来就能切实对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然而,笔者认为,森林资源是要保护,但是要注意保护中利用,利用中再保护。就现阶段森林保护利用的实践而言,森林资源发展的基础没有明确,采伐以皆伐为主,合理有效地利用方法没有进一步的规划,森林不能只靠,而是需要经营,只有将森林的保护与利用要结合起来,采用有效地利用方法才能切实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这是林学的基本,符合林业经济运转的基本规律,但是保护与利用的程度的尚不明确,致使现阶段容易出现森林资源的开发过度,抑或是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在我国已经受到重视,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都有关于保护森林资源规定,各地的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森林资源保护有所规定,但是都是具有宏观性的指导和规定,但是具体的实施措施,特别是监督机制尚不够健全,缺乏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规定和保护措施,毫无疑问,这对于森林资源并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保护。而且,就我国森林保护职能部门现状而言,相关部门包括森林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等等,职责之间存在交叉,这样一来,就容易形成监管的政策空白,出现事故相互推诿,有了利益就相互争先,各个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和重合,并不能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相反会使有的单位或者部门利用监管空白点牟取不当利益,更加不利于森林保护工作的开展。
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合理利用促进保护,防御就是进攻,没有真正用之不竭的资源,首先,积极提高全民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重点宣传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做到爱林护林人人有责;其次,在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具有规划性,杜绝皆伐,对于幼林要先养护后利用,合理规划林区,实现资源的可循环利用,杜绝破坏性开采;再次,森林旅游作为绿色环保的产业,应当重点开发,实现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相互促进;最后,对于威海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行为,例如对于违规放牧导、滥砍盗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建立有效的森林行政管理工作模式,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杜绝监管空白点。
就我国现状而言,大量的森林资源已经或者正在遭受着破坏,因此,要重视森林的保护护补救工作,积极开展,全面动员,维持森林的基本生态过程,一方面,要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城区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加大城区周边森林的管理力度,增加巡逻和考察,既要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法分子的偷盗林木,还要实际防范森林自然灾害,特别是虫害、火灾等恶性灾害。另一方面,重视被毁坏森林的修复工作,加大对疏林地、无林地的改造、补植力度,在被破坏的林区及时补种植被,营造观赏林,增加美观效果,进一步开发森林旅游,采取营林措施,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
在法律制度方面,制定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的规定,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现森林资源的个别化保护利用方案,对于一些政策性和制度性问题,地方上要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在管理理念上,实际转变陈旧观念,杜绝经济利益第一的管理理念,严格把关森林资源利用开发和树木砍伐的审批工作,实现限额采伐管理,切实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关系到我国的生态平衡,是林业产业升级的关键,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关系到全球的气候环境保护,因此,应当从利用和保护,从基层到管理的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江泽慧.中国现代林业[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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