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技推广多元化发展的动力分析

2012-08-15 09:51王晓娟
中国果菜 2012年7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农技技术推广

王晓娟

(濮阳市经济作物工作站)

1、农技推广的多元化需求拉动

马克思主义社会观认为,需要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动力,人的需要和人的劳动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推动着社会的生产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农业生产的发展,原有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不能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这些新的需求催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推广组织,这是农业推广多元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1.1 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技推广服务的新要求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农业已经摆脱了为满足生存资料的需要而斗争的困境,向着满足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方向发展,国内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已从数量型向数量和质量并重型转变,对各种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产品的需求也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日益成为市场的宠儿。而从生产始端到消费终端是一条包括环境选择、品种选定、生产技术应用到加工流通等的长链条,而且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技术和标准。最终产品在经过这些环节后要达到优质安全,以数量型为特征的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显然还难以做到,况且国家主办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面向农民,以公共物品性的农业推广服务为主要任务,对于新阶段涌现的从生产、加工到流通过程中众多的私人部门、多样化的需求无法满足。

1.2 农业生产体制变化对农技推广服务新要求

在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社队集体,生产经营均按国家计划执行,农民作为劳动者之一,无需对生产经营或技术作更多的思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农民对推广服务需求已由“计划导向”,转为基于对生产要素及产品相对价格、技术获利性及市场前景等因素的理性判断而变化的“市场导向”。 农民不但需要产中技术,更需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的技术服务,更需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的增值技术服务,更需要市场信息服务、经营决策服务。农业经营者的推广服务需求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及市场导向性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无力全部承担。

1.3 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技推广服务的新要求

传统的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农业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农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在种植业内部,粮食的播种面积下降,而瓜果、蔬菜、油料、花卉等经济作物的比重上升。伴随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户的生产过程也日益趋向专业化。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对服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提出较高的要求。传统的农业推广体系在服务的种类上既无法提供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又难以提供专业化程度高的服务,而企业和各种经济合作组织能够根据其产品结构给农户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1.4 农户分化对农技推广服务的新要求

随着农业内部的产业细化,不同的农户对推广服务的种类、提供方式及费用的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农户的分化是社会分工的细化,需要有为不同农户提供推广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2、农技推广多元化利益驱动

2.1 私人部门进行农技推广服务的驱动力是追求部门利润最大化

从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上来说,私人部门的组织目标在于本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在农业推广服务中,私人部门的参与同样是这一目的,农业龙头企业为了获得稳定、优质的农产品,提高加工产品科技含量,保持市场竞争力,所以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推广优良品种,普及新技术和病虫害防治等配套技术,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从而为获得最大的利润提供基础;农资销售企业也开展技术推广活动,这是因为农资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在其中物化着重要的生产技术,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农资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进行技术指导,搞好售后服务。如果一旦市场变化导致私人部门无法从中获利,农业生产者则不能得到私人部门的推广服务。可见推广只是私人部门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真正的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

2.2 公共部门进行农技推广服务的驱动力是维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法定的农业推广机构,这个定位说明:第一,其掌握的能够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资源是公共资源,来源于国家财政;第二,其承担的推广任务是“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第三,其提供的服务是公益性的。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公共部门的组织目标,公共部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

2.3 非政府组织进行农技推广服务的驱动力是维护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

非政府组织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均属此类组织。非政府组织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提供的主要是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也可以提供私人物品,但其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并不一定是惠及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更多地为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服务,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为其成员服务,进行农业推广只是其任务之一,维护团体的公共利益是其源动力。

3、农技推广多元化国家推动

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历程看,计划经济时期,农业技术推广方向由政府主导和决定;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主要由政府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来承担;政府是农业技术推广投资的主体,这个时期政府是农业推广事业的推动者。进入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业生产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农民对农业推广的需求向多样化、综合化发展,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多元化的农业推广组织开始产生、发展。对此,国家进行了立法保护和规范。1993年颁布并实施了《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近几年国家还启动了倾斜性的财政政策,对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开展公益性农业推广活动进行财政补贴。总之,国家通过立法、政策、资源配置等方式,为农业技术推广多元化发展创造了好的环境,进行保护和支持,规范了推广行为,推动了农业推广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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