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雁良
(浙江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 海宁 314400)
多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心仍然是质量、进度控制,不仅对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不重视,对变更控制更不重视。他们认为变更控制是业主的事情,变不变业主说了算,反正监理的意见最多是参考,于是不愿意介入过深。其实,这是一种主观的错误思想。变更控制与合同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有密切的关联,与质量控制亦有相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做好变更控制,不该变更的随意变更,或是不合理变更,不但会造成工程投资的浪费、进度的延误,甚至还会出现质量隐患。
我国多数项目仍然是实行“大业主,小监理”的模式,国家法律赋予监理的权力是很大的,但是监理实际上从业主这里通过委托合同获得的权力是很小的。虽然监理规范规定,工程变更实施的先决条件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看似工程变更的决定权在监理手中,实则不然,因为监理规范同时又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很明显,监理取得的工程变更只是指令的签发权,而不是变更的决定权。工程变更一般与投资进度密切相关,往往要触动到业主最敏感的神经,业主往往不愿意授权给监理,曾有这样的业主,要求工程变更单由业主全权处理,监理只要待业主处理完后,写一句“按业主意见执行”即可,中间的过程,都不希望监理参与进来。很明显,业主对监理不信任,导致了不授权,但这是恶性循环,不授权,监理会更不重视工程变更控制,越不重视,业主就认为监理本来就没有能力处理变更,就越不愿意授权。
由于监理行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造成的。即使是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专业知识也不是100%完善的,造价和合同有较强的专业性,甚至本身就是一个专业,通过短短几个月的复习培训,是没有可能完全掌握的。基层一级的监理员就更不用说了,来源比较杂乱,有施工单位转职过来的,有外行业跨行过来的,有学校刚毕业的,经过短期培训考证就上岗,对于造价和合同的知识掌握多少,基本取决于他们之前的工作积累。总体来说,大部分人也就只是能看懂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而对定额的理解,对预算的编审,对材料信息价市场价变动的测定,对合同索赔、变更条款的深入研究,都是空白。恰恰上述这是专业知识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就使得监理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纵然想做好工程变更控制,也会因不具备必须的能力而告失败。
近年来,业主聘请专业造价咨询单位介入工程变更控制,不但是国有资金注入的项目,就连许多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借助这支力量。从业主的角度来说,造价咨询作为专业机构,对于提高业主方投资控制的水平,是有帮助的。但是从监理的角度来说,造价咨询的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工作,与监理行使的职能是重叠甚至冲突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出现,从一定意义来说,压制了监理单位。就法律层面看,对工程变更的处理,监理的签复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着法定的责任,造价咨询的签复只是建议,而且造价咨询不似监理那样常驻项目现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远不如监理。可惜若两者发生冲突,业主往往信任后者,但最终的工程变更又需要前者来签发。结果就是,监理迫于业主的压力,改弦易辙,为本是造价咨询提出的建议承担了法律责任,进一步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
主要出现在处理设计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对设计规范的不熟悉,从而过度地把设计单位的意见神秘化,一些业主也将设计单位的任何意见都奉为神明,更有甚者,干脆直接转发设计联系单到现场要求立即执行。诚然,好的设计单位,高素质的设计人员,确实起到专家的作用,然而,也有一些设计人员,不熟悉现场施工工艺,出具的意见,虽然看似符合规范,却无法施工;还有的设计意见,只有笼统的描述,缺少具体参数,这样的设计变更,使得现场无所适从。
这是一种常见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觉得施工单位申报的联系单内容“烫手”,不好处理,如需增加费用较大,或是业主多次协调开会均未结果,或是业主方的意见也不明晰等。例如某安置房工程,施工单位就钻孔灌注桩混凝土严重超方要求业主补偿,费用达30万元,所涉及的桩,充盈系数普遍超过1.6,有的已达2.0以上,且这种现象占总桩数的40%左右。之前施工单位致函业主要求考虑费用补偿,业主开过协调会,同意给予一定补偿,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费用和补充方法,也没有正式的会议纪要。监理单位接到联系单后,认为施工单位联系单中所述混凝土超方是地质原因,而钻孔中捞取岩样表明,该处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致,业主无需补偿费用,但超方量超乎常理的大,业主口头又表示过给予补偿,似乎怎么说也该开个专家论证会讨论讨论。请示业主也得不到明确的答复,怎么办?签同意吧,依据不充分,签不同意吧,违背业主的意思,结果这张联系单一拖就是3个月。二是业主暗中指示监理单位“拖”。又如某工程,业主要求监理压下施工单位上报的关于基坑围护增加部分费用的工程联系单,结果在这过程中,因连日暴雨且业主拆迁住户的重车碾压,基坑围护出现开裂滑移,使得本来简单的处理变得复杂化,业主和施工单位相互指责,监理莫衷一是。很显然,对于棘手的变更,“拖”不是办法,越拖,错失了稍纵即逝的时机,事情会变得更难以处理。
现在越来越多的监理工程师,在签复联系单的意见上,写的是模棱两可的话。譬如:“情况属实,具体工程量及费用请业主、审计确定”,或是,“请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办理”,等等,千篇一律,不论联系单是什么内容都照搬照抄。这使得业主更会把监理当作摆设,因为监理既提不出建议,也不能替业主分析变更造成的影响,连变更多少内容都搞不清楚。笔者认为,监理受业主委托,在现场驻点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涉及多少工程量,当然应该是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测定,或是监理见证施工单位的测定,这是监理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涉及多少费用,则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供业主参考,这样一张联系单的签复,才能体现出监理的价值和监理作为技术专家的身份。含糊不清的签复,无非是想明哲保身,实则推卸责任,试想,如果监理连发生多少工程量都不能明确,反倒要业主来确认,这样的监理,能让业主放心地委托相关工作吗?
一项工程变更,除了表面上的材料、施工工艺、工序的变化外,背后一般都会隐含着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等实质,一些监理工程师,看不出深藏在联系单其中的内涵,导致工作非常被动。例如图纸设计的烟感型号已经过时,厂家停产,要求换用新型号,换用新型号本身按厂家的通知无需增加费用,殊不知需要增加消控主机,这自然需要增加费用;又如施工单位要求将SBS卷材改为丙纶卷材,很可能隐藏着原SBS卷材一项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报价偏低,换材料,就有重新报价组价的机会;这都是较为常见的,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在签工程变更时,要多留意,多问问为什么,绝不能不经细想,就大笔一挥,签上“同意”二字了事。
不要畏惧设计的权威,对于不合理的设计联系单,应该立即提出来。因为大部分时候,监理范围都限定在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并不是被监理单位,所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业主书面提出来,第一时间,是为了保证时效性,一旦业主也同意了不合理的变更,建立起先入为主的观念,再提出来处理就比较麻烦;书面,是为了留下依据,这也是监理有所作为,向业主提供服务的重要部分。提出的时候,要注意行文的语气,不卑不亢,提出质疑的同时,也要尊重业主。笔者之一在担任某项目的总监代表时,开工前,接到一张设计联系单,结构层梁、板、剪力墙柱的混凝土标号都分开,为的是给业主降低成本,但项目工期很紧,标号全部不同的话,技术措施比较费时,而且浇筑速度会很慢,时值盛夏,还容易因此引发质量问题,笔者就对此提出质疑,最终业主接受了监理的意见,要求设计修改为同标号,以增加较小的造价换取进度和质量,是值得的。若不及时提出来,等到业主责怪监理工作不够专业,就比较被动。总结起来一句话,监理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时,不可目中无人,更不可妄自菲薄。
这条恰恰是当前监理工程师最欠缺的。要处理工程变更,需要具备的合同管理、工程造价、施工技术三个方面的知识模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是要求全面掌握的,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也要精通其中一块,否则,必然无法处理好工程变更。由于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培养,目前还是以考试为主,无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还是省级监理工程师,都没有对施工技术方面设置考试科目,这就要求一些“半路出家”的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弱点,积极补充施工技术专业知识。而对于一些施工经验较为丰富的监理人员,往往又对合同管理的知识掌握不够,总之,“能文能武”的比较少。笔者以为,各级监理人员都要明确哪一部分知识是自身的“短板”从而加以提高,而这种提高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读几本书就可以,还是实务上的,需要工作积累,下级监理人员注意观察上级监理人员处理工程变更的过程,学习其成败得失,往往事半功倍。
这也是处理工程变更的一条基本原则。须知,拖,是不可能把问题拖没了的,相反,会把简单问题拖成复杂问题,把复杂问题拖成严重问题。一旦拖延成了习惯,不仅会使业主方被动,还会造成业主方因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而违约,更会给施工单位传递一种信号——监理单位没有能力处理工程变更,之后施工单位会用一切机会,拼命发联系单,以量取胜,鱼目混珠,试图在监理这里蒙混过关。所以,对于现场的工程变更,监理应做到简单问题不拖延,需要核实工程量的,事件发生当天就复核并确认;做到复杂问题多沟通,在工程费用和工期签证方面骑虎难下的,尽快报给业主,并召开现场专题会议讨论,力争早日解决问题。即使是暂时无法解决要临时搁置,也要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将相关资料专门编册存放,并经常提醒业主此工程变更尚未完成,万万不可束之高阁,人间蒸发。
监理单位虽然是受业主委托,但仍要保持第三方的公正立场,不能为了监理费就完全倒向业主一边,对于施工单位的合理要求,要给予支持,对于业主的无理要求,要据理力争,从广义上来说,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有共同的利益,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例如:由于业主电梯招标未能及时完成,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按计划绑扎机房层梁板钢筋和埋设吊钩,从而延误了主体结构的中间结构验收,最终造成的工期损失,业主就应该承担。表面看来,是业主的损失,实际上,合理地给予施工单位补偿,保证工程如期完工这个各参建单位一致的大目标,最终获利的还是业主。
跟踪审计是近几年出现,监理与跟踪审计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如前所述。监理和造价咨询都是业主请的顾问,如果两者能密切配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两者矛盾重重,那业主的咨询费算是打了水漂,还让让第三方渔翁得利。首先,监理单位要发挥自己常驻现场的优势,把工程量的核实做到位,这方面,监理责无旁贷,同时要把现场的情况主动地反映给造价咨询单位;其次,费用的签证,虽然是以造价咨询为主,但监理也可动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向业主提出合理的建议,也可以对造价咨询的审价建议提出质疑,一定要给业主灌输监理在工程变更审核中是有存在价值的这个观念;再次,积极与造价咨询单位沟通,毕竟现场的工作还是由监理单位来牵头的,总监理工程师可利用这点,变被动为主动,与造价咨询单位建立起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最后,明确监理有法律和规范赋予的权力,监理人员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能时刻跟在造价咨询单位后面亦步亦趋,业主对监理的信任,至少有一半是靠监理人员努力而有效的工作争取得来的。
随着项目管理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业主对监理单位在传统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仅能管住施工质量、管好现场安全的监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新兴事物出现在了监理的工作领域,变更控制也是其中之一。两位笔者尽自己所能,分析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控制中易犯的错误和改进的对策。因学识和工作经验所限,只能是粗浅之见,希望能带给监理同行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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