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杨
(盘锦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辽宁 盘锦 123000)
1.1 地方保护、行业垄断
国务院2001年4月发布的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后,各地清理了带有保护内容的法规、文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或部门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本地区或本部门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有的要求外地队伍要交纳一定费用才能进入本地市场,有的限制本地区或本行业以外的企业参与投标的数量,有的规定对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有关奖项的投标人在评标时加分,有的要求有在本地区进行施工、监理等的业绩。一些垄断性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电信、电视……)要求由其指定的企业承揽相应的工程,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等等,这严重地限制了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竞争。
1.2 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倾向性
由于建筑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存在“僧多粥少”的局面,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为了减少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工作量,招标人一般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的比较审查,选择几家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经济标的竞争。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带有倾向性。如项目等级为三等的工程,要求项目经济具有一级资质、而且近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相应的奖项,如国家优质奖或鲁班奖等。由于获得国家优质奖或鲁班奖的工程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以致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拟派出的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该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的项目经理往往不过是“徒有虚名”而已。
1.3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
在工程项目的评分办法中,一般投标人的技术、经济标所占分值通常达到总分值的80%以上,因此投标人往往都把技术、经济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并且投标人必须花费足够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以编制投标文件。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1 消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倾向性
可以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如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实施强化管理。从招标方式、程序和招标过程的时限要求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等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实行终身责任制。而对社会投标项目实行自主招标,事后备案管理。
2.2 完善法制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各方行为
就《招标投标法》本身而言,部分规定尚欠公正、公平、全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d,而部分招标单位都短于上述规定的时间,对此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另外规定中标单位应按招标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对招标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等等。因此,建议国家和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完善,尽快制定出对招标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材料货物生产供应等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使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各方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2.3 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加大执法力度
要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各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从严处理监督执法队伍中的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人员。研究建立建设市场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数据库,形成信息网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世界范围内的招投标实践,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动向:(1)招投标制度的基本框架不会有大的变化,各国修改、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将更多地在于体现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的世界自由贸易中的利益。(2)招投标的范围将不断扩大,招标标的将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单一形态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3)招投标的手段高度现代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室”目标。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等十分便捷地进行招投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传递这些文件的时间将大大节省,招投标的效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4)合格投标商的永久性名单将被不断更新,习惯于单纯从老客户中筛选投标商的做法将被淘汰,新客户将成为关注重点。(5)招投标的法律救济途径进一步多样化,协商、调解的手段将格外受到青睐。
4.1 首先,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到位。对标段的划分、招标文件以及标底的编制和合同的主要原则、评标办法、定标等要坚持集体研究和按规定程序操作,着力提高招标和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严禁个人说了算,杜绝“暗箱操作”,排除行政干扰。在招标全过程中,逐步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监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4.2 不断深化改革,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透明度。首先,应该真正实行“四个公开”,即要求所有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县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公开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和筛选确定投标单位;公开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评标、定标办法;公开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质量好、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其次,针对标底编审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大胆实践,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并制定与之相配合的管理措施,从而淡化标底,增强工作透明度,杜绝“标底不准”和“易泄漏”等问题。
4.3 严格标底管理,实行专家评标定标。积极推行专家评标、定标,是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举措。首先,专家评标要有针对性,由不同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才能够全方位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其次,专家评标要有权威性。评标专家的选定要严格,由单位推荐和招标管理机构考核审批。评标专家对工程技术应有较深造诣,且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必须能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敢于坚持真理,扼制不正之风。开标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专家名单,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2/3,在客观上形成一个评标不带有感情色彩的环境,避免干扰,真正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