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的对策

2012-08-15 00:53潘二波
绿色科技 2012年8期
关键词:收运深圳设施

潘二波

(广东省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广东 深圳 518029)

1 引言

垃圾分类是对传统的垃圾收集处置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高度聚集,近年来深圳跟国内许多大中城市一样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局:一是垃圾产生量剧增。据统计,深圳近年来的垃圾产生量年均增幅约为8%,目前处理量已达13100t/d,按此增长趋势,预计2015年将达到17800t/d。二是现有处理设置严重不足。深圳现有的三座卫生填埋场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的状态,无害化处理率呈下降趋势,如:深圳市下坪填埋场设计处理能力为2000 t/d,实际处理量在3500t/d以上,高峰值达到4500 t/d;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填埋场设计处理能力为1800 t/d,实际处理量在3500t/d以上。三是新建处理设施困难大。近年来焚烧厂建设举步为艰,如深圳市白鸽湖垃圾焚烧厂(1000 t/d)、南山垃圾焚烧厂二期(800 t/d)项目建设,均因环评原因,进展缓慢。

目前垃圾问题逐渐成为深圳可持续发展的阻力,并日益引起公众忧虑和社会矛盾,垃圾分类作为源头控制的典型措施、减量化的重要手段,被重新提上议程。

2 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深圳市政府自1998年以来就已经开始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在2000年被建设部确定为全国8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之一,出台了《深圳市环卫设施总体规划(1996~2010)》,提出深圳 2005年至2010年的城市垃圾分类率达60% ~90%,垃圾回收率在2010年达到30%。10年过去了,深圳垃圾分类工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形成完整的垃圾分类立法体系。我国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缺乏配套政策,现有立法缺乏执行力,总体操作性差。深圳出台相关的法规对如何分类、如何收集和末端处理等实施细则没有加以规定,导致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在实施上的作用与预期有相当的差距。

(2)缺乏资金保障。“没有前期投入就没有垃圾分类”这是许多专家学者的共识,无论是宣传、设施建设及设备设立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但这方面的投入没有落实到位。

(3)缺乏统筹机构。深圳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由市城管局负责,废旧物品回收、再生资源利用由原市科工贸信委负责,有毒有害垃圾和电子垃圾由市人居委负责,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缺乏统筹。

(4)公众认知度低。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73.3%的受访者没有垃圾分类意识或习惯;55.6%的受访者不了解垃圾分类,不知道该如何分;还有44.8%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1]。

(5)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不健全。在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利用方面均缺乏配套的设施设备,垃圾分类流于形式。

3 推行垃圾分类的对策与建议

3.1 积极完善政策法规,推进相关政策体系建设

深圳应尽快完善城市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资源化利用、最终处理等各个环节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3.1.1 加强配套制度政策研究

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的管理条例,详细规定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各级职能部门垃圾分类的管理职能、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垃圾收费制度等。垃圾的属性不同,回收利用方式也不一样,根据分类对象的不同性质及资源回收利用的不同情况制定对应的各种配套法规,如《电子垃圾回收管理办法》、《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食品垃圾回收办法》等。

3.1.2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

结合自身区域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其中垃圾分类应按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环境影响和不同的处置方式,分成若干种类。由于现阶段垃圾分类工作基础薄弱,分类技术工艺不成熟及处理方式不完善等因素,分类类别宜由简到繁,由粗到细,并将居民厨余垃圾列为重点处理对象。在居民小区以垃圾干湿分类法为主要垃圾分类方法,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俗称“湿垃圾”)、有害垃圾(社会危险废物)和其他垃圾(俗称“干垃圾”)等4类。从深圳万科金色家园、塘朗雅苑等试点情况看,垃圾干湿分类法简单易懂,居民容易接受,不但便于前端收集也有利于后端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3.1.3 推进生活垃圾排放按量收费制度

目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与垃圾排放量关联度不高,通过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促使垃圾减量的效果不明显。根据日本、德国、台湾等地的经验,经济杠杆是促使垃圾减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有必要对现行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进行检讨和研究,实行生活垃圾排放按量收费。制定有利于源头减量的政策规范,如推进清洁生产,禁止超薄塑料袋的生产和使用,限制一次性用具的使用。

3.1.4 出台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法律法规

让餐厨垃圾管理摆脱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同时,根据专项法律法规实行了餐厨垃圾行政许可制度,通过政府授权或招投标方式确定收运和处理运营主体,让资质水平较高的运营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服务,并配合运营单位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源头执法。

3.1.5 明确回收义务,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

在我国许多企业对回收义务不积极不主动甚至采取回避态度,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区应敢于先行一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应立法指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规定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义务。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视程度的不同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上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

3.2 整合资源,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因此提供资金保障必不可少。在起步阶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非常庞大,包括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增设垃圾分类和收集器具,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系统,建设垃圾分选设施,以及清洁工人增加劳动量、增加管理成本等运行维护费用等,都需要前期投入以保障顺利开展。

工作启动后,应以市政府投资为主,适当吸纳部分社会资金,并建立垃圾分类专项基金。同时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在分类中的作用,扶持具有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收运企业和回收公司,扶持资源再生利用示范项目。政府应适当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主要包括垃圾收费制度、押金返还制度以及实行环境税收政策等。通过各种市场和经济的手段,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大量减少居民的生活垃圾的排放量,而且可以为生活垃圾的处理产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3.3 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完善的机构建设是坚强的后盾。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到城管、公安、工商、市场监督、环保、农林等多个部门,协调管理的难度很大,仅仅靠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很难管好。但深圳目前基本上仍属于各部门条块分割式管理,环卫部门在承担相应管理工作时遇到了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现象。另外,人口结构倒挂,外来流动人口约为1200万人,家园意识较弱,难以配合政府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涉及面广,环节众多,协调工作量大,应当成立市领导牵头的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经贸信委、市人居环境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负责综合协调、研究政策和监督落实,建立长效的综合协调管理和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综合管理合力。在市城管局成立专门的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3.4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也是垃圾分类开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认识到,垃圾分类离不开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电台、海报、公交、地铁等传统宣传手段普及分类知识,指导公众按照分类细则进行垃圾分类;政府部门可通过发布官方微博、撰写博客、建设网站等网络传播手段与公众沟通交流,编写并定期发布垃圾分类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居民座谈会,引导市民积极参与[3];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为垃圾分类工作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5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体系

3.5.1 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系统

(1)进一步完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酒店、商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应按照标准配置可回收物贮存设施。居民小区设立具垃圾减量分类咨询、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预约回收服务等功能的资源回收服务站。

(2)居民小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区域范围内设置了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分出的厨余垃圾可就近处理。未设置的,由专用车辆运至大型厨余垃圾设施进行集中资源化处理。

(3)餐饮业产生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获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单独收运和处理。在餐厨处理设施建成前,可先实行收运许可证制度,待处理设施建成后,再给予运营企业处理许可证。特别是要先将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消除“地沟油”重回餐桌的安全隐患。

(4)有害垃圾使用专门的容器收集。定期交给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按照目前垃圾收集、运输方式运至垃圾处理设施处理。

(5)对现有垃圾收集车更新改造,安排指定颜色的垃圾车辆负责相应的垃圾进行收运,避免混合收运。

3.5.2 加快末端利用处理设施的建设

通过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特殊处置,达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的。因此垃圾分类关键是后续处置系统与源头分类是否匹配。目前,深圳无法保证分类出来的垃圾有出路可去,这就容易造成“前端搞分类,后端大杂烩”的恶劣影响。因此加快末端利用处理的研究及处理设施的建设极为迫切。

3.5.3 制定以垃圾减量为核心的废品回收政策和计划

整合规范现有废品回收系统,对一些如利乐包装、玻璃制品等低价值的废品实行专项补贴,扩大回收物品目录,以减少末端垃圾处理量,杜绝获利大的抢着收,获利小的收得少,没有利益的无人收,造成二次变废。通过完善市场化运行体系,逐步建立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监管有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利用体系。

[1]蔡志军.垃圾分类处理,深圳准备好了吗[N].深圳晚报,2011-02-21(4).

[2]余 洁.关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4(4):13 ~15.

[3]刘 凯.浅谈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J].城乡建设,2011(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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