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奖励。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拖延。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无加害人、责任人或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应由政府拨专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