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赟
(普洱市思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普洱 665000)
农村地域辽阔,养殖众多,小集市、畜禽交易场所星罗棋布,畜禽及其畜禽产品交易流动性大,从而动物疫病多,比较复杂,疫情不断,流行广泛,危害严重。近些年来,畜禽疫病层出不穷,到处呈现“旧病未除,新病又发”的严重局面,使得养殖业经常遭受动物疫病的冲击;动物检疫检验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的重要手段,搞好农村基层动物防疫与检疫检验工作管理对保障动物和人类健康,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动物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是对调运出农村或进入村镇小集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用临床诊断学和科学仪器等手段检查、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护畜牧业生产,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检疫活动是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行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是其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与标准,检疫项目和对象以及最后的处理方式和行政管理活动等都必须有法可依。为此,动物检疫可概括为: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验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基层动物检疫员通过索证、验证,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1 以检促防
在广大的山区农村,人们对动物实行预防接种很不理解,动物的防疫密度较低,动物疫病经常发生,严重制约着养殖业的发展。通过开展农村动物检疫工作,促使动物饲养者自觉接受动物预防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免疫率,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2.1.2 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主动接受检疫、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入流通等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凡没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经营和运输。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这充分体现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2.1.3 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较大程度的控制了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由于我们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农民养殖户、众多的屠宰经营户,现场检疫难度大。从实际工作出发,在各乡(镇)、村设立报检点,积极有效地推进了畜禽产地检疫的进程。
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的繁荣,极大地丰富了老百姓的餐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为了防止因种种原因导致不合格或者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等领域,动物检疫部门积极应对,采取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等三道检疫检验技术,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无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近年来,动物疫情不断,流行广泛,危害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发展。通过检疫可以发现某种动物在某一地区,有哪些疫病流行、分布,为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或者扑杀病畜、无害化处理染疫产品等手段可达到净化消灭的目的。如猪囊尾蚴病,在过去的市场检疫中经常检查到,现已很难看到了。通过检疫有效地杜绝了染疫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有效监督着屠宰经营户不到疫区购买动物的违法行为,从而起到了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通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传播的疫病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在动物疫病中,有近200余种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如口蹄疫、炭疽病、结核病、禽流感、猪丹毒、旋毛虫、囊尾蚴病等,这些病原菌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黏膜传播给人。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病畜或畜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因此,加强动物检疫对保护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动物检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工作,它是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范围内,以各种兽医诊断、检验技术为基础,以不同处理方法为手段,以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为目的的一种措施。在管理方面,既要对饲养、经营中的动物活体进行潜在未知疫病的诊断,又要在动物及其产品的加工、经营活动中对产品实施检验;既有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的技术手段,又有对畜主、货主相关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在检疫检验的方法、手段和有效处理上,要求尽可能地做到灵敏、特异、准确、简易、快速、统一,以保证检疫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很多地方的交易场所都在乡(镇)、村委会、码头、厂矿等人口集中的地方,形成一个个小的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量又不大,一个检疫员要负责2~3个小集市,循环督促检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健康与这里的人民生活安全息息相关,有的地方70岁左右的人还患有囊虫病。为此,动物检疫在广大的农村也显得很重要。
农村的小集市,它面对的人群不是很多,当天上市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量也不是很大,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来源不复杂,区域小,能够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地方就采取定点屠宰到点检疫,不能集中的派检疫员进驻,检疫人员都能掌握辖区内的动物疫情情况,对上市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采取临诊检查、病理学检查、动物检疫规程逐头、逐只进行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据检疫证明方可上市。
动物检疫受法律保护,是政府行政行为,由国家行政力量支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动物检疫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在检疫工作中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动物检疫是一项有法可依具有强制性的工作。
动物检疫的科学性和依法管理的特点,决定其必须采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检疫方法和判定标准。这样,其检疫、检疫结果才具有行政权威性,据此出具的检疫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们所实行的动物检疫规程,是法定的动物检疫方法,是由农业部制定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和农业部、卫生部、原外贸部、原商业部联合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该规程规定,凡属对人类有害的不卫生因素,在检疫中一旦发现,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以要求肉品卫生检验与检疫必须同步进行,检疫人员在工作中也应一并遵照执行。
开展农村动物检疫,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又一体现。通过开展产地检疫、市场检疫,有效地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进程,提高了动物免疫密度。农村动物检疫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灭了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有力地推动着农村养殖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开展农村动物检疫,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让广大的消费者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