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于占波
2012年7月12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应当说,建立退出机制本身是我国汽车行业管理的一个进步,但由于对落后企业的标准定得过低,《通知》的作用更像是相关管理部门释放出的一个信号。
工信部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非常明确:旨在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汽车产业由大变强。据悉,目前我国有各类车辆生产企业1 300多家,其中汽车整车企业171家(按集团统计77家)、摩托车120家、专用车900多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35家。在这1 000多家企业中,有一批企业多年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产量,其生存十分困难,更谈不上盈利。由于我国汽车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这些“零产量”企业既无法淘汰,又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常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的甚至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严重影响了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而反映上述问题的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在商用车行业屡禁不止的非法拼装车现象。这些非法拼装车之所以可以堂而皇之地流入市场,正是因为它们拥有着与正规厂家生产车辆一样的合法身份,而这种合法身份则是通过向一些拥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合格证获得的。
由于我国汽车生产资质管理采取的是审批制度,从而使得现有的汽车生产资质成为稀缺的资源,2家民营汽车企业吉利与力帆在取得“准生证”过程中所经历的艰辛与曲折足以说明这一点。那么,有实力没资质的企业如何才能用最简单直接的办法进入汽车行业呢?答案是与证券市场中一些公司曲线上市的做法一样,采取借“壳”造车,这个所谓的“壳”就是一些“零产量”或者规模较小的汽车生产企业手上的生产资质。
或明或暗,近几年市场关于“壳”资源的追逐争斗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2012年3月,曾发生过一起2家企业争夺汽车生产资质的案件,即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诉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此案的缘起与双方争夺的焦点其实就是一纸汽车生产资质。
此外,由于近几年我国汽车产销增长过快,相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要抑制汽车产能过剩。虽然汽车行业目前没有被国家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之列,但退出机制出台正是相关管理部门希望淘汰落后企业,对之进行“关停并转”,从而推动汽车行业兼并重组的一个重要信号。
那么,究竟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企业将会被强制退出?《通知》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提出4个方面的管理新规,其中第4条“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规定: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 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 000辆)的生产企业。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认定,预计退出机制实施后,相关部门将很难在汽车行业中找到“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即使有个别企业确实无法达标,但有2年的整改期垫底,企业稍加努力,达到上述标准应该没有任何问题,除非这些企业自愿退出汽车行业。
记得2011年1月1日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时就曾因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企业核心总成制造能力部分而被指所设门槛太低,但与此次退出机制规定的几十辆最多500辆年销量数字相比,前者规定的企业生产纲领即年产量数字(重型货车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 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还是要高得多。
虽然退出机制的出现体现了相关管理部门对汽车行业规范、科学管理的态度,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要求,但明显偏低的退出标准则让人感觉,打破备受诟病的生产资质“终身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心还不太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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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2日,《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发布,提出国家将促进汽车工业投资的集中和产业的重组,重点解决生产厂点多、投资分散,审批项目乱,重复引进低水平产品,定点厂建设及国产化速度慢(即散、乱、低、慢)的问题。该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与修订。
2004年6月1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提出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2种方式。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施行。其中,目录第4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改委与质检总局。
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通知》将汽车定为结构性过剩行业,并明确列出6项应对产能过剩、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包括控制新建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推进汽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同年8月7日,工信部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73批),标志着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职责正式转入工信部。
2011年1月1日,工信部制定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施行。
2012年1月1日,工信部制定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