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水兴水配套政策密集出台

2012-07-18 06:08
中国水利 2012年24期
关键词:农田水利饮水用水

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这是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

【要点解析】

确定“三条红线”,实施“四项制度”。

“三条红线”: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m3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m3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四项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2012年1月18日,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标志着201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的要求得到具体落实,意味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要点解析】

明确建设管理用地的原则、获取方式、报批程序等。

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工程用地的获取方式,并明确对于依法使用集体用地的可不实行征收。

对于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程,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的方式获取。

鼓励县级政府一年一次打捆申报,简化优化管理手续,缩短工程用地的审批周期。

2012年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要求。

【要点解析】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鼓励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

2012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通知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要点解析】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6月1日,水利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强调了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各项任务,明确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对理顺管理体制、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改进人员管理方式、改善工作条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点解析】

进一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公益职能: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也可以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流域特点明显的地区,以跨乡镇的流域为单元设立机构;跨乡镇水利工程较多或是乡镇幅员面积较小的地区,以若干乡镇为单元设立片区机构;水利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幅员面积较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单元设立机构。

合理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改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方式。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012年6月26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积极化解土地出让收益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

【要点解析】

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明确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绩效因素、地区倾斜等因素法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每年各级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后,中央财政依据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对各地区上缴的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农业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2〕1592号)。

【要点解析】

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新增有效灌溉面积0.4亿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力争建成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1000处,项目区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8以上。

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和用水效率与水资源条件一致、灌溉方式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工程措施、农艺措施、农机措施、管理措施等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效农业节水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国办发〔2012〕55号),提出要把节水灌溉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做好农业节水工作。

【要点解析】

明确了农业节水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亿亩,其中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全国农业用水量基本稳定,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全国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5亿亩以上,高效用水技术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突出抓好优化配置农业用水,调整农业生产和用水结构,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推广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节水措施,健全农业节水管理措施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将农业节水的发展区域在空间上划分为东北、西北、黄淮海和南方四个地区,明确了四个地区的发展重点、目标任务,以及适宜的技术路线、种植模式和节水措施。

要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山丘区“五小水利”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要完善法规政策、推行节水灌溉制度、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完善技术服务体系、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七个方面的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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