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中兽医学院 齐磊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以及贸易出口的快速持续增长,我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也越来越多。从1995年至今,我国一直是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反倾销作为WTO认可的合法保护工具,其已逐渐失去保护“公平贸易”的初衷,已经逐渐转变为贸易保护的政策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依然受到一些国家的非公平性对待和歧视对待。有增无减的反倾销趋势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一种严重的撞击。深入研究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这对于应对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所具有的三个必备条件:(1)出口产品的价格在正常价值以下;(2)威胁或损害到进口国相关产业;(3)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与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所谓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对于倾销的外国商品,不仅要征收一般的进口税,还增收其他的附加税,使得该商品无法廉价出售。反倾销成为如今各国贸易战的一项重要手段。
在20 世纪80年代,对我国外贸商品进行反倾销的国家主要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直到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对我国外贸商品进行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大,不仅有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且泰国、印度、巴西、菲律宾、厄瓜多尔、南非、巴西、土耳其、乌拉圭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
一是被诉倾销产品的种类和范围不断增多。现在我国遭受反倾销最多的产品由纺织品、鞋类、打火机等传统产品逐渐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产品,由以前的单项产品逐渐扩大为多项产品。二是涉案金额不断扩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自90年代以来到如今,在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涉案金额在1 亿美元以上的高达15 起。如2004年美国对我国彩电开征反倾销税,涉及的金额高达2.76亿美元以上;木制卧室家具案涉及的金额更高,达9.59亿美元;2006年欧委会对我国的镀锌板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企业规模大,在200家以上,涉案的金额在10亿美元以上,成为欧盟有史以来对我国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
从80年代以来,欧盟对我国电视机征收的反倾销税由28%逐渐增高到44.6%。2003年我国糖精在遭受到美国的反倾销终裁后,我国的三个应诉企业的税率,直接飙升到200%以上,我国的统一税率由百分之几十到329.33%。200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223.01%。墨西哥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税率则更高,其中家电为129%,玩具为315%,自行车为144%,服装为533%,鞋类的税率更高得不可思议,竞在1105%以上。
一方面,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从产品结构来看,我国的出口产品偏重于轻工业、纺织业以及农副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品的附加值不高,且在国际市场上,这些产品一直呈现过度竞争的趋势;(2)从市场结构来看,出口市场相对太集中了。我国的出口产品大约有75%集中于北美和西欧。通常而言,当一国产品在进入另一国市场所占分额在20%以上,这就很容易遭到该国的反倾销。我国出口市场如此的集中,就势必会增加这些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另一方面,企业出口秩序不够规范。我国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批量大、价格低,且多数的外贸企业都急于将所生产的大批量产品转向国际市场,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做长远的打算,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就会不计后果地涌入新市场,对此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这就造成在出口价格已经很低的情况下,为了占领市场而再次竞相压价,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最终致使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多。最后,企业营销策略不当。对于国际市场,我国外贸企业大多都不能进行深入调研以及总体把握,多数都只指望着依靠低价战略来进入国际市场。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所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其实质上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这些反倾销调查,我国多数企业因为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高额的律师费用望而却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不予以重视或希望坐享其成,想通过其他企业的应诉来确保自身的出口市场等种种原因而不应诉,或应诉不力,这样的结果只会致使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从另一角度来看,还纵容了这些国家利用反倾销措施对我国施压。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被定位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样的地位格局非常不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原因如下:
(1)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很容易立案并予以调查。不论是在 《WTO反倾销协议》,还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关于放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的相关标准。相反,只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都按低标准进行操作。如在九十年代中期,美国先后对我国发起了“大蒜反倾销案”、“蜂蜜反倾销案”、“自行车反倾销案”、“蘑菇罐头反倾销案”全部都被迅速受理。
(2)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认定与裁决比较容易。因为《WTO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极为不利。反倾销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地裁定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以及损害程度,征收反倾销税。如九十年代中期美国对我国发起的“蘑菇罐头反倾销案”,巴西是“替代国”, 尽管我国企业就美国反倾销局作出的我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而巴西的蘑菇是在温室条件下生产的结论提出了抗辩,但其依然做出了大幅倾销的决定。
(3)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极其不利。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头衔下,出口国家反倾销应诉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证据和言辞不会予以轻易采信。进口国家只会千方百计地利用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头衔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建立和完善反倾销法律体系,不仅是我国外贸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的需要。尽管我国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2004年完成了修订,但由于缺乏实践,加上时间不足,过于仓促,而使得其中的规定简单、抽象而模糊,且不利于操作,透明度不高。在我国企业遭受到外国反倾销有增无减的趋势下,需要不断建设完善的应对反倾销的法律体系。此外,对于外贸企业,国家还要加强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我国的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有法可依”;同时企业也要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对自身的竞争行为不断加以规范。
企业要尽快建立起灵活适用的经营策略。首先,企业要将出口产品价格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其次,要注意控制好企业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要避免不顾国际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而在短期内大量生产某项产品。最后,在采用竞争策略上,企业要打破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要灵活应用各种非价格竞争策略,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真正获得高效和持久的竞争力。
一是要不断优化企业出口产品结构,生产高技术产品。要大力鼓励和推广优质产品出口,要让企业充分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好处。对于优质产品要优先出口;对于劣质产品要限制出口。打破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标准,要由以往的数量向质量转变,由以往的总额向附加值转变。二是要努力创造世界名牌。一方面,产品的内在质量必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才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对于非价格手段要积极加以运用,如运用商标、包装、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打造出属于自己的世界名牌。三是要改变我国外贸出口产品过于集中的局势,不能将产品过度集中在北美、西欧以及日本等市场,要采取贸易多元化战略,由以往单一的市场出口转变为多元化的市场出口,要限制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以及数量,以避免因此而造成倾销侵害。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出口国家的产品被进口国家提出反倾销后,其他的国家对该出口国家就会纷纷采取同样的态度。如果涉案的企业不予以积极主动的应诉,在损失更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可能会连续失去原有的海外市场。且按照“谁应诉、谁受益”的方针,涉案企业如果拒绝应诉,还有可能会被征收更高额的反倾销税。对此,我国的外贸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应对反倾销,积极应诉。这就要求这些外贸企业要将日常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尤其是要注意收集和整理生产链条各环节的信息。加强学习和了解WTO规则以及进口国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积极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
我国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协会要对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协调,要防止出现企业间因价格竞争而致使无止尽的低价,最终造成进口国的反倾销;其次,对于涉案企业,行业协会要负责将其组织起来参与反倾销应诉,协调各企业的应诉行为,将单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减少到最少。再次,积极提供行业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些帮助。如可以通过代表处等机构的设立,对国际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各利益方关系加以协调,规范企业行为。此外,通过国内外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积极帮助涉案企业反倾销应诉。
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瓶颈。为此,我国要做出更大的努力,尽可能减少贸易摩擦,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尽管我国企业对于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是一项非常艰难的进程,但我国政府通过双方谈判,许多国家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逐渐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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