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丁筱净
劳务派遣:如何防止“变味道”?
□ 本刊记者 丁筱净
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派遣员工比企业直接用工的工资水平低20%-50%。另外,在奖金、补贴等方面,两类员工的差距也很大。
自上世纪80年代诞生的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正式到了“而立之年”。曾经扮演过国家对外就业安全保障措施、下岗工人再就业承接方的劳务派遣制度,如今的角色定位却引起各方关注。
《劳动合同法》实施进入第四年,或将于今年进行修法;《劳务派遣条例》难产3年,或降级《办法》以求尽快出台。这一年,是中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关键一年,千万劳务派遣员工不应是低价劳动力的代表,劳动方期待在全国“两会”代表的呼声中,赢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李彤斌(化名)于2007年7月24日经昆山市开发区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劳务输出公司)招聘至其处工作,被派遣到禧玛诺(昆山)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玛诺),岗位为操作工。
李彤斌所在部门的工人由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组成,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完全相同。
然而,作为劳务派遣工,李彤斌却不能享受合同工每月享有的固定津贴、生活综合津贴、学历津贴、职务技术津贴、工作轮班津贴,平均工资比合同工少150元。同时,他不享受年终花红、夜班津贴和带薪年休假。李彤斌觉得,公司对合同工和派遣工采取了同工不同酬的工资体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其后,李彤斌将昆山劳务输出公司和禧玛诺告上法庭。案件经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却全都败诉。
苏州中院的主要理由是,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差异不明显”,劳动者证据不足,并强调工资发放标准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然而不久后,禧玛诺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之前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同工同酬”原则。
2009年2月,包括李彤斌在内的劳务派遣工集体向禧玛诺提出了同工同酬的要求。经过多次协商,禧玛诺最终同意从2009年3月开始,按照合同工的标准发放派遣工的工资。相比2009年2月前的工资结构,李彤斌的工资结构中增加了固定津贴、生活综合津贴、工作津贴、学历津贴这四个项目,并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这个看似大团圆的结局似乎给劳务派遣工带来希望,但李彤斌在维权路上经历的波折和失败,却仿佛昭示了此结局在中国的偶然性。
“劳务派遣初期,倡导的是进行专业化的分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但在我国,这绝不是劳务派遣所发挥的主要功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毫不留情地指出,“降低用工成本,减少义务承担,才是我国劳务派遣真正发挥的主要作用。”
我国劳务派遣始于1980年的外商代表处用工,当时主要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设置;在上世纪90年代末得到了初步发展,致力于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问题;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得到巨大扩充,而这一次,劳务派遣被企业视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降低人工成本的法宝。
同工不同酬,李彤斌的案例在我国具有普遍性。
2009年,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劳科所”)与劳动关系司合作开展劳务派遣专项研究并成《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一文,为制定劳务派遣专项规定提供决策参考。
劳科所通过对福建省、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的实地调研,并对全国21个省市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派遣员工比企业直接用工的工资水平低20%-50%。另外,在奖金、补贴等方面,两类员工的差距也很大。
减少义务承担,是企业钟爱劳务派遣的另一原因。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劳动者的真正东家,他们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之购买社会保险。而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劳务费,并可以不受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约束,辞去劳动者只需遵循与派遣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书期限,也就是用工“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就是频见于两会代表提案中的“三性”问题。
但是对于“三性”的定义,在法律中仍然空白,一千个人有一千种判定,十分暧昧。
在劳科所上交劳动关系司的《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一文中,总结了对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对策建议。其中的第三条建议是:“对‘三性’不做进一步明确。”
地方两会声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严格禁止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对于各类企业擅自将劳务派遣工扩大到主要生产岗位、且长期使用但同工不同酬的,或规避和转嫁风险,用“外包”形式来取代“派遣”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云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提案》
细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规范劳务用工比例,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对用工单位混岗作业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作出限制,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对超比例的劳务派遣工设定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合同工条件,定期向合同制员工身份转换;发挥工会作用,维护劳务派遣权益。
——大连法制委《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秩序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文中解释如下:“应该说法律将劳务派遣定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非常正确的,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是,现实是我国劳务派遣大量在常年性岗位使用。其中有复杂的原因,包括如国有企业目前的管理方式,企业盲目惧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因素,仅仅法律难以完全改变现状,还需要外部制度的配套。因此建议对‘三性’不做立法上的进一步界定,仍保持目前的提倡性约束。”
事实上,“三性”亟需明确界定,几乎被所有的建言献策者放在自己提案或建议的首要位置。
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主任周长征认为,“临时性”用工在现阶段应当确定为不超过一年,将来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为两年或三年;“辅助性”用工不应当超过本企业总用工人数的30%,且不能用于本企业工商登记中的主营业务范围;“替代性”用工应当仅限于职工因为产假、年假等法定休假而暂时离职的情形。
2008年是我国劳务派遣开始扩大蔓延的一年。这一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发展前景见好。
同一年,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极其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促使更多企业加强了对劳务派遣的青睐,或裁员改纳派遣劳工,或以派遣方式纳入新人。
政策的春风加上环境的支撑,使劳务派遣的队伍迅速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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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劳务派遣员工究竟有多少?2011年初,有媒体称在全国总工会上交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中显示,我国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已达到6000万,但随后,这一数字被全国总工会否认。
“劳动保障部门的数字有两个,一是1500万,二是2700万。他们坚持比较保守的数字。”乔健认为,2008年以后劳务派遣人数疯涨,但是目前并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数字,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比起2008年有很大的增量。
劳科所《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中提到,发达国家的劳务派遣发展时间长,但是总量一般都控制在就业人数的3%之内,属于标准的非主流用工方式。
我国并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比例,但是在劳务派遣“重灾区”,已知的比例已足够摄人眼球。
2008年3月,劳科所通过与银行、石油石化、通信、电力等四大行业的21户中央企业座谈,了解到21户中央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120.08万人,约占其全部用工总量的17%。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已经达到38.4%。
另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提供的数据,上海机关事业单位大约使用3.4万派遣身份的人员,占职工人数的8%左右。
在制造业领域,这一比例更是高得令人咋舌。上海重型机械厂、上海锅炉厂皆为国有大型制造业,其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都超过40%;上海宝钢集团冷扎车间80%以上是派遣工。
权威观点
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考虑,我国应当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如煤炭、石油、电力、电信、移动通信、消防、医疗、港口运输、铁路运输等。
如果结合我国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考虑,还应当禁止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高等院校等财政拨款单位在门卫、保安、保洁、厨师等岗位之外使用劳务派遣工。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工法律援助项目主任周长征
这还都是2009年以内的数据。如今数字几何,还是一个未知数。
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四年,或将迎来首次修订。2月20日、21日,在南京举办了一场规格较高的劳务派遣研讨会。这场由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主办的研讨会吸引了全国人大、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法制办课题组等专家参加,讨论内容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修订问题。
“但我的态度是非常消极的。”乔健持消极态度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全球经济环境不稳定,我国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缺乏稳定的经济基础;二是国内各方的阻力很大。“去年关于工资条例的立法,工商联代表自营企业、国资委代表国有垄断企业,激烈反对工资条例出台的情景还历历在目。”乔健表示,任何一个关于劳动立法的出台,都是一个很激烈的博弈过程。
这一点,在《劳务派遣条例》的难产上不难看出来。由于来自国企等方面的阻力,已经起草三年的《劳务派遣条例》一直难产。2011年年中时有内部人士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欲将《劳务派遣条例》降级为《劳务派遣办法》出台。
“今年修法的重点应该是放在劳务派遣上,但是从内部掌握的信息来看非常不乐观。”乔健表示,今年修法只要做到一点就很不错了,那就是确立派遣人员的转正制度。
“如果劳动方在用工方工作达到两年,就应该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中能够得到确定,我们就可以把它视为劳动派遣人员向用工单位的一个转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