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娟
【摘 要】新世纪、新时代赋予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政为民、服务于民的职责。人民警察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作为依法享有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公务人员,牢固树立科学、正确的执法和服务理念,成为一支符合历史发展所要求的服务型警察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能够加快警察执法和服务理念转变,更加有效发挥警察执法和服务职能,使其符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服务性警察 管理 执法
本文尝试由回顾历史——剖析官本位的本质;正视现代——解析现代管理的需要;展望未来——研析执法与服务的前景。
一、官本位与民本位的特点
“官本位”这个名词被又一次提起可以说是20世纪80年代,可是官本位的行为可以上嗍至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历史。官本位是对封建社会身居要职,行不作为的官僚们的戏称,在绵延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里,身居要职,行不作为的官僚们以官员为中心,以官职的高低为价值标准,对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漠然处置。他们的行为所表现的官本位形态告诉我们,官本位的实质就是权本位,有权就有一切。在价值观上,把当官视为人生的最高价值和理想追求,把是否当官、官位高低作为判断一个人价值大小、地位高低的最终标准;在思想文化方面,官贵民贱,官尊民卑。它是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封建主义文化,是为封建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
民本位主张一是人人平等,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人格上,人们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有法外特权;二是实行法治,法律约束权力,法律约束官员,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法大于官;三是由公众的意志和利益决定公共事务,对民负责,为民服务。民本位是与官本位相对应的理念和社会形态,两者对比能够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官本位的特征。
二、服务型政府和警察职能
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为人民生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树立为民、利民、便民、富民的管理理念,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必须处处为人民最大利益的实现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它强调的不是政府的权力和权威,而是对人民权利的保证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石。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尽管源于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和公共服务改革,目的仅仅是通过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满足民众的需求。而我们国家提出建设的以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为基石的服务型政府,从体制上讲,就是要确立责任意识与责任结构,其核心是以人民的意志为根本,服从民意、了解人民的实际需求、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这就意味着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将成为警察的基本定位。
三、管理与服务
(一)服务性警察管理的纲领
半个世纪以来,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的工作中做出了载入史册的功勋。经过长期深入探索和总结提炼,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队伍在新世纪、新阶段的纲领和使命给予了科学明确规定。这个纲领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是对我国公安机关性质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念的高度概括。建立公安机关和建设警察队伍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其基本职务活动和行动是执法与服务。
(二)服务性警察管理的法则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人民警察的基本行为是执法与服务。坚持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警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坚持执法为民,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要坚决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和错误的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服务性警察管理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西方现代管理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普及,中国的一些组织管理者开始学会以一种新的概念,如“愿景”“使命”“价值观”等词汇来阐述他们的思想。实际上,在现代管理过程中这三者既紧密相连,又有区别,缺一不可。我们党的红色管理在这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成功的:愿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使命——为了无产阶级的解放,乃至全人类的解放;共同价值观——马克思主义。
我国公安机关及其警察队伍的使命(即警察组织存在与发展的理由)是: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工作要求。这说明人民警察的核心职能是打击犯罪,附属职能是为民服务,要把握好主动与被动警务的兼取与平衡。因此,服务性警察实际上意味着警察应该首先恪尽职守地完成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其次服务性警察要求警察可以根据时势创造条件完成社会和公众的其他迫切期待。
四、执法与服务
社会进入转型时期,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需求的提高,人们希望能在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的同时,要求社会提供更加周到、文明的服务,为此,我国政府适时提出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宏图目标。新时期的人民警察,其执法理念和职能服务范围也顺应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而不断向前发展。当前,我国警察的执法环境远比以前更为复杂、多样,执法任务更为丰富、艰巨,人民群众对警察执法的要求更具体、也更高。当务之急,就是如何能够加快警察执法理念转变,更加有效发挥警察执法和服务职能,使其符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
服务型政府虽然强调服务的理念,但是,与运用管制手段执法并不矛盾。从人民警察的职能来看,它既包括了执法职能,同时也包括了服务职能。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所以人民警察日常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行为都要为人民服务。执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服务则是为执法提供群众基础,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二者目的一致,互为前提。因此,警察在执法实践中,既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使惩治违法犯罪、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又要充分发挥警察服务职能的作用,积极主动、满腔热情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让人民满意”这个标准不仅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职能和宗旨所决定的,也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提出的新要求。
人民警察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理解和完成立警为公、执政为民、服务于民的新使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处理好政府服务职能与人民警察角色定位的关系。政府不同部门的划分,既是政府履行不同职责的需要,也是承担不同服务角色的分工。警察机关是政府的一个执法部门,从分工的角度来说,人民警察只能承担政府部分的服务职能,而不可能扮演“全能型”的角色,把政府所有的服务职能都包揽过来。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各部门都应该根据本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来做好与此相关的服务工作。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责还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活动,所以,人民警察在承担服务职能时,应该主要把属于社会和公众在急、难、险方面的服务需求承担起来,因为急、难、险事件往往与重大的社会治安事故、隐患和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活动相联系,也就是与警察的主要工作职责相联系。如果不做好这些方面的服务工作,必将会给人民警察的全盘工作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总之,强调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反映了我国新时期警察工作的双重使命,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有切实做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牢记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使警察执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警察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信任和支持,才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永远立于常盛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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