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中的洗钱行为亟待关注

2012-07-09 19:10谷晓斌
时代金融 2012年12期
关键词:卖家信用卡金融机构

一、主要网络支付手段

(一)网银

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99%,与上一年度相比基本实现翻番。

同时根据其按季发布的中国网上银行市场监测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603.75万亿,同比增长58.88%,网上银行注册用户数已超过4亿,同比增长42.3%。

(二)信用卡

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19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9.49亿张,同比增长22.1%,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5.2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85亿张,同比增长24.3%。

但当前发现信用卡犯罪多属于恶意透支,网络购物洗钱犯罪由于其特殊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难以监测。

二、利用网上购物洗钱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虚假交易洗钱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对于网上购物的买家和卖家而言,网络公司仅仅是根据用户所填有限信息确认相关情况,对于同一用户或相互串通的用户申请成为买家和卖家并不存在太多限制,卖家可以利用违法所得向串通好的买家购买货物,通过伪造虚假的销货记录后,这笔违法所得即成为网络卖家合法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利用信用卡信息套取支付平台资金

由于信用卡消费的低成本(免息期还款不需要支付利息),使得信用卡网购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自2009年开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业务获得解禁,信用卡网上支付的额度就是信用卡本身的额度。信用卡网上支付在提供便捷的同时,由于许多购物网站只需要信用卡主人提供信用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和卡背后的三位数字(CVV验证码),核对一下个人信息就可以消费,不需要实物卡也不需要密码,为网络购物洗钱提供了便利。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用卡信息,或盗取个人信息申请的信用卡,进行虚假购物,在伪造虚假销售记录后,通过支付平台将信用卡中的钱打入自身银行卡中,由于其所用信用卡有问题,实际所获资金均来自于支付平台。如2009年6月,京华时报报道不法分子闻某在网上购买国外信用卡客户信息后,在购物网站建立两个卖家和113个买家,用买来的信用卡信息虚构网上交易,从支付平台成功骗得近3万美元。

(三)通过木马程序,盗用买家的账号、密码,盗取资金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通过木马程序盗取用户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网络黑客使用网络木马手段进入个人电脑,盗取客户支付平台账号密码和网银账号密码,再将账号卖给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络购物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二是直接编写木马程序,再卖给木马卖家,在取得这样的木马后台之后,不法分子直接利用木马盗取用户相关资料,再通过虚假网上购物等盗取资金。据华西都市报2011年10月报道,木马盗取网银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链,利益链涉及的人员庞大,从生产木马到销售再到传播,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人在负责,利用一个成本只需数千元的木马程序,可以实现数万甚至数百万的盈利,有的甚至将洗钱机构延伸到境外,初步估计该灰色利益链一年的非法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上。

(四)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使得虚假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比传统购物通过POS机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更难以监管,隐蔽性更强,同时不再受到地域限制。由于网络购物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信息确认交易是否成立,网络用户只需和串通好的卖家进行虚假购物,伪造发货证明、收货通知,即可成功套取信用卡中的资金。如中金在线2009年5月曝光,在台州提供信用卡网上套现的机构声称为多种银行的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手续费是1%,刷1万元只需交100元手续费,刷多了手续费还可以商量。“在我们这购物,可以免交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大概有50天无利息。”工作人员一再保证“只要及时还款,这样的套现就不算是恶意套现。偶尔刷几次,不会被银行发现而列入黑名单。”

三、监管难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洗钱法》打击洗钱犯罪,但作为新兴犯罪,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除涉及监管部门、金融部门外,还增加了网络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新兴主体,相对其他主体,支付平台作为洗钱行为发生的主要通道,其相关的责任、义务均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如沈阳今报2007年1月报道,2006年9月,淘宝卖家黄女士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在短短2小时内被通过36笔网上支付交易消费了14万元。一般来说,银行对于同一张卡密码连续输入错误后将暂时冻结该账户,但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却不具有这样的安全保护功能,同时针对异常、可疑的交易也没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送,支付平台公司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案件发生后,支付平台公司否认自身存在责任,没有赔偿任何损失。

又如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报道,网络购物资金被骗后,用户大多立即向银行查询,并得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付款单号,又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查询到了资金所在地网络游戏公司,再通过与网络游戏公司查询到交易号,甚至得到了被骗资金所在的游戏账户。但即便如此,提供平台的淘宝、负责资金流转的汇付天下、最终资金流向的网龙都不肯承认自身审核不严的责任,不愿赔偿任何损失。

(二)央行反洗钱部门权限有限

虽然在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上,已初步形成由中央银行牵头负责,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问题导致反洗钱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比较松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央行反洗钱局虽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能,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无法监管,网上购物中如果存在洗钱行为,支付平台公司并没有义务主动向央行反洗钱报告可疑的交易情况;二是反洗钱情报监测分析中心的地位和职责存在不足。目前反洗钱部门只能从央行和外管局各级分支机构间接获取有关金融交易报告,不利于中心对洗钱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和及时准确地发现洗钱活动的线索。

(三)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难以监测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等特性,网上购物不同于实体店购物,主要是通过广告、信息等构筑交易平台,是否有真实交易发生难以监测,导致难以分辨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为监管增加了难度。

(四)网络购物洗钱证据难以收集

网络虚假购物洗钱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同时出于网络信息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情况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网络信息原始数据修改、破坏甚至毁灭,这就造成即使监测到可疑网络购物情况,但缺乏实际证据而难以达到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难以追回损失资金。

如计世网2006年报道,李某6000元资金被盗用并在淘宝网上消费。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向该网站查询,获得了买卖双方的资料。然而经网站方证实,买家卖家的账户都是被盗用的,公安机关无法追查到盗用人,用户的损失也无法挽回。

四、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扩大央行反洗钱部门职责权限

反洗钱监管并不仅仅涉及金融部门,建议在《反洗钱法》的补充明确央行反洗钱部门对于非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行为的义务,以央行反洗钱局为核心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二)构建统一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

建议央行反洗钱局以征信系统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国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赋予反洗钱局其依法直接接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报,并督促、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报送上述信息,对违反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

(三)明确网络平台公司责任

一是建议以法律条例形式明确网络平台公司定期报送可疑、大额交易行为;二是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加强对交易、用户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对于消费者资料信息被盗,建议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要求网络平台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提高网络平台公司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责任

一是加强审核监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办理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信用卡、网银交易支付情况的监测,如果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尽快向央行、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建议金融机构对于信用卡、网银设置短信提醒业务。建议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网银、信用卡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均设置短信提醒业务,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发现异常交易,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建议金融机构开通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建议各家金融机构实行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这意味着,信用卡持卡人,在挂失前120个小时,出现非本人刷卡消费的账单,均可视为无效,其资金损失由发卡金融机构承担。

(五)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网上交易习惯

网络用户网上交易出现异常等可疑情况时,要立即与银行联系,以便尽早做好应对措施,避免损失。一旦用户发现资金被盗,要尽快与金融机构联系,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简介:谷晓斌(1983-),男,汉族,湖南衡阳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科技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金融信息化。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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