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金融改革所逐渐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不断为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而随之发展变迁。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79年之后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9-1993年,独立农村金融安排的形成。从“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向专业化分类的金融体系转变。这一个时期,中国经济改革使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金融获得了较大发展。其中包括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农村合作信用社、试办农村邮政储蓄业务等。
(2)1994-2002年,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这一阶段,国家成立了农发行,农信社从农行中分离出来,农业银行进行了商业化改革,从而形成了以正规金融为主体的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3)2003年至今,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提升深化阶段。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农村金融竞争主体日趋多样化。信用社进一步改革,农发行、农业银行与邮储改革,农业保险与信用担保进一步发展,国家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系统进一步完善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它的发展仍然滞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市场大量撤出,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所剩无几。根据农业部对2万多个农村固定观察点的统计,2010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比例为20.31%,比2003年增加了6.45个百分点,信用社贷款占到25.59%,比2003年增加了6.69个百分点,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民获得信贷的首要来源,占比为52.91%。 虽然非正规金融在弥补农村资金缺口的供需矛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认可,农村金融陷入困局。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分别是农村商业性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以及农村民间金融。金融中介,能否高效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关键在于它能否有效利用乡村既有的组织资源与信息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经营效应低的问题。然而无论是习惯了城市金融需求的商业性金融,还是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所设立的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都在农村市场发挥作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给予金融资源支撑,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问题由此也成为金融改革关注的焦点。
(1)农村金融的特殊性
我国农村金融陷入困局在客观上除了金融体系的滞后发展之外,更大程度上也在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殊性,而最初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也恰恰忽视了这个最重要的因素。
金融的发展无法离开实力经济的发展而一枝独秀,二者总是相辅相成、互动发展的。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基础正是农村的经济活动,因此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与形式都对其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
我国农村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着天然的弱质性,其本身对于金融资本的确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农村的经济活动一般规模较小,收益较低,因此农村的资金需求呈现出单笔金额小,笔数巨大的特征。我国农业生产活动效率低下,成本较高,农户分散、零星、不稳定,同时农村交通通讯发展落后,导致信息传递不通畅,无形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成本与风险。而我国农村现行土地与产权制度的抑制也使得农民缺乏合格抵押品,无法跨过正规金融服务的门槛。
(2)农村金融的主体缺位
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理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现实情况却是近年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逐利的需要纷纷从农村市场大量撤出网点,回收贷款权限,极大地影响了农村资金来源。国有银行在农村市场的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信贷歧视,其僵化的农业贷款条件无法适应农业产业的客观需求。同时,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却由于自身法律地位模糊、监管过于严格、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激励效应等原因难以发挥相应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形成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之中,从而先天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其治理结构由于产权设计存在的缺陷,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即农村信用社的干部与职工作为既得利益者形成独特的利益集团使得其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发生了偏离与错位,其“去农化”的倾向日益严重。近几年部分地区兴起的围绕产权问题而将农信社改制成为农商行的实践才使其重新焕发生机。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建设不足以及外部环境中国家不完善的补贴政策、市场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都使得其不良资产过多,难以有效为农村市场提供信贷服务。中国邮储银行由于邮政托管了大部分的网点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业务拓展能力远不如农村信用社。
在农村正规金融功能受限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兴旺发展。民间金融极大地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殊性,在客观缓解了我国乡镇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我国宏观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充手段,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的缺位与法律的空白,高利贷、洗钱等非法交易屡禁不止,其引发的纠纷严重地威胁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可知,正规金融无法有效提供信贷服务,而非正规金融虽能填补正规金融的缺位,满足部分农村金融需求,但其不安全性也深刻威胁着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另外,银监会的调查表明,截至2010年全国有2312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存在。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微型金融作为体制外的新型金融方式出现在农村金融市场中。
二、微型金融的破壳而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微型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农村的金融困局。按照演化经济学的观点,“市场”对“政府”的取代决不是比较的结果,而应有一个内在演化的过程。微型金融便是农村金融从“政府”走向“市场”过程中诞生出的一种过渡的、特殊制度形态。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实施标志着我们微型金融的开始。时至今日,微型金融业务逐步成熟,其实施主体也由最初的农信社扩展到各大商业性银行,2006年,银监会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与农村资金互助组三类金融机构,微型金融也由单纯的业务层面发展到机构主体层面,这正是基于微型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的实效而对它应有的肯定与褒扬。
关于微型金融机构定义有很多,在作者看来,它是指辐射范围限于县域、注册资本较低、向以低收入者为主的小额金融需求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它能够有效地、因地制宜地利用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关系圈”所掌握的丰富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接受银监会等机构的监管大大降低了风险性,更能灵活机动地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满足波动较大的农村金融需求,可谓左右逢源。微型金融机构是适合农村金融特质的组织形式,尽管目前其在国内的发展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随着它自身的不断改进,必定能够搞活农村金融,带来机构与农户双赢的可喜局面。
三、微型金融机构的未来
微型金融机构的适应性强,机制灵活,没有农信社这类传统机构的弊病。银监会曾有一个“三年计划”,即在2009年至2011年间在全国建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的目标为1027家。从实际效果看,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 离原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其发展空间还很宽广。微型金融既能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又能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在更加适合自己的领域发挥比较优势,必定能够带来我国金融体系整体上的不断优化前进,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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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阳(1991-),男,安徽芜湖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09级本科生。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