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贝樱
摘要: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现代金融的支撑,而金融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以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前提。但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着金融立法落后、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等一系列问题,大大阻碍了金融功能的发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直接影响到金融机制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措施
一、 前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开放与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获得了较大的成就,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是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却存在较大的缺陷,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缺乏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支持,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对此进行研究并构建一个合理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 金融生态环境的含义
金融生态这个概念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4年底提出的,他深刻的认识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提出要通过各方努力优化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目前金融界对生态金融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大多数研究者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大致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从狭义上来看,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微观层面上的金融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会计和审计准则、政府的监管与干预等方面的内容[1]。从广义上来看,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金融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各种环境,不仅包括影响金融发展的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以及信用环境等外部环境,还包含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价格以及金融工具等各种金融体制的内部因素。
三、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缺陷日益突出,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于金融改革,难以适应金融发展的新形势。金融市场的法律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法律门槛较高,对所有制不同的金融主体市场采取歧视性的对待,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进入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这就导致了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主体种类缺乏多元化。第二,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在金融机构破产的执法过程中,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规的执行常常受到《企业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破产清偿程序的约束,金融机构在难以为继的时候无法及时退出市场。第三,我国没有正式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追究真正债务人的责任,所以大量的债务人借助“公司面纱”来逃避债务。[2]第四,金融产权制度不完善,难以保障股东参与治理公司权力的行使,公司的所有者缺位、管理者越位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信用体制建设方面的一直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对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行为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了守信的成本高、而失信的成本低的局面。信用体制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尤其在信用信息的搜集、发布、应用等方面都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持;第二,金融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估系统的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无法完整的搜集和评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标准化的信用认证、评级以及信息管理制度还未形成,所以骗贷、金融诈骗等现象屡屡发生,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金融资金供给不足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第三,企业过期应收帐款以及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额增加。第四,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进行股权融资,串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审计事务所虚构报表、夸大盈利、隐瞒债务,欺骗社会大众,极大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我国作为一个行政主导型国家,政府行为很大程度地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行政干预在是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据调查,我国与政府行政行为有关的不良资产占总额的80%[3]。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政府只强调税入和就业而不关注银行债务,这就会造成大量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一些政府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对与银行借贷有关的土地、设备、房产等的产权登记、变更以及抵押进行乱收费。政府还通过职权便利干预信贷过程,导致信贷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三、 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核心,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金至关重要的融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善金融法律环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产权,完善金融产权的法制建设,推动金融产权多元化的发展。同时建立股东承担金融机构经营破产责任的法律制度。第二,融机构破产进行专门的立法,强化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使债权人可以主动申请负债超重的金融企业破产清偿。第三,出台相关法律来规范发展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与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简化中介手续,提高中介机构服务的规范性。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就是加快诚信立法,形成有法可依的诚信金融环境。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的建设上,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的建设,完善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搜集和评估体系,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逐步建立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除此之外,需要再市场化的基础上,逐步开放信用行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行业。
(三)加快建设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推动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为金融市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从而金融机制运转的效率。这就需要规范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提高中介机制运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来打击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认证以及评估的行为,建立起高效、高质、公正的中介服务体系。
四、 总结
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着法制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政府越位等等现象,所以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势在必行。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完善金融法制、社会信用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为金融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作者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1]代金奎 滕春强 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综述 [J].济南金融,2007
[2]赵洧平 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7[3]赵振宇 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