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禁不止”较“不禁”更恶劣

2012-07-07 11:30江曾培
检察风云 2012年7期
关键词:专座约束力犬类

文/江曾培

“有禁不止”较“不禁”更恶劣

文/江曾培

在公共场所,常常贴着一些标语提示或规章告示,它有助于增进人们的道德意识与安全意识,有益于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和谐,是必要的。不过,这些提示和告示,贵在能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而不宜只停留为墙上的口号。

在马路上,在饭店、银行里,在公交车厢中,我常常会感到这种“言行不一”的刺痛。如果说,有些标语提示,如“宁等三秒,不抢一秒”,“先下后上,遵守秩序”,“请在一米线以外排队”等等,只是一种劝告,一种提醒,对人们不具硬性约束力,那么,那些法规性告示,则是具有硬性约束力的,就应全力促使其兑现,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或者说,法必行,行必果,而不宜老是讲归讲,做归做,长期成为挂在墙上的空头支票。

比如,一些公共场所,告示犬类不得入内。这是吻合国家关于犬类管理法规的。可是,告示归告示,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宠物狗,随着主人出入道路、广场、公园以及菜场等处,如入无告示之地。一天,在一家小菜场里,一条未系犬链的狗,在菜摊间东奔西逐,吓得一些顾客东躲西闪。有人质问狗主人有没有看到“犬类不得入内”的告示牌,狗主人不屑地回答:“你管得着吗?”这时,却不见管理人员出面来维护告示的严肃性,这样,法规的公信力也就被摒弃。在相当程度上,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给人们心理带来的负面影响,较不做、不说、不禁更恶劣。

又比如说,现在饭店、旅馆,以及娱乐场所等,多贴有“此处严禁吸烟”的标志,其根据是近年出台的禁止在一切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法规,它与过去张贴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口号,有着明显的不同,不再是劝导的口气,而是强制性地说“不”。可是,如今在这些公共场所吸烟的仍然不少。吸烟者所以敢于以身试“法”,也因为缺少监督检查。这些场所的老板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的规定,才张贴一下禁烟标志,他们“怕得罪客人影响生意”,对吸烟现象必然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再比如说,公共车厢里,都是设有“老弱病残孕专座”的,也都是有着明确的“专座”标志的。然而,长期以来,“专座”不专,谁抢先谁就坐。老弱病残孕上车后,一些占着“专座”的人,少有主动让座的,多是“我自岿然不动”。对一般座位,乘客让不让,只能靠自觉,但是对“专座”,则是应有硬约束力,让照顾对象优先使用,做到名副其实的专用。国外有些城市,规定“专座”专供老弱病残孕使用,即使一时空着,别的乘客也不能坐。限于我国现有的公交条件,这一办法在我国恐难推行。但是,不准“鹊巢鸠占”,则是应当严格执行的。为提醒乘客将座位让给需要的人,现在车厢里不时进行广播,有时也有一些效果,但总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有些人会强调“别人不让,为什么要我让?”我想,广播如能明确指出,占领“专座”的人必须让出,这个问题也就得到解决。如此,那块“老弱病残孕专座”的告示,也就由墙上的标志化为现实,“合而为一”,不再表里相背离了。

此外,还有不少类似现象。如“禁塑令”已公布几年,而各式各样不合规格的薄塑料袋仍在市场广泛使用;手机实名制已经实行一年多,不用登记身份证的手机卡还是很容易买到。总之,这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其危害不仅无法实现法规所要求的积极目的,而且由于法规的沦为空文,形成言行不一的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有关公共生活领域的法规,只要对大众有利,在慎重制定颁布后,一定要切实加以贯彻实施,让纸面上的东西化为大众的实际行动。内中重要的是要明确执行主体,加强检查督促,加大问责力度。“酒驾入刑”后,政法部门认真贯彻,对遏制酒后驾车取得明显效果。它表明只要有人管,认真管,是令可行、禁可止的,那些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墙壁上的法规所带来的言行不一的虚假之痛,也就会消除。

图:陆华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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