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中帆
古玩玉璧:是真品还是赝品
文/江中帆
时逢盛世,古玩风行。虽说民间古玩交易鱼龙混杂,真假难辨,风险巨大,但古玩市场具有的巨大投机性和豪赌性,让越来越多的人涉足该领域。殊不知,古玩收藏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家住北京的徐怀谷,现年46岁,是一家公司老总。十多年前,他迷上古玩收藏,尤其对中国历朝历代留下的各种珍奇玉器古董情有独钟。为此,徐怀谷花了不少时间钻研古玉器,并请教文物鉴定专家,积累了一些鉴别常识,成为一名古玉器收藏的“发烧友”。为了能多淘得一件上品古玉器,他常忙里偷闲,遍访大江南北,一旦觅得心仪的古玉器,就算倾尽家产,他也在所不惜。
2010年6月19日,徐怀谷从江苏的一名古玩收藏朋友张海涛处得知,江苏靖江市民丰建国家中有一件祖传珍稀古玉璧准备转让。据介绍,玉璧为战国时期的青龙白虎玉璧,市值保守估计也有二百余万元,因丰建国妻儿生病急需资金住院治疗,无奈之下,准备将此玉璧转让,希望能给这件宝贝找一个真正喜欢它的买家。
听此消息,徐怀谷兴奋不已,因担心此玉璧落入他人之手,便连夜驱车从北京赶到了江苏靖江丰建国的家中。
得知徐怀谷的来意,丰建国从家中的柜中取出一只精致的小方盒,打开方盒,捧出一件绸缎小包裹,掀开一层层软绸,映入徐怀谷眼帘的是一对青龙白虎玉璧,型制是战国时期的。对于玉璧的来历,丰建国介绍说:“该对玉璧是家父于1982年去世时传给我的,家父临终时对我说玉璧是祖上所传,玉质为新疆和田白玉。”
徐怀谷小心翼翼从丰建国手中接过玉璧,轻轻托在手中,仔细端详,细细品鉴,见玉璧润而不腻,亮而不芒,品相令他爱不释手。按照他多年的收藏经验,加之考虑到丰建国五十多岁,老实憨厚,绝非一个打诳语之人,他深信该对玉璧当属真品,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决定予以购买。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后决定以20万元成交。
虽说花了高价钱,但淘来一件难得的珍稀古玩上品,徐怀谷还是兴奋不已,也感到十分的自豪,便将玉璧展示给多位圈内朋友欣赏。其间,有位收藏界的资深专家朋友来到徐怀谷的家中参观他的藏品,徐怀谷便拿出刚刚收到的玉璧,请专家朋友鉴定。
仔细观察了这对价值20万元的玉璧后,专家朋友给徐怀谷从头到脚泼了一盆冷水:“据我鉴别,这对所谓战国时期的青龙白虎玉璧,实为现代劣质工艺品,没有任何收藏价值。”
徐怀谷对自己的眼力还是很自信的,而且当时也是在仔细研究、鉴别之后才下手的,怎么可能是假的呢?徐怀谷便半信半疑,又请了几位专家进行鉴别,让徐怀谷失望的是,专家们都认为该玉璧为现代劣质工艺品,无收藏价值。
2010年7月25日,徐怀谷又重返靖江找丰建国交涉。对于徐怀谷的假货之说,丰建国极力否认,并保证所出售玉璧绝对为真品。徐怀谷考虑到民间古玩毕竟是真假难辨,而且上述专家的意见并非权威鉴定意见,仅为一家之言,不能为此就失去一件难得的珍稀藏品。但为了保险起见,徐怀谷还是要求丰建国出具一份保证书。按照徐怀谷的要求,丰建国便向徐怀谷出具保证书,称:我祖传玉璧壹对(青龙白虎图案)转让给徐老板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如是假的,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虽说拿到了保证书,心中的石头仍未落下,徐怀谷又委托北京电视台鉴宝栏目专家进行鉴定。让徐怀谷彻底失望的是,结论仍然是现代仿品。
自己花大价钱却买了赝品,徐怀谷很不甘心,多次往返北京与靖江之间,要求丰建国退货还款。但丰建国以其出卖的玉璧并非赝品为由,断然拒绝了徐怀谷的要求。
2010年8月14日,徐怀谷向靖江市公安局报案称丰建国所售玉璧系假货。接报后,该局城南派出所遂对丰建国及张海涛涉嫌诈骗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南京博物院对徐怀谷提供的玉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块圆形石盘均为现代仿古制品。
虽然徐怀谷提供的玉璧经鉴定为仿制品,但丰建国否认徐怀谷提供的玉璧就是其出卖给徐怀谷的玉璧,由此认定丰建国诈骗的证据不足。最终,靖江市公安局经审查,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侦查。
拿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徐怀谷心情十分复杂。为了收藏,他看了好多书和标本,认真学习,细心钻研,当初挑选时也是严格按照书上的标准来鉴别的,本抱着“捡漏”的心理,没想到还是“打眼”了。他知道,做收藏的不交点学费是不可能的,可是,一次就要交上20万元的学费,未免太惨了。徐怀谷一怒之下,便来到了靖江市人民法院,将丰建国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其与丰建国间的古董买卖合同。
徐怀谷诉称丰建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误解,故请求判令撤销与丰建国的古董买卖合同,并判令丰建国返还其货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7847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徐怀谷当庭出示了玉璧两块,并提供了丰建国出具的保证书,三份专家出具的证明,靖江市公安局分别对徐怀谷、丰建国及张海涛所作的询问笔录,南京博物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丰建国承认徐怀谷于2010年6月22日出资20万元向其购买青龙白虎图案玉璧一对,及同年7月25日出具保证书等情况属实。“我卖给徐怀谷的玉璧是家父1982年去世时交给我的,他临终时对我说是祖上所传,玉质为新疆和田白玉。转让时,我告知徐怀谷该玉璧的型制是战国时期的,但不排除后代仿前代,且肯定是古董。徐怀谷当庭出示的玉璧不是我出售的原物,我卖给徐怀谷的两块玉璧为白色,雕刻工艺是镂空雕,但其当庭出示的是土色的,徐怀谷提供的南京博物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注明的是‘石盘’而非‘玉璧’。我与徐怀谷之间的买卖合法有效,我没有隐瞒亦未欺骗徐怀谷,徐怀谷到公安机关举报我诈骗以及到法院起诉纯属诬告,请求驳回徐怀谷的诉讼请求。”丰建国说。
审理中,法院向张海涛进行了调查。法院问:“你是否看到徐怀谷所买玉璧的情形,现在出示给你看能否辨别?”张海涛答:“我没有看到,他们两个自己谈的,谈好后是用报纸包好的,至于到银行取钱,取了多少我也没有亲眼见到,我不能辨别。”此外,张海涛还答道:“我与徐怀谷认识有七八年了,是朋友,徐怀谷曾要求我到庭作证,但我因身体不好不同意去,没想到后来讲我诈骗六万元的废话,他们之间的事我不想再介入。”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怀谷当庭出示玉璧一对并主张该玉璧即是丰建国出售的原物,因丰建国否认,而徐怀谷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未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在缔结口头买卖合同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徐怀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11年6月1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怀谷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怀谷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徐怀谷提出:丰建国卖给他的青龙白虎玉璧就是后来到北京找专家鉴定并提交一审法院的,他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造成现代仿品。丰建国完全是以欺诈的方法向他出售古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庭审中,丰建国坚持徐怀谷向法庭提交的青龙白虎玉璧与他出售的不相符。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6月22日徐怀谷与丰建国达成口头买卖青龙白虎图案玉璧一对并已交付履行完毕的事实,双方陈述一致,应予确认。徐怀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价值较大的古董时应谨慎地对标的物充分了解和辨别,然其购买后,称经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鉴定为现代仿古制品,提起本案诉讼。但徐怀谷在一审当庭提供
出示的一对玉璧并主张该玉璧即是丰建国
出售的原物时,丰建国予以否认。在一审
法院调查时,双方介绍人张海涛陈述,
他并没有看到玉璧,不能辨别是不是徐
怀谷当庭提供的。现徐怀谷又不能提供
其他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且亦未举证证明其与丰建国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徐怀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徐怀谷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2011年10月1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该法同时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此案也提醒广大收藏爱好者,在购买价值较大的古董时应谨慎地对标的物充分了解和辨别,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免上当受骗,白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