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行政强制法》的体会

2012-07-03 02:53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2年1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依法行政执法人员

□ 梁 勇 杨 茹

经过五次审议,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在2011年年初宣布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不久,便出台了如此重要的一部行政法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体现了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努力。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被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在加快依法治国步伐的新时期,《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目的是要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执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我们要认真细致地研究《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通过学习全面、立体地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精髓内容,为依法行政打好理论基础。下面笔者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浅谈一下通过对《行政强制法》学习后的几点体会:

一、坚定执法信念,转变执法观念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不仅是指引我们今后工作开展的一盏明灯,同时也是监督、约束和规范我们执法行为的一面镜子。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行政强制法》更加明确地规范了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既解决了以往行政强制存在的遇弱则强——“乱作为”的问题,也解决了遇强则弱——“不作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信念不坚定、执法观念不正确造成的,严重地偏离了执法为民的宗旨,破坏了干群关系,影响了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痛定思痛,我们应当在错误中不断反思,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来消除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作为水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肩负着一方百姓的用水安全和保障我市和谐水事环境的重任,面对违法行为时我们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刻坚定依法治水的执法信念。同时,我们也要加快转变执法观念,及时纠正在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观念,尤其是在行政强制权的使用上,不可将行政强制权当成“尚方宝剑”乱用,要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真正体现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根本。

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新法实施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措施全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佣临时人员执法。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就难以得到保障,依法行政如同空谈,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无法避免,这严重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我局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不断的使我市水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执法人员素质专业化,执法流程透明化,水行政执法体系逐渐完善。尤其是我局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等多种方式,来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到持证上岗、持证执法,保障了执法主体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融入人文关怀,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分为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和代履行三个部分。通过细化强制执行程序,规范依法行政,来避免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发生。在规范和明确强制含义的同时,立法者也融入了人文关怀,如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在实际水行政执法工作当中,作为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打井降水的违法行为,如果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计后果,强制其停止降水行为,那么将严重地侵害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激化当事人与执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时刻秉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做到人性化执法。

四、司法力量介入,保障水行政执法

我市水政监察事业正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水行政执法体系尚在不断完善中,处罚决定执行难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要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行为,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执行行政处罚,借以保证处罚结果产生实效,从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例如:

2010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黑龙江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友谊路跨河工程施工中,安装水泵抽取地下水,经调查该单位未办理取水手续,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其4万元的水行政处罚。但在处罚决定书下达期满3个月后,该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了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我局向案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行政处罚合法有效,于是下达裁定要求该公司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下,该公司最终缴纳了4万元的罚款,同时追缴了4万元的滞纳金。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借助司法力量来保障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能解决在某些情况下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通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和审查,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司法力量的介入,起到了对执法工作监督的作用,使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实施处罚时正确把握好自由裁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国62年来,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在稳定前行,依法治国的脚步也在紧跟时代要求,《行政强制法》可以说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支柱性的法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因行政强制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暴力强拆”、“暴力执法”等词汇已经成为网络和社会上的热点话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执政形象。这种不和谐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承担不明确。所以,《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立法者正是秉持着平衡理念,贯彻了兼顾原则,系统地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本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行行政管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预防和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包括目前行政执法人员当中乱作为的问题、不作为的问题,以及雇佣临时人员执法的问题,犹如公民用以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盾牌,实际上是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法或者控制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这就要求我们行政机关要集中力量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要保障学习效果,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要突出重点,结合执法实际,努力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全面清理行政强制规定,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断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夯实执法素质基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抓住“六五”普法这一契机,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行政强制法》,为其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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