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2012年9月21日,一名精神病人在上海外滩,突然持刀对两名观光的女子行凶,导致两人死亡。
这已经是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第N起事件了。
据相关数据,中国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即通常所说的“精神病人”——已超过1700万。他们中的很多人没有在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而是由家属“监护”。有些人游荡于社会,成为公共安全的隐患。
从1985年开始,中国社会已经等了《精神卫生法》27年,到现在它仍未出台。而就算有了,那又如何?
权力制约
“精神病”这个问题,在中国表现出两个面向。第一个面向,就是如何避免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
法国思想家福柯发现,说一个人是精神病人,其实不是一个病理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你和主流社会不一样,你当然就“有病”——主流社会可以把你扔到疯人院,扔到一个阴暗的角落里。
这大概是“被精神病”的一种典型的制造机制。其目的,在于合理化对一个人或一群人的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离。
另一种“被精神病”的制造机制,就是权力基于社会控制,或某些人基于利益诉求,通过与精神病院的合谋,把一个人认定是“精神病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它正是今天中国“被精神病”现象为公众所熟知、也最诟病的方式。
还有一种“被精神病”的制造机制一直为中国社会所忽略,那就是:诊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的那些标准,本身就具有制造“精神病人”的功能。
揭穿这一点的并不是“外行”,而是英国著名的精神病学家R·D·莱恩。其性质,相当于业内权威人士自曝行业内幕。
在多年的临床经验中,莱恩发现,精神病專家并没有真正理解那个要被他诊断的人,从没有走进那个人的内心。他能理解的,最多是他所使用的那一套概念的含义。事情的真相是:标准的精神病患者,往往是标准的精神病医生,以及标准的精神病院的结果。
精神病专家孙东东所说的“99%上访者有精神病”曾遭到舆论的炮轰。广东一个精神病专家,把罢工工人、富士康跳楼员工、喝农药自杀的小学生纳入“精神疾病”的范畴,也曾让人瞠目结舌。但至少他们是忠实于精神病的诊断标准的。这正是很多精神病专家的思维。
问题出在“精神病学帝国主义”的扩张冲动上。典型的表现,就是不再用“精神病”这样的概念,而发明了“精神疾病”之类术语,把本属于心理学等领域的各种症状也一锅煮成“精神疾病”,而丝毫不顾及自己属于医学范畴,应有明确的边界意识。逻辑后果就是:一个人原本只具有心理问题,也会被诊断成精神病。
但是,精神病诊断标准,其“专业性”并不像公众想象的那么可靠。虽然属于医学范畴,但它并不具有医学那种“科学性”,大多数“精神疾病”都无法通过仪器来检查,以便客观地判断,而是得由精神病专家来主观判断。诊断的过程,主要还是依赖于和“患者”的交流,以及别人对“患者”的“症状”的描述,并把“患者”的“表现”去套那些属于“症状”的标准。
所以,假如家属或权力机构强行把一个人送入精神病院,那么,这个人几乎只能被诊断成“精神病人”。家属和权力机构对他的“症状”的描述,成为判断他是否精神病人的重要信息。而他如果说受到了迫害,并进行反抗,则恰恰符合精神病诊断标准中关于“妄想”、“躁狂”之类的描述。他的自辩权利,也被这个无敌的逻辑取消:你说自己不是精神病,那么,你恰恰是,因为拒绝承认自己有病,正是精神病的一种表现;而你承认了,你当然就是了。
2012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以“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等特征作为排查疑似精神病患的线索。这是典型的“精神病学思维”。但事实上,一个人有这些特征,既可能是他确实有“精神病”了,但也可能仅仅是有心理问题,甚至仅仅是一段时间心情不好。公共政策的实施不考虑常识,往往存在着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益及私人空间的危险。
一个正常人,如果被诊断为“精神病人”,对于他来说,尊严、名誉,甚至人身自由都会受到威胁。而在这个过程中,精神病专家所拥有的过大权力让人担忧。
“精神病”问题从来就不仅仅是精神病学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人际的、道德的、社会的、法律的问题。在对一个人进行诊断的时候,除了在法律上必须明确他的拒绝权利,为了克服精神病诊断标准的缺陷,也必须引入伦理专家、社会专家、诉诸于常理常识的普通群众等一起进行诊断,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最大限度地保证一个人不“被精神病”。
国家责任
“精神病”问题的第二个面向,就是一个人如果是真正的精神病人,那么,该对他怎么办?
尽管有很多“精神病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但这并不能否认真正的精神病人在人口比例中已经很高,且有些已危害到公共安全这个现实。它对于中国社会的挑战,只会越来越严峻,因为一个贫富悬殊、剧烈转型、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的社会,正是各类心理、精神疾病滋生的沃土。
很自然地,当我们说一个人患了精神病—尤其他还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时,第二句话,就应该是“他应该得到治疗”。
但是,精神病的医疗资源很稀缺。全国的精神科床位,现有也就20万张;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所属的精神科医师,加起来约2万人。算一下,中国每10万人口的精神科医师不足2人,而世界的平均水平大概在每10万人4.2人。
资源少,治疗费用却高昂。东北一家精神病院的一名精神科医师给《南风窗》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患者的治疗费用,最贵的可以达到每月2万元左右,最便宜的(吃最便宜的药,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主要也是吃药)属于救助型的患者,由国家掏钱,也要差不多3000元。平均下来,每人每月8000元左右。
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这是一个恐怖的数字。他们无力承担。
很多精神病人由此只能交给家庭和社区看管,有的自生自灭,沦为流浪型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监护的精神病人,由此成为公共安全的一个威胁。统计数据表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发生率约为 30%,其中杀人放火约为 2.5%,其他危害社会治安发生率约为19%。
按照《刑法》,一个精神病人如果突然跳出来,拿刀在大街上追着人砍,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不负刑事责任,或只负部分刑事责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点,随着不安全感的增多,越来越抵触人们的正义直觉:难道无辜被害的人,就只能自认倒霉吗?为什么要让这些人游荡在社会上,谁该为之负责?网络上,不时回响着“精神病人是中国的一级保护动物”、“有病的都在外面,没病的都在里面”的偏激声音。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防止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只能用法律来让监护人把好监护关。现有的法律适用于这样的解释:如果精神病院的管理极为松懈,以致于一个精神病人可以跑出来杀人,那么,可以追究精神病院管理者的渎职罪。而对于家属、社区这样的监护者也应该如此。对于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理应预知到他可能的行为后果。所以,如果监护不力,对于精神病人的危害公共安全实有放任、纵容之嫌,应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而不能是赔钱了事。
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认为,如果可以在监护人的行为和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间建立因果关系,这种观点在法理上可以解释得通。但问题是,家属、社区的监护能力很弱,非常有可能的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力,不是主观放任,而是他们没有能力的结果。
李劲松认为,有能力对无法对自己行为负责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监护的,是国家机构及精神病院。但现在的情况是,对这部分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大都落到了并没有多少能力的家属、社区身上了。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很有可能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并且,其病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住院治疗可能导致其病情严重恶化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李劲松认为,这一点,要转化为中国既维护公共安全又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实践,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哪些人,经过哪些程序,可以被哪些机构强制治疗,如何保障被认为可以强制治疗的人的权利。同时,还应明确这一点:对于一个重性的、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因为能力受限的原因,家属的主要责任,是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题因此变成了:国家能不能、愿不愿承担对那些已经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监护的责任?
社会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主张,精神病人一旦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治療费用如果家属承担不起,应该由财政负担。他认为,现有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比较松懈,投入也极为有限,应该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思考精神病人的问题,加大国家的投入,凸显国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