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霞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并在世界各地得到有利发展。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已经产生,适时推出知识产权证券化已十分必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 证券化 可行性研究
1970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作为世界上的第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担保发行。自此,资产证券化逐步在各国发展起来,在很多国家已经是一个发展非常成熟的金融衍生品种。而1997年发行的“鲍伊债券”更是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把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从局限于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等扩展到了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音乐版权、电影版权、药物专利权、商标权、足球电视转播权和油气勘探资料的使用权等[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视为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的“新趋势”[2]。
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分析
1.1 知识产权证券化。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将基础资产(即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即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并以此融资的过程。
1.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辨析。
1.2.1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将流动性较差,但具有可预期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合起来,经过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操作,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新品种,相比其他资产证券化而言,具有产权的不稳定性、同种知识产权风险和收益的差别性等特点,在其证券化过程中就需要更加关注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价值,正确选择其市场价值。因此,相对于其他传统资产证券化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要更加复杂。
1.2.2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向银行作抵押向银行借款。主要是由企业将自身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给担保方—担保中心,再由担保中心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一般其可抵押的无形资产的范围较窄,同时银行还需要担保公司介入以分担风险,而得到贷款的高科技企业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很少有初创企业以此获得贷款机会。所以单从操作上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相比之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权范围更加广泛,可以得到更大额度的融资,其融资期限也更长,同时其融资风险更小,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2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其一直以来都受到了融资难的影响,严重制约了其发展。由于中小高科技企业规模的限制,无法进入证券市场融资;银行从机会成木的角度考虑也不愿意贷款给这类企业,中小高科技企业很难从传统融资渠道——银行贷款和证券市场中得到融资。而此类资金问题也严重制约了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可突破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使知识产权能够及时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还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收益,企业甚至是各大高校将更具有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提高社会的自主创新能力。
3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治环境已具备。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出来,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应用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于2006 年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审议并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倡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09年中国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更明确表示“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3.2 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十分迅速,其数量不容小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1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指出2010年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专利申请国。2010年,中国专利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较上年增长24.3%,达到39.12万件,比排在第三位的日本多约4.66万件。中国专利申请数连续10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2001年至2010年間,年均增长率达22.6%。[3]可见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规模,且知识产权的供给较充足。加之世界各地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大,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将会
实现其市场价值。知识产权的不断增长,市场价值的不断实现,如此产
生的联动效应将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得到持续的供给。
3.3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益借鉴。2000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募集资金8000万美元;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寡集资金93.6亿元;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推出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募集资金41.7亿、30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昊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同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等。我国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虽然刚刚起步,但其发展十分迅速。其实践的不断深入将不断完善证券化的交易模式,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它们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来的大规模、有序地推广和开展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更加全面的制度准备。
4 结语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案例,但以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成果作为支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适时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鹏.知识产权证券化探析——兼议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和模式选择.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2008.
[2]John S.Hillerv.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ly: Recent Trends from United Slates [EB/OL]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yw/2011/
201112/t20111221-638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