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行业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2-06-01 02:10
山西建筑 2012年27期
关键词:承包人业主监理

曹 兵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 226007)

0 引言

我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从1988年起步,至今已有24年。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全国监理单位已有7000多家,从业人员达50多万人。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有利于施工工期和投资的控制。然而,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尚处于摸索阶段,整个行业和某些监理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从而影响监理的质量,对建筑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监理与建设各方的关系分析

1.1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在监理方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方与承包人串通,架空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理方在意识上不能正确认清自己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通过监理合同来确定(见图1)。

图1 监理与业主委托代理关系

双方根据监理合同的条款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根据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理,从另一层意义上讲,监理也是业主的组成,其根据业主的授权,行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权,就这层意义来说,监理就是该项目业主的代表,其渊源于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就我国国情而言,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要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但两者是两个法人主体,监理方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当监理的利益与业主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业主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对监理进行监督,但不能随意干预监理的正常工作,当监理在监理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的违约责任。监理实施监理工程中,应该在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以建设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督,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

1.2 监理与承包方的关系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承包人与业主直接发生关系,撇开监理、架空监理的现象时有发生。承包人不能正确摆正自己与监理的关系。

监理方和承包方分别与业主方签订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就合同关系而言,二者属于平行关系,各自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就上述业主与监理的关系而言,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者,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承包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都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下进行。而监理不能摆正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就会滥用其监理权,一切凌驾于承包人之上,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承包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业主提出申诉,要求业主更换监理人。

1.3 业主与承包人的关系

二者关系不明自喻,是合同关系。但由于监理机制的引入,二者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间多了一层监理关系,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业主与监理、监理与承包人之间摆不正关系,导致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以至于业主、承包人、监理三方各有怨言。

2 监理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对监理与业主和承包人的关系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尽全力为业主服务,代表业主对承包商进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监理市场行为的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随意挂靠监理证照现象,所属人员的归属不清,有的既是业主,也是监理,此现象在部分机关及理工科高校内尤其普遍。有些挂监理公司的牌子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员就解散,严重影响了监理的人员素质及队伍稳定性。

2.2 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

不少不具备监理能力的人员被临时用在监理工作岗位上,各个工程的监理人员名单只是空挂,实际并不到岗或无证上岗,尤其存在于监理资质较低的乙级及丙级资质企业中。监理是一项智力活动,监理人员不仅要懂得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要懂得经济、管理、合同等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综合运用到监理活动中,但在实务中很多监理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素质,监理手段单一,监理的作用有限,由此引起的监理对项目监督管理的能力薄弱,这也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主要差距。不少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职责不清的情况。

2.3 监理费用相对较低

由于建筑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加上社会对于监理的错误认知,监理行业的费用比较低,直接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监理企业的低收费只能维持企业的生存,没有资金和实力去完善企业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吸引优秀的监理人才加入。作为提供智力服务的监理企业,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监理企业应该在提高自己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监理收费,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2.4 监理业务单一,技术含量低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监理单位从事的监理业务,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并且偏重于施工现场质量的控制,现场监理人员相当于以往业主临时聘用的质检员。这与我国当初借鉴国外经验来推行监理制的初衷是有很大差异的,原先的设想是像发达国家一样,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招投标、施工和工程保修阶段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现在,如何来评估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如何优化设计方案,为业主节省工程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投入和无谓的损失,并没有列入监理的服务内容。同样,业主也没能对监理单位如此信任和依赖。监理工作技术含量低,社会对监理行业的认可度不高,影响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3 监理行业问题解决的对策

3.1 实行建设监理业务经营多元化

目前建设行业内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其实都应该是监理企业所应具备的职能,这些职能可以称为广义上的“监理”。大型监理企业应该完善这些方面的职责,并真正体现工程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与国际接轨。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吸引相对素质较高的具有设计、造价、咨询等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员加入到本行业中来,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技术咨询服务,也提高企业竞争力。

3.2 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于为业主提供高智能、高技术服务的监理行业,人才显得尤为重要,有一大批的专业人才投身于监理事业,才能使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得以保证。优秀的工程监理工作者应该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才。一个技术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应该拥有一大批高学历、高水平,并能吃苦耐劳,具有敬业精神的人才,并且人才专业配套齐全,特别是具有工程技术、工程造价、施工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人才的企业。监理企业如想做大做强,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3.3 规范监理、业主和承包方的行为

监理市场的主体主要有监理方、业主方和承包方,由于他们对监理的认识不同,对监理活动过多的干预和指责,直接影响了监理的质量。因此,需要规范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方的行为。对业主,应加强对他们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工程建设监理的认识,明确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的增值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承包商,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强调监理的地位和作用,接受监理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逾越监理单位而直接与业主方接触。对监理单位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理的服务质量。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健全监理市场法规,加强政府监督,扶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3.4 加强行业自律行为

监理行业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是行业内企业间恶性竞争,监理人员监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从而影响监理行业的声誉。各地区各部门应成立监理行业自律性组织,比如监理协会,协会成员应主要由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中具备较高威望的人组成。充分发挥监理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批评和打击监理行业内的不良人群,鼓励和表扬行业内的模范事迹和行业标兵,弘扬敬业和奉献精神;遏制监理市场无序竞争,乱压价等问题。

3.5 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宏观调控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建筑法》进一步完善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制订出一些针对性、操作性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各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有利于行业发展与管理的地方政策。当前,在实施监理业务委托行为的过程中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在监理招投标中业主单位搞暗箱操作,监理单位玩小动作等现象,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查处。

4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壮大,建设工程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建设监理行业也展现出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特征。

作为监理行业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对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安全、质量等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从而实现项目的增值。当前我国监理行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水平与国际监理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发展中必须注重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水平和监理企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国监理行业全面、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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