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为农民工讨薪

2012-05-30 10:48王泠一
新民周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制施工单位农民工

王泠一

“农民工”也好,“进城务工人员”也罢,或许更文雅的叫法是“新都市人”;不管他们的称呼如何,他们的性质终究是离土离乡到城市(主要是建设领域)谋生的群体。离开了土地,支撑生活成本的“收成”或“工分”就变成了“收入”或“工钱”。截至2012年1月,我国城镇谋生的人口已经超过了农村谋生人口的规模,这是中国社会本世纪获得质变性进步的一大标志。按照人口普查数据,我国离土离乡而进入城市、城区和城镇谋生的人口数已经接近2亿。

人们公认:这2亿人口能否正当、及时地获取劳务所得,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和谐程度、持续稳定、均衡发展乃至现代化水平;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今天的社会之痛,不仅危及劳资关系,而且给社会公德和商业伦理留下伤痕。

欠薪问题的积重,甚至还有某些规律可循。如:每年春节前三周是农民工自发讨薪周期的开始;最后一周是自发讨薪情绪的临界点,容易出现极端事件;越是新兴开发区域和地方投资配套建设项目,越是容易发生欠薪事件;越是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地域相对集中的“熟人”社会,越是容易出现合同外的意外欠薪纠纷;欠薪事件的频发波峰正在从东南沿海省份移向中西部地区;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欠薪正在从法人领域移向自然人范畴;对包工头以及劳务中介的治理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明显的盲区;而春节过后,进城务工大潮依旧兴起……

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律既然已经形成,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或政策设计已经不是难事;关键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应对欠薪问题的法制水平,而不只是凭感情处理燃眉之急。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而最近,发生在龙年春节前夕河南商丘地区为农民工讨薪的“成功”案例,就是很值得商榷的。

在这个“成功”的讨薪案例中,100多位农民工、1位施工单位的责任经理、2位包工头和1位“跑路”的劳务中介,全部生活、工作在商丘和其郊县,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劳务中介跑了,农民工以为辛苦一年的血汗钱就此泡汤,项目部陈经理表示虽然作为施工单位,他们已经按照劳务合同向劳务中介支付了278万元工程款(后来核实劳务中介只向农民工支付了70万元),如果再向农民工支付208万元工程款,就等于二次支付。但是,农民工辛苦了一年,无论如何不能让他们落空。事件发生地商丘市市长余学友强调——要引导企业家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他们不仅有责任和义务“先富带后富”,而且有实力参与服务大众、反哺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这个案例在我看来很经典,它发生在我国已经实践市场经济30余年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十二五”阶段。其值得商榷之处在于:1、这位陈经理如果是公款支付,无疑损害了投资者(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私人钱款垫付,虽值得尊敬但绝无可持续发展意义。2、施工单位和劳务中介、劳务中介和农民工的法律关系已经十分明确,让施工单位再度承担经济支付责任并被误读为“社会责任”,是对农民工法制教育的倒退行为;会进一步凝结“情大于法”、“合同搁置”以及逼迫施工单位或守法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等不良情绪。3、政府對于市场经济根本秩序理应“守土有责”,市长也理应推动加快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完善对劳务中介的有效监管;一旦劳务中介卷款“跑路”,也应组织力量进行抓捕和惩治;市长疾呼要引导企业家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恰恰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不负责任及其落后观念。

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高为农民工讨薪的法制水平。除了源头上进行治理外,在过程中还要积极推进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管与惩治。同时,对我们服务的终端——农民工,一方面要让其高高兴兴回家、体面欢乐过年,另一方面要在过年期间对其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明确合同主体意识。否则,不但“努力建设法制社会”是句空话,就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本性治理也会变得遥无结果。(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民生发展报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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