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
权利原则所表达的基本信念是,个人在社会中的真实存在是以权利来度量的。权利是现代人在同国家和其他个人的关系中界定自己的范畴和身份的基本语言,权利赋予个人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权力,规定它的合法存在。权利观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政治和社会存在,成为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作为人的资格。权利是人在政治社会中生存的基本保障。权利的观念是文化性的,它存在于法律文明秩序的概念范畴之中,为现代西方所独有。但是,因为权利的基础是功利理性,而功利理性是人所共有的,因此权利便具有普遍的意义。
在讨论权利原则时,无法避免两个问题:一是权利是什么,二是权利从哪里来。第一个问题要求给权利下一个定义,或者至少应该表明一种对权利概念的立场。第二个问题要解决权利的来源。在现代西方的学术史上,关于权利的界定纷纭复杂,观点迥异,令人难以适从,但究其大概,争论的焦点却不外乎权利的先天与后天之分,即自然权利观和实证主义权利观这两大类。自然权利观以强调人的权利先于任何后天的制度,因而具有不可剥夺的神圣性而在权利发展史上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宗教文明秩序的式微和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兴起,自然权利观逐渐失去了它的理论支撑点。而实证主义权利观则重视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及其与法律主权者的密切关系。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实证权利观强调权利的后天性和实证性,使权利与后天的制度密不可分。这两种权利观各自有其严苛的批评者:自然权利观经常被看作是不切实际的无稽之谈,业已失去其理论和现实基础,偶被提及,也只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缅怀的乡愁而已;而实证主义权利观则因过分强调权利对法律与主权者的依赖,从而导致权利成为主权者的恩惠,并可随时被收回,因而被怀疑为给法西斯主义的政治制度辩护的学说。
我倾向于说,权利是后天的,但却是不可剥夺的,这就如同人们光着身子来到世上,却不能光着身子活在世上一样。人来到世上时,没有权利,但为了生存获得了权利,这些权利与人的生存是那么的密不可分,一旦被剥夺,就如同被剥光了衣服。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权利: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是个人摆脱压迫、剥削,防止政治暴力侵害,寻求解放的手段,它所针对的是有组织的暴力和人类设计的制度的异化,拟解决的是统治与服从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权利可看作是政治性的。从个人和个人的关系而言,权利是人与人关系的出发点,在从事劳动、交换及娱乐等社会活动中,每个个人以权利作为最基本的条件来达到各自的要求和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权利可以是非政治性的,它所满足的是人的生活的需要,针对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合而观之,权利是做人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当我说,权利原则的基本信念,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物理存在应以权利来度量时,所指的就是这两方面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权利的基础呢?这个问题也是谈权利时无法回避的难题。说权利的基础是上帝,过于玄虚;说是法律,过于狭隘,似乎较为适中的是人的理性。读者可能会想到,我所采取的观点事实上还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但这里还是有差别的。即使权利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并不是说是理性的全部,而是功利理性。一般而言,理性的发展存在过三种状态,即混沌理性、功利理性和科学理性。权利理性乃是功利理性,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它与利益的关系,即承认逐利的正当性;二是其与外在规则的关系,即权利的可數性。承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权利,用权利的语言表达出来,使其成为可以琢磨的事实,这是功利理性的功劳。
功利理性使人知道如何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自己的力量、资源和时间,教人如何使用权利的语言来达成对欲望的满足和对财富的追求。不仅如此,功利理性也教人如何和其他人相处,在权利的冲突中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妥协,从而使建立在物质追求和私人欲望的满足基础上的文明社会成为可能。如果说有一种道德理性的话,它可能正好相反,它志在提倡与人为善,施乐予人,利他而不计得失。功利理性则是系统化了的经过培育的混沌理性。
一项权利如果不表述出来,它就不存在。因此,权利永远是外在的,与内在修养无关。一个道德修养极高的权利持有者,可能为了利他而不去行使自己的某项权利,但该项权利的存在却不因为他的道德高尚而异。承认逐利的重要性还不足以使权利发挥效力。要使权利得到落实,还要靠功利理性的另一个特点,即权利必须是可数的,可以用规则来描述、界定并予以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