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看合同细则 损失8000多元

2012-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货款吴先生发货

事件:网上寻到发财商机

2011年末,长春市的吴先生失业了。为了维持生活,他对小投入、高回报的商机很感兴趣。他看到了南昌市南昌锐迈电器科技公司的网站,销售的产品是“沐康”系列速热水龙头与浴室用品。吴先生觉得不能错过,开始考察,寻找销路。他发现速热的浴室用品在寒冷的北方有市场。于是,他联系了锐迈电器公司。吴先生说:“那个公司里一个叫万超的工作人员跟我说,可以到他们公司去考察,往返的费用也由他们出,我当时想,钱在我手里也不能被骗,车票还给报销,眼看快过年了,于是决定马上去南昌考察一下。”

结果:1.28万元买了23个水龙头

详细了解产品的情况后,吴先生得到了一张产品的价格表,最贵的进货价是175元,零售价是598元。吴先生说:“其间的400多元钱价格差就是丰厚的利润,我一琢磨觉得这是个赚钱的买卖,吉林省还没有代理,万超让我交6万元钱做省级代理,拿货价就更低了,我当时一共带去了1.28万元,全交了货款,并签了合同。”

吴先生带着合同回到了长春,没过几天货到了,他满心欢喜地去接货,但他没想到的是,1.28万的货款,南昌锐迈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就给寄过来23个水龙头,同时邮寄过来的还有一张发货清单。

看着发货清单的价格表,吴先生火冒三丈,“我们谈的时候给我的进货价最贵的也就是170多元钱,结果寄过来的每件产品的单价都是按照建议零售价卖给我的,这个价钱比市面卖的水龙头高多了。”

吴先生拿着这23个水龙头回到了家,立即联系了厂家的万超。万超说按照合同上写的这1.28万元算产品的市值货款,再花钱进货就按照代理的价格发货了。

吴先生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他再次仔细看了合同,合同中第三条第二行写着“甲方首次铺货市值1.28万元”。吴先生顿时觉得上当了:“当时他跟我说都是按进货价给我的,我也没多想就签合同了。”之后,吴先生多次联系锐迈电器,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但吴先生再也没与万超联系上。

律师:可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律师看了吴先生签订的合同后表示,合同中第二条写明“首次铺货享有进货优惠”,产品也如期发货,但事实上厂家并没有履行进货优惠的约定,而是按照市值价格销售。该行为虽然未构成诈骗罪,但已构成了民事欺诈行为。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锐迈电器公司并没有备案。而且该公司要特许经营,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其成立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尚不足一年,显然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第三,该公司应当向吴先生出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基本情况,而该公司也并未向吴先生提供上述信息,所以从吴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来看,锐迈电器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吴先生是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异地维权有两个办法:一是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二是到当地,直接走法律程序。

(责编:蔡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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