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念一
1、正月十五晚上,独居的孙老汉邀请了3个牌友到自己家中打麻将,从7点打到夜里10点多。
2、约11点左右,孙老汉突然昏倒在麻将桌上,随即出现嘴角歪斜、口吐黏液等症状。3个牌友吓坏了,赶紧各自回家。
3、第二天,孙老汉的儿子回家后發现父亲趴在桌上一动不动,已经去世了。经医院诊断老汉是由于疲劳,突发脑溢血死亡。
4、孙老汉的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3个牌友赔偿父亲死亡的各项损失。而牌友们则认为老汉是因病去世,与他们没有关系。
说法: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具备如下四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中,侵权责任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凡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某种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就被称为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既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如几人相约去探险,当其中一人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就负有救助义务。当然,这种救助义务仅限于行为人的能力范围之内,如果行为人已采取了措施,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应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孙老汉与3个牌友相约在一起打麻将,该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们在发生危险时,彼此具有对自身及其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孙老汉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因疲劳突发疾病,3个牌友应当立即实行救助义务,拨打120寻求帮助或者直接将其送至医院,这是常识。然而他们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孙老汉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