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级别”老人摔伤,老年公寓是否担责?

2012-04-29 00:00:00
家庭百事通 2012年11期

编辑同志:

去年4月初,我75岁的父亲住进某老年公寓。因感觉老人的身体还好,我们选择了价低的“自理级别”服务。可今年8月初的一天,我父亲到公寓浴池洗澡后,在回三楼寝室时摔倒在楼梯上,导致右下肢骨折。事后,我找到公寓负责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他则认为,我父亲为节省费用,选择的是“自理级别”,公寓主要是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即可,老人的生活起居均应自理。因此,我父亲摔跤受伤,公寓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自理级别”就不用老年公寓负责吗?

辽宁 何勇

何勇读者:

你好!

你父亲与老年公寓订立合同,你父亲履行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后入住老年公寓,公寓接受你父亲并为其安排住处,照料其生活起居,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老年公寓对你父亲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寓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选择“自理级别”,并非一切均应自己护理,也不意味着公寓在老人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普通机构和常人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疏忽而给老人造成伤害。你父亲已经75岁,年迈体弱,其上楼梯应该有专人看护。而老年公寓不顾你父亲的安危,让其独自爬楼梯,以致摔伤,是有过错的。因此,老年公寓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欧阳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李建华 weixiao731023@163.com